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全文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加快发展,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落实我市电子商务扶持政策,根据《云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府办〔2016〕16号)的文件精神,我局在《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实施细则
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产业加快发展,完善电子商务基础设施,优化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打造电子商务产业支撑载体,充分借力电子商务助推经济转型升级,提升我市核心竞争力,根据《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云府办〔2016〕16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适用范围及有关要求
(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享受本细则中规定的扶持政策。
1.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并在商务主管部门登记备案的电子商务企业和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企业(含社会团体),其中,新设立或新迁入的企业是自2015年1月1日后在我市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电子商务企业。
2.经我市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或专家小组评审认定的电子商务产业园区、集聚区和基地等支撑载体。
(二)申报单位须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具有健全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法人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
2.近两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或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扶持:
1.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的;
2.因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正在接受调查的;
3.违反专项资金管理规定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四)享受政策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严格落实专账管理制度,收到扶持资金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账目处理,对资助或扶持资金的支出建立辅助明细台账,单独核算,确保接受财务检查时能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会计资料。
2.获得专项资金扶持的单位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电子商务统计工作,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资金支持内容及标准
(一)电子商务园区重点培育对象认定及扶持
1.申请条件。
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可申请认定为“云浮市电子商务重点培育园区”。
2. 扶持标准。
资金扶持或资助标准按《办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3.申请认定材料。
(1) 《云浮市电子商务重点培育园区申报表》;
(2) 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园区运营主体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园区建设布局方案、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和未来三年建设实施方案)、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园区运营主体相关资质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省、市相关资质证明,获奖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等),若平台类企业还需提供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复印件;
(4)园区土地及建筑物产权证明(属于租赁的还需提供租赁合同);
(5)提供园区进驻的电子商务相关企业名单、简介、经营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进驻企业与园区签订的进驻合同或提供服务等其他证明材料);
(6)园区建设投资情况说明;
(7)材料真实性声明;
(8)无违法行为声明;
(9)提供园区配套设施及为进驻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等,其中园区提供公共服务内容不少于以下五项:
①提供完善的物业管理和后勤保障服务;
②园区内全面覆盖无线上网及(光纤)接入高速宽带上网;
③建立电商产品体验展示中心、培训中心等;
④具有创业辅导、专家团队咨询、投融资、信息及技术服务等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体系;
⑤具有相应的电商服务类企业入驻。
(10) 已被评为省级或以上电子商务园区的,提交有关荣誉证明及说明现阶段建设运行情况即可,无须再认定重点培育对象;
(11) 申请引进市外电商示范企业奖励资助的,须提供引进企业的简介、运营情况说明、相关资质证明、园区与引进企业签订的进驻合同及园区为引进企业提供的服务等相关证明材料,引进企业承诺5年内不迁离云浮市的承诺书。
4.申请认定程序。
(1)申请园区按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材料,提交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由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收集统一提交至市商务局(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保留一份资料备案);
(2)市商务局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或组织专家小组评定(对建设基础好、配套设施完善、信息化程度高、园区建设目标明确、能为入驻企业提供良好公共服务的园区,组织专家论证,综合专家意见后给予认定和授牌);
(3)评定结果于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把评定结果及资金资助安排报市政府审定;
(5)市商务局向有关园区授牌或印发有关认定证明文件;
(6)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印发资金下达文件,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园区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
(二)进驻园区电商企业租金补贴的申请及发放
1.申请条件
凡进驻被认定为“云浮市电子商务重点培育园区”的电子商务企业(包括其上、下游配套服务企业),自入驻园区运营满3个月之日起,可申请专项资金租金补贴。
2.申报材料
(1) 《云浮市电子商务园区企业租金补贴申请表》;
(2) 《云浮市电子商务园区企业租金补贴申请汇总表》(由园区提供);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资质证明等材料;
(4)企业简介(包括从事相关电子商务业务或提供电子商务相关配套服务情况说明)、经营情况说明(盈亏和业绩等)、及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5)与园区签订的进驻租用或服务合同;
(6)实际经营场所的水、电缴费凭证;
(7)材料真实性声明;
(8)无违法行为声明。
3.申请程序
(1)申请企业按上述要求准备相关材料由园区统一收集提交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由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统一提交至市商务局(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保留一份资料备案);
