南宁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项目资助暂行规定全文

时间:2020-11-12 16:35:04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南宁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项目资助暂行规定(全文)

  南宁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项目资助暂行规定已经出台了,有什么具体内容规定呢?

  南宁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项目资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市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激励机制,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人才特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南办发〔2014〕81号)、《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设人才特区的决定》(南发〔2012〕34号)以及《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开发的实施办法》(南办发〔2011〕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评审资助对象为经我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团队)在邕的创业项目和创新项目,以及能撬动和引领我市重点产业优化升级的其他人才项目。

  第三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成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资助项目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项目进行评审、确定资助等次和标准。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市工信委、市委人才办,共同负责统筹资助项目评审工作。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项目评审每年组织1次。

  第二章 申报及评审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集中受理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资助项目申报。申报主体应是南宁市企事业法人,申报程序:

  (一)填报《项目申请表》,并提交创业(创新)项目计划书及相关创业创新项目证明材料;

  (二)项目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实后,按属地向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申报。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将申报材料集中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市本级单位直接向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申报材料后,提请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七条 对创业创新资助项目重在人才团队技术水平、市场前景、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评估。评审主要内容:领军人才及团队状况、项目技术创新水平、项目产品市场优势以及对我市重点产业发展的带动和贡献等。

  第八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标准设置项目评价指标,对评价指标量化评分。根据评分情况将项目评定为A、B、C、D、E五个等级。评定等级标准为:90分(含)以上为A等级,80分-89分为B等级,70分-79分为C等级,60分-69分为D等级,59分及以下为E等级。

  第三章 资助标准及资金拨付

  第九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将拟资助项目及资助标准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后,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责任合同,向项目单位拨付资助资金。

  第十条 创业创新项目资助按以下标准资助和拨付:

  (一)项目资助标准。项目评定为A等级的最高资助500万元,评定为B 等级的最高资助300万元,评定为C等级的最高资助100万元,评定为D等级的最高资助50万元。E等级项目不予资助。世界一流领军人才团队的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创业创新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

  (二)资金拨付。专项资金分2次拨付。其中创业项目资助在项目土建开工或生产(实验)设备到货安装拨付50%,2年内在邕投产验收合格的拨付剩余50%;创新项目资助在项目评审立项后拨付50%,2年内其科技成果本地转化或产业化应用时拨付剩余50%。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考核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项目人才培养。包括: 1.选送项目相关人才到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知名企业进行与项目直接相关的培训的费用; 2.举办与受资助项目直接相关的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相关领域、学科的知名专家进行学术交流、实地学习等费用。

  (二)用于项目人才引进。包括引进项目相关高层次人才的启动经费、津贴补贴、组建科研团队等费用。

  (三)用于项目的课题研究。包括进行课题研究的'相关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课题研究成果出版印刷费等。

  (四)用于项目重大科研成果或业绩奖励。奖励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取得重大科研成果,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为全市重点产业和重大项目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才团队。奖励资金控制在项目所获得专项资金总额的10%以内。

  (五)用于经审核并批准的项目相关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受资助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规定的资金使用范围合理安排资金用款计划,专项资金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及挤占、挪用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终止项目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在市委人才办统筹下,由市人社局组织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部门按年度对资助项目进行考核管理。资助项目考核未通过或项目不能如期进行的,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停止拨付下期资助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项目专项资助资金和管理经费在市高层次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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