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扶持的通知

时间:2020-11-12 16:33:22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关于开展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扶持的通知

  申报补贴的孵化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

关于开展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扶持的通知

  关于开展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扶持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自主创业服务载体建设步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74号)精神,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对象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创新创业主体为目标,主要为创业团队或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新型众创孵化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申请认定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认定的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实际运营地址必须在南宁市六城区三个开发区行政区域内;

  2.场地不少于500平方米,工位不少于100个,环境安全舒适,能提供免费宽带网络、电脑和公共软件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3.引进1个以上天使投资机构或其他创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

  4.配备专业化的运营团队和导师团队;

  5.自注册之日起申请之日止,入驻孵化的创业团队或项目不少于10个,且孵化成功并在当地新注册企业不少于5家;

  6.自注册之日起申请之日止,举办项目路演、创业沙龙、创业讲座或论坛等活动不少于10次;

  7.自注册之日起申请之日止,入驻创业团队、创客抽样满意率90%以上。

  二、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程序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参与积极性,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实行自愿申报、择优认定。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经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批准设立或在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申请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机构向市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申请县、区(开发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机构向县、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

  1.《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2.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引进的投资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引进运营机构的需提供机构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

  3.《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运营团队花名册》,需附劳动合同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4.《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导师花名册》,需附相关聘用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5.《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团队情况表》;

  6.举办活动佐证材料(不少于10次活动);

  7.《入驻创业团队、创客抽样满意度调查表》;

  8.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可行性报告(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等)。

  以上材料一式一份

  (二)评审。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评审组,通过核查申请材料、组织实地考察等形式对申请基地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具体评审内容包括基地建设基本情况、人员配置情况、运营情况、发展规划、管理制度、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三)公示。评审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四)授牌。经评审合格的机构,授予“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牌匾。

  三、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一)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享受补贴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自授牌之日起,即可享受上年度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授牌后运营满一年可再申报,享受期限最长为两年。补贴标准按每个基地每年实际缴纳的房租和宽带接入(租用)费的70%给予补助。属自有房产创办的基地,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参照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合理确定其房租补贴。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最高不得超过每个基地每年55万元。

  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已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之外的主管部门获得房租和宽带接入费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享受。

  (二)入孵企业享受补贴

  入孵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工商注册地应在孵化基地所在行政区域范围内;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入孵企业的创办者为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符合农民工创业专项扶持资金扶持范围的农民工。可享受以下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入孵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2.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入孵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每新招用1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企业为新招用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部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同一企业招用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社会保险补贴。

  4.政府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5.贷款贴息。每新招用1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10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1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财政贴息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安排。

  孵化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已享受财政贴息的,不再重复申请本通知所称贴息;其他的银行贷款,可按本通知规定申请贴息。

  四、补贴申报流程

  (一)申报时间

  补助和补贴应于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或银行季度结息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基地补助由基地直接申报,入孵企业补贴由企业将申报材料交至创业孵化基地,经基地初审盖章后统一报送。

  (二)审核时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并将材料和意见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资金拨付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就业专项资金支出专户,资金到账后7个工作日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划拨至基地运营方账户或者企业账户。

  五、补贴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一)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房租和宽带接入补助

  1.《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房租和宽带补助资金申请表》;(附房租、宽带接入费缴费证明材料)

  2.《南宁市众创空间型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团队情况表》;(附入驻团队中不少于5家孵化成功并在当地新注册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举办活动佐证材料。(不少于10次活动)

  (二)入孵企业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和吸纳就业困难群体一次性补助

  申请材料应附:

  (1)《南宁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表》;

  (2)《南宁市入孵企业创业补贴和吸纳就业困难群体补助申请表》;

  (3)《南宁市入孵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名册》;

  (4)吸纳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复印件等。

  (5)企业正常纳税满1年证明;

  (6)为员工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7)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2.社会保险补贴

  申报补贴的孵化企业,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在申报缴费时应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应附:

  (1)《南宁市入孵企业新招用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审批表》;

  (2)《南宁市入孵企业新招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

  (3)新招用就业人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新招用就业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5)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

  3.贷款贴息

  申请材料应附:

  (1)《南宁市入孵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2)《南宁市入孵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花名册》;

  (3)高校毕业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

  (4)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企业为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的明细账(单);

  (5)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出具的扣息证明原件。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人社部门要鼓励发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机构提出认定申请或从近年已评的创业孵化基地或具备条件的新基地中择优推荐。

  (二)各县、区、开发区可在借鉴本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各自的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工作方案,并开展工作。

  (三)有关政策文件和表格可在南宁市创业指导服务网下载。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联系方式:

  南宁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农村就业管理科 5505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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