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0-11-03 15:15:3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已经出台实施,有什么具体内容呢?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云浮市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工人工资问题,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预防化解我省劳资纠纷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3〕21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程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保证金(以下简称“工资保证金”)制度是指工程项目施工建设前,施工企业开立银行专用存款账户,按承建工程项目合同造价的规定比例存入资金,用于保证工程施工企业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纳入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统一管理的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通信、公路、铁路等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工资保证金账户的开立、管理、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工资保证金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住建、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公路等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称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共同监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银行、工会等单位按职能协助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牵头负责治理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第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依法与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建立用工管理台账。

  第二章 工资保证金账户开立与管理

  第六条 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后,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指定的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总造价的3%(最高不超过300万元,最低不少于3万元),一次性提取资金存入施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企业的诚信情况,适当调整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具体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商市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工资保证金的具体数额须经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对纳入工资保证金管理的施工企业以及建筑工程项目应在门户网站予以定期公布。

  第七条 工资保证金视为建设单位已付施工企业的工程款,并作为已经到位的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该项资金的抵扣方式。

  建设单位与多个施工企业签订施工承包合同的,每一个施工企业均应按照前款规定开立保证金专用账户;同一个施工企业在本市内原则上只开立一个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八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实行协议管理,由建设单位、施工企业和开户银行三方在工资保证金的具体数额核准后2个工作日内签订《工资支付保证金专用账户管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并由建设单位在2个工作日内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第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照金融管理有关规定向开户银行申请开立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并报工程属地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为可提现账户。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到账后,开户银行应当立即向建设单位出具存款凭证,并在2个工作日内分别向工程属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施工企业需查询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存储和支取情况的,开户银行应当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 建设单位申办工程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时,应同时提交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存款凭证等资料。

  第三章 工资保证金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工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提取工资保证金:

  (一)施工企业故意拖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

  (二)因工程项目完工、停工或部分停工,尚未足额支付工人工资的;

  (三)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转移财产、逃匿、受刑事处罚、失踪或死亡等,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四)因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承建,导致拖欠工人工资的;

  (五)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而引起拖欠工人工资的;

  (六)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审查认定,需要提取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且符合本办法规定保证金提取条件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通知施工企业和开立专用账户银行从该企业工资保证金专户中提取相应资金,并监督发放被拖欠的工人工资。

  第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的使用一般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经调查认定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依法责令其限期支付;

  (二)施工企业逾期仍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或虽有争议,但属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生效或裁决先予执行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会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发出《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和相关材料;

  (三)开户银行在收到《支付工人被拖欠工资通知书》及提交的其他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划拨资金,并将划拨情况及时函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拖欠工资的施工企业还没有实行银行代发工资的,由企业通知被拖欠工资的工人到开户银行设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特殊情况需要向工人支付现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支付。

  第十五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不足以发放全部工人工资的,按欠薪比例发放。

  第十六条 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提取后,开户的施工企业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等额补存,并将相应的银行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工程属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

  逾期未补存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补存,责令后仍不补存的',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双倍数额补存,必要时从工程建设单位支付的工程款中先行扣除存入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施工企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工资保证金退回申请,并对工人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一)工程已完工并结清工人工资的;

  (二)建设单位申请撤销施工许可的;

  (三)建设单位变更施工企业的;

  (四)法律法规或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没有接到与该工程项目有关的拖欠或克扣工人工资举报投诉的,或经核查举报投诉情况不属实的,可办理工资保证金的退回手续,《协议书》同时终止。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因未按本办法规定足额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停工,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擅自开工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对施工项目招用的工人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总承包施工企业对其分包施工企业招用的工人工资支付依法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工人。

  建设单位不报建,或者违法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分包施工企业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发生拖欠工人工资的,由该企业负责清偿,总承包施工企业承担清偿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工资保证金暂不予退回:

  (一)出现拖欠工人工资行为尚未解决的;

  (二)公示期内发生拖欠、无故克扣工人工资被投诉举报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

  (三)正在办理涉及该工程项目的工人工资拖欠案件的;

  (四)施工企业提供无拖欠工人工资证明材料弄虚作假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用工管理台账,不配合劳动监察执法或拖欠工人工资不积极清欠的;

  (六)符合不予退回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列为重点监控企业;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依据企业诚信综合评价标准对其不诚信行为予以扣分,并在市相关建设工程交易网站通告:

  (一)对工程违法分包、转包造成拖欠工人工资的;

  (二)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和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工程施工期间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内资金已全部或部分提取用于支付工人工资,施工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补存的;

  (四)施工企业故意制造拖欠工资假象,采取欺骗手段套取工资保证金专用账户资金的。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拖欠工人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1年内发生两次及以上拖欠工人工资的,自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由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列入黑名单,对其参加新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或承建新工程项目进行限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或个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查处。

  第二十四条 工资保证金应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违反规定随意降低工资保证金数额、扩大支付范围,或提取、截留工资保证金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施工企业工人工资被克扣、拖欠而引发影响公共秩序事件的,事件发生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到现场处理,欠薪企业工商注册登记地工商、公安、司法、信访、应急、维稳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事件处置及维稳工作。公职人员因工作消极、懈怠,不认真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市相关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者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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