(2)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共同审核确定租金补贴名单,结果通过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3)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定;
(4)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印发资金下达文件,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企业(园区)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一年一次)。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1.申请条件。
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企业,可申报资金扶持。
2. 扶持标准。
资金扶持或资助标准按《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
3. 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将在下文说明);
(2)获得国家或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称号的企业可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4.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按上述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提交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由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收集统一提交至市商务局(所在辖区商务主管部门保留一份资料备案);
(2)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或组织专家小组评审;
(3)评审结果于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定;
(5)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印发资金下达文件,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企业(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
(四)重点电子商务平台扶持
1.申请条件。
(1)电子商务企业自建、共建或引入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或传统产业抱团结成产业联盟建立行业垂直电商平台;或传统产业专业批发市场类运营企业转型打造新型电子商务O2O经营模式,自建或引入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项目。
(2)通过该平台实现电子商务交易的企业数超过50家(本地注册企业),且平台上年度网上总交易额超过200万元。
2.扶持标准。
按《办法》第十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平台,每个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年度扶持数量不超过4个。(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3.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
(2)行业电商平台要提供入驻的云浮产业集群或专业市场企业、商家名单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由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镇(街)出具的书面证明,企业名单平台页面截图等),通过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交易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企业在平台交易额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五)电子商务应用项目扶持
1.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即可申报:
(1)对于我市传统制造企业应用电子商务转型升级和开拓市场(包括通过自建平台或借助第三方平台),推动网络品牌创建和营销、个性化定制生产、F2C、M2B、O2O、智能制造等新型业态转变,具有典型和示范效应的,网上销售额超过200万元或增长率较上年度增长30%(含30%)以上。
(2)纯电商运营项目,主要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等网络渠道开展自营或代运营业务的电子商务运营项目。其中,电商自运营项目要求年网上销售额达100万元以上;电商代运营项目要求年网上销售额过500万元以上。
(3)线上线下O2O项目,拥有线上网店和线下实体体验店,支持移动支付功能,年销售额不低于100万元且线上销售额占总销售额比例超过30%。
2.扶持标准。
按《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年度扶持数量不超过5个。(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3.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
(2)自建平台或纯电商自运营的项目,要提供通过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交易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企业在平台交易额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3)纯电商代运营的项目,要提供代运营的企业清单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由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镇(街)出具的书面证明,代运营的企业平台名单截图页面等),通过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交易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企业在平台交易额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4.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六)电子商务服务项目扶持
1.申请条件。
互联网金融、大数据、移动电商、供应链、物流仓储、支付结算、信用认证、咨询策划等重点电子商务服务企业,上年度电子商务服务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
2.扶持标准。
按《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项目),每个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扶持,年度扶持数量不超过5个。(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3. 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
(2)开展电子商务服务活动的证明文件和电子商务服务收入的证明文件。
4.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七)电子商务公共培训项目扶持
1.申请条件。
对电子商务相关企业、行业协会、联盟或中介机构开展与电子商务相关的人才培养,业务培训,会展活动,宣传推广,咨询等服务的,根据对各级电子商务主管部门重要工作配合程度和对行业的实际推动作用,适当给予扶持。
2.扶持标准。
按《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予以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次培训活动(项目)仅可以由一家机构提出申请。(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3. 申报材料。
(1)《云浮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4)提交协会或中介机构组织开展、参与的电子商务相关活动方案、通知、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会场照片原件一份,媒体报导,相关费用的合同或协议(须列出场地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住宿费支出等情况),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讲师聘用费、专家交通费、住宿费等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5)材料真实性声明;
(6)无违法行为声明。
