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及其入驻企业扶持政策

时间:2020-11-10 08:16:43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及其入驻企业扶持政策

  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及其入驻企业扶持政策有什么呢?具体政策是什么?

  一、政策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促进大众创业的通知》、《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实施细则》。

  二、入驻孵化企业应具备的条件及申报备案

  孵化企业是指经批准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各类经营单位,包括企业、专业合作组织、个体工商户等,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商注册地在贵港市辖区范围内;

  (二)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三)孵化企业的创办者为毕业学年及毕业5年内(含5年)的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未纳入国家安置的退役军人、符合一定条件的农民工。

  农民工是指具有广西籍户口,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持有城镇居民居住证或半年以上进城务工经历的农村转移劳动者。

  (四)进入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小型微型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孵化基地负责按上述条件向社会公开征集申报、评审、确定入驻基地孵化企业,确定入驻基地孵化企业后,将《贵港市创业孵化基地企业入驻申请评审表》及相关材料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三、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扶持政策

  符合条件并经人社部门备案的入驻孵化基地的孵化企业,可以享受以下政策和补贴:

  (一)场地和水电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并与基地签订了场地租用合同的,可按季申报场地和水电补贴,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300元/户/月(两项合计),补贴期限最长24个月。孵化企业每月的场地和水电费用实际支出不足1300元的,按实际支出的金额给予补贴。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孵化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正常纳税经营满1年并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2000元/户的一次性补贴。

  (三)吸纳就业困难群体给予一次性补助。孵化企业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履行合同满1年后,按15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其中吸纳就业援助对象(指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的,按2000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并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孵化企业相应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按贵财社〔201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入驻孵化基地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者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具体贷款额度和贴息办法按现行政策执行。

  (五)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新招用 1 名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其为新增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1年。

  (六)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每新吸纳 1 名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就业,可按 10 万元的银行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 1 年的财政贴息,财政贴息贷款额度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七)孵化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和自治区对小微企业的各项扶持政策,以及按财税〔2014〕39号文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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