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0-11-09 11:21:02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加快推进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全文

  《加快推进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实施颁发。

《加快推进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全文

  加快推进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抓大壮小扶微工程的意见》(桂发〔2012〕1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2〕30号)精神,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大力扶持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是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业促就业的创新之举。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有利于改善民生,实现百姓创业致富;有利于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可以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发展目标

  “十二五”期间,通过实施“微型企业发展工程”,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趋势和规律的统计分析,实施重点行业帮扶和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快推进微型企业发展。到2015年,力争发展微型企业2000户,带动就业20000人,新增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

  三、主要措施

  (一)强化宣传引导,促进微型企业发展。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微型企业氛围,在全市掀起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热潮。通过开展“微型企业发展宣传月”活动,举办新闻发布会、营业执照颁发仪式以及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各界宣传微型企业的相关政策;通过宣传板报、发放资料等形式在全市各人才交流中心进行政策宣传;通过宣传演讲、派发宣传单等活动,深入高校、中职院校、社区、乡镇进行宣传;通过宣传发展微型企业的成果和典型事例,提高社会各界对发展微型企业相关政策认识的知晓率,掀起全民创业热潮。在强化宣传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各部门的职能作用,建立创业指导、产业分析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服务咨询、产业导向、前景分析等服务,增强微型企业的生命力,提高微型企业存活率。

  (二)认真履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责任,积极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认真履行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职责,尽快搭建公开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扶持微型企业工作责任追究和效能考核制度,对完不成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或是阻碍发展微型企业工作的,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各级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认真督促、指导成员单位积极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协调工作,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税务、金融、质监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及我市的有关要求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并将有关微型企业的发展信息反馈给相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三)扩大享受优惠政策人群范围,加强微型企业登记注册指导。从2012年3月1日起,将发展微型企业的扶持对象由“八类人群”扩大到“九类人群”,把在申办微型企业的所在地居住,经营范围为文化创意、信息技术及高新技术等产业,注册地为各大学创业园、科技园及创业孵化基地等的“在校大学生人群(含高职专科、本科、硕士、博士,限毕业年级学生)”列入微型企业扶持对象范围。在办理微型企业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做好微型企业的宣传、指导等工作,建立“绿色通道”,并按规定免收微型企业注册登记费。

  (四)加强创业培训,落实创业培训补贴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做好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的认定管理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培训机构,应及时给予认定。要加强创业培训,对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提出开班申请并符合开班条件的,应及时批准开班培训。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监督检查,指导微型企业创业者或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按规定申请创业培训补贴,对符合补贴条件的,及时发放创业培训补贴。

  (五)强化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保障,提高县区资本金补助资金比例,加快资本金补助资金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市确定的每年安排发展户数,将微型企业财政资本金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简化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批程序,“接受创业培训”作为扶持措施之一,不列为拨付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前置条件。各级微型企业资金评审委员会在审核微型企业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时要实行每月定期集中评审,并在审批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结果通报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批结果后7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划入微型企业按照规定开立的银行账户或通知其开展资本金补助资金报账。

  (六)加大金融扶持力度,完善金融担保扶持政策。鼓励和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有关政策的前提下,成为微型企业的开户银行,并为微型企业提供快速、便利的开立账户服务,开通“绿色通道”,鼓励当天当场办结。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区实际,积极研发针对微型企业个性化的信贷创新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努力为微型企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切实加大对微型企业的信贷扶持力度,探索对微型企业开展信用贷款,并为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法人代表、股东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金融扶持。各有关部门应有序推动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为微型企业贷款的担保工作,并对融资担保公司开展评级,保证担保公司担保实力,对尚未成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县城,可在符合《广西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有关小额担保贷款基金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执行。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担保业务,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对微型企业的'资金支持。充分发挥现有融资担保机构的作用,扩大银担合作,鼓励和扶持融资担保机构为微型企业进行融资担保服务。允许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参照个体工商户提供贷款的方式给微型企业法人代表、股东提供创业扶持贷款。

  (七)认真做好微型企业税收奖励工作。各级财政部门按要求将微型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由企业所在地财政部门统一奖励给企业,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分享比例负担,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期结束后1个月内将奖励资金拨付给微型企业,奖励总额以微型企业实缴到位的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金额为上限。

  (八)完善税收扶持政策,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政策工作。对于微型企业中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比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对于管理较为规范的微型企业,要辅导建帐,引导纳税人改善经营管理,符合条件的实行查帐征收。

  (九)积极落实微型企业经营场地扶持政策,建立微型企业孵化园。各县区应当保障微型企业发展用地,新建专业市场、新建工业园要留出一定份额给微型企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企业、大中专院校等单位,建立微型企业孵化园,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开展咨询服务、创业指导活动,帮助微型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已经建立的科技园区、大学生创业基地等,要降低门槛,促进科技型微型企业入驻。

  (十)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应积极出台扶持各类人群创办微型企业的优惠政策。各级政府部门应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在现行资金政策和项目安排上对微型企业给予与其他企业同等待遇。在各种专项扶持资金、项目资金以及扶持创业人员的专项贷款等政策性扶持资金安排上向微型企业倾斜,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优先予以扶持。各级各部门在部门的公开服务平台应公布扶持项目资金、专项贷款等情况,并做出微型企业申办扶持、项目资金和专项贷款的指引说明。教育、妇联、工会等部门应指导大学生、妇女、下岗工人等创办微型企业。

  (十一)鼓励和支持创建微型企业协会。微型企业自愿组建的微型企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微型企业行业建设,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推动微型企业发展。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拟订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督促微型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十二)确立微型企业市场地位。微型企业在市场准入、竞争中应当享有与其他经营主体同等的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市场交易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不得歧视或者变相歧视微型企业。

  (十三)表彰奖励。对在微型企业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十四)叠加扶持。微型企业按照相关规定符合其他税收、产业发展资金、政策性贷款等扶持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十五)认真清理不相适应的政策性文件。已出台的关于发展微型企业相关工作的政策性文件中,凡是与自治区发展微型企业政策不相符合且阻碍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应立即予以修改或废止。

  (十六)贯彻落实深化措施,认真总结经验,做好信息反馈报送工作。各级政府及各部门要对发展微型企业的工作业绩、工作亮点、政策宣传、经验措施和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遇到的问题、困难、建议及时进行总结上报,并于每年7月10日及12 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小结)报送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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