4.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八)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扶持
1.申请条件。
(1)在云浮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从业人员不少于10人。
(2)为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创新服务不少于以下三项:
①为电子商务平台、网店、传统企业等提供咨询、解决方案、大数据分析、人才引进及培训等公共创新服务;
②在传统制造业推广电子商务应用;
③开展商业模式创新和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④举办国(省)内外或区域有影响力的电子商务主题活动,组织电子商务企业参加国(省)内外重大电子商务类展会、会议或集体网络促销活动;
⑤开展推动跨境电子商务活动;
⑥开展云浮市电子商务企业诚信认证体系的建设;
⑦编制云浮市区域或行业电子商务发展研究报告;
⑧承担云浮市区域或行业电子商务的统计分析。(优先扶持)
2.扶持标准。
对于参与电子商务服务试点创建工作,符合电子商务服务中心认定标准,对于积极配合各级电子商务主管部门、推进电子商务产业效果显著的各级电子商务服务中心,按不超过中心组建和运营实际投入费用的50%进行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3. 申报材料。
(1)《云浮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建设方案、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详细的可行性分析、绩效目标、经费预算和实施方案等;
(4)与申请单位一致的单位登记证书(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等)、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5)申请单位在职人员购买社会保险证明材料或提供与专职工作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书;
(6)提交中心组建费用发票(包含装修、购置设备等)和中心人力资源建设情况(包含人才数量、职位和薪资表);
(7)提交中心组织开展或参与的所有的电子商务相关活动方案、通知、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会场照片原件一份、媒体报导、相关费用的合同或协议 (须列出场地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住宿费支出情况)、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交通费、住宿费等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等;
(8)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9)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
(10)材料真实性声明;
(11)无违法行为声明。
4.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九)重大电子商务活动扶持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凡经市政府或市级商务部门同意、认可、批准、支持或授权的重大电子商务主题相关活动,按《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标准予以扶持。
2. 申报材料。
(1)《云浮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4)市政府或市级商务部门同意、认可、批准、支持或授权的有关文件;
(5)提交申请单位组织开展、参与的重大电子商务主题相关活动方案、通知、总结报告、参与企业和嘉宾名单以及会场照片原件一份,媒体报导,相关费用的合同或协议(须列出场地设备租赁费、交通费、住宿费支出等情况),场地设备租赁费、专家讲师聘用费、专家交通费、住宿费等银行汇款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
(6)材料真实性声明;
(7)无违法行为声明。
3.申报程序。
(1) 申报单位按上述要求准备相关申报材料,提交至市商务局;
(2)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初步意见,并提交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定或组织专家小组评审;
(3)评审结果于市商务局门户网站公示7天;
(4)公示无异议,报市政府审批;
(5)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印发资金下达文件,市财政局安排资金划拨。
(十)“地方馆”项目建设扶持
1.申请条件和扶持标准。
根据《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对以市级名义,经商务主管部门等单位推荐申请成为全国大型、知名电子商务平台地方馆的运营机构,于其获得正式授权并正常运营后,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扶持。
2. 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运营机构基本情况、地方馆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运营方案、项目运营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和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3)由商务部门等单位出具的推荐函;
(4)由大型、知名电商平台出具的运营授权书;
(5)地方馆运营保证书(产品质量保证,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
(6)地方馆签约的本地企业名单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由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镇(街)出具的书面证明,地方馆签约企业平台名单页面截图等),通过地方馆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交易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企业在平台交易额数据(分月度和年度)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十一)优先扶持项目——农村电商、云计算和信息服务产业
1.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农村电商、云计算或信息服务产业,可申报成为优先扶持项目,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1)立足我市优势农副土特产品,对生鲜农产品、农副产品、农特产在上年度网络零售额达200万元以上的农事企业、农业基地或农村专合组织,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2)对于建设农村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创新营销模式、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转型发展农村电商、在第三方知名电商平台开设云浮主题农产品特色馆的企业,上年度网络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3)依托我市重点发展的云计算和信息服务产业建设的电子商务项目,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4)符合《办法》规定的其他有关项目,根据项目申报的具体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扶持。
2. 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
(2)开展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文件。
3.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十二)优先扶持项目——跨境电子商务
1.满足以下任一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或企业,可申报成为优先扶持项目,属竞争性分配项目:
(1)跨境电商企业。对于纳入我市跨境电商数据统计,利用我市口岸进行通关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跨境电商销售额超过120万元或增长率较上年度增长30%(含30%)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根据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予以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跨境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企业。对上年度帮助30家或以上本地企业实现跨境电子商务销售总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在同类企业中处领先水平的'跨境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企业,根据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予以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跨境公共服务或综合服务平台。对为我市制造企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商户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供服务的公共服务或综合服务平台,上年度服务会员数达到50家,总交易额达到500万元以上,且交易额纳入我市跨境电商数据统计的,根据项目申报的实际情况予以扶持,扶持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 申报材料。
(1)共性材料;
(2)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页面复印件和网址)和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文件;
(3)属于跨境电子商务代运营服务企业的,需提交被服务企业名单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由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镇(街)出具的书面证明)、上年度所有服务企业情况简表(包括被服务企业名称及网站、联系电话、服务内容、服务收入、服务时间、服务模式和服务效果等)、10家被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成效良好的证明(加盖被服务企业公章,附被服务企业联系人、联系电话)和跨境电子商务销售额证明文件;
(4)属于跨境公共服务或综合服务平台的,需提交会员企业名单的有效证明文件(包括由当地商务部门或当地镇(街)出具的书面证明,企业名单平台页面截图等)、通过平台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活动证明文件(包括平台交易页面复印件和网址等)和企业在平台跨境电商交易额数据及相关证明材料。
3.申报程序。
申报程序,同上文“ (三)重点电子商务企业扶持 ”。
以上各项资金有余额的可相互调剂使用,最终核定扶持金额低于5000元的不予扶持(租金补贴除外)。以上涉及所有电子商务企业、园区必须在市商务局备案登记(未备案登记单位请速到市商务局进行登记备案)并且如实按期填报统计数据。如属竞争性分配项目,按综合评审结果择优扶持。同一扶持对象如涉及多个扶持项目的(即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可按照本办法申请多项扶持),最终扶持金额按当年资金预算规模和实际支出情况统筹而定。
上文所提“共性材料”包括:
(1)《云浮市电子商务专项资金申请表》;(不同的申报项目请选择合适类型表格填写)
(2)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介绍、项目开展情况、取得成效、下阶段工作思路)、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申请报告须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地方馆项目除外);
(3)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和其他有关资质证明材料;(若平台类企业还需提供网站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复印件)
(4)经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企业(平台)应税网上销售额(交易额)证明材料,由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如未能提供网上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其他能够说明情况的材料(依法不涉及纳税的主体除外);
(6)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印件(依法不涉及纳税的主体除外);
(7)利用第三方平台开展网上销售的,须提供第三方平台出具的销售金额证明(包括:第三方平台导出的交易数据汇总表、第三方平台的采购发票复印件及明细汇总表、第三方平台运营商出具的其他书面证明、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电子支付系统提供的对账单等),如未能提供第三方平台交易额相关证明材料,需提供其他能够说明情况的材料;
(8)属于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还需提供与国外网站或国内专业跨境电商平台合作的相关合同或证明材料;
(9)材料真实性声明;
(10)无违法行为声明。
三、组织申报事项
(一)受理申报时间
专项资金的申报按照属地原则,符合专项资金申请条件的单位请将申请资料于组织申报文件规定时间内报送至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格、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初审,审核无误后于组织申报文件规定日期之前上报市商务局。
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确定采取专家评审制度,由市商务局会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评审小组,依据《办法》和本实施细则及有关文件要求,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
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专项资金当年预算规模来确定扶持项目名单及扶持资金额度,经公示无异议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将资金按预算级次拨付至项目所在县(市、区)财政部门发放。
(二)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单位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填报申报材料。
2.申请单位将书面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统一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6份),连同电子数据送到当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并加具意见,然后当地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收集统一报送到市商务局。受理单位对申报的材料进行书面形式审查和审核汇总,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申报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3.项目申报材料一式6份,另刻光盘一张提供申报材料PDF文档(申报材料市商务局3份,市财政局1份,各县(市、区)商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1份)。
四、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各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项目的组织申报、审核和资金监管工作,严格执行有关财务管理制度,按规定用好专项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专项资金发挥效益。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采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通过抽查方式对扶持资助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定期提供有关企业统计数据,发现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除按原渠道追回项目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违反规定骗取专项资金的企业,取消其三年内申报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实施细则有效期同《云浮市促进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云府办〔2016〕16号)的有效期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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