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0-11-03 15:15:07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云浮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全文

  《云浮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已经实施。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云浮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云浮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全文

  云浮市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

  为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释放创新驱动潜力,更好地服务我市现代生态城市建设,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78号)和《中共云浮市委 云浮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云发〔2015〕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力争到2018年建成1个省级创业孵化(实训)基地,各县(市、区)政府主导建设3个以上孵化基地,全市认定8个以上社会力量建设的孵化基地,全市孵化基地在孵企业(团队)500家;至2020年,全市扶持创业9000人,创业带动就业30000人,使用就业专项资金2亿元;高层次人才数量显著增加,全市二三产业从业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达到12%以上,基本形成适应产业发展需求与方向;为全市创业创新提供坚实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措施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1.建立经济发展与就业良性互动机制。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以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为中心,把稳增长调结构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突出创新驱动作用,推进全市“四新一特”产业、“互联网+”等新兴产业发展,稳定就业基础。加强财税、金融、产业、贸易等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建立宏观经济政策对就业影响评价实施机制。建立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同等条件下对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进行优先安排。(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2.提高新兴产业吸纳就业能力。构建加快现代产业体系,大力发展云计算及信息服务产业、先进制造业、生物医药业和健康养生旅游产业以及现代特色农业,培育一批适合我市创新创业发展的重大产业集聚项目,以产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带动就业。推动传统服务转型升级,支持电子商务、现代物流、旅游休闲、健康养老、知识产权、金融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产业发展,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作用,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农民职业化发展。(市经信局、市发改局、市科技局、市农业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3.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降低小微企业创业运营成本,进一步压减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服务收费。引导银行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小微企业发展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完善风险分担机制。加强市场监管执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搭建小微企业核心专利申请优先通道。鼓励高校、职业院校与小微企业开展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换。鼓励小微企业积极带动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劳动者可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市经信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发改局、市金融工作局、市文广新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4.加强失业风险防控。进一步加大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力度,将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不裁员、少裁员、就业岗位稳定的企业,按该企业及其员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一半给予稳岗补贴。将失业保险费率下调至1%,进一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完善失业预警机制,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对确实要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5.健全就业创业统计监测体系。完善就业统计调查方法,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体系,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进一步强化就业失业监测,扩大定点企业用工监测范围,加快建立常规调查、抽样调查、定点监测等多元就业失业监测统计体系。建立就业创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云浮调查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改局等负责)

  (二)大力促进创新创业。

  1.优化市场准入环境。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和“先照后证”改革,推进实施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放宽住所登记,改革企业集团登记,加快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注册全程电子化。深入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加快实行“一照一号(码)”登记模式。深化初创企业登记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程序。完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严格落实企业信息公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制度,建立健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监督检查制度,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新模式。全面建设商事主体信息平台,规范平台运行管理,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动响应机制。加快商事制度相关制度建设。(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法制局等负责)

  2.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实施更加积极的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1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对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实施税收减免政策。按照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进一步规范全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在目录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对初创企业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工会费。事业单位的服务收费,以及各类行政审批前置性、强制性评估、检测、论证等专业服务收费,对初创企业均按不高于价格主管部门核定标准的50%收取。(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总工会等负责)

  3.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清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下放投资项目核准及前置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等含金量高的行政许可事项。大力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加快推进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审批部门脱钩。全面推广行政审批标准化,明确申请材料、审批条件、裁量基准、办理时限等内容,简化优化审批流程,推广“一个窗口”受理、告知承诺、并联审批和网上审批等方式,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市编办负责)

  4.加大创业金融支持力度。落实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发展的财税政策,壮大投资规模。充分发挥创业引导基金扶持创业作用,引导创业投资机构加大对初创业企业的投入力度,支持新兴产业领域早中期、初创期企业发展。支持创业企业上市、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推进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规范发展,开展民营银行设立试点,支持企业通过多种债券融资手段筹措资金。开展互联网金融和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发展新型金融机构和融资服务机构。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交易及运营平台。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模式,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研究。(市金融工作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局、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市银监会、市知识产权局等负责)

  5.推动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将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20万元。完善相关政策规定,简化申请程序、降低担保及反担保要求。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到期催收、逾期代偿追偿、呆坏账核销等工作机制,提高贷款发放、贴息及代偿效率。探索开展二次担保贷款工作。鼓励通过竞争性方式引入积极性高、服务质量好的银行金融机构作为经办银行。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信用贷款”。(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6.搭建创业创新服务平台。鼓励各高校和社会力量建设创业孵化基地,探索采取政府入股的方式与社会力量共同投资建设创业创新服务平台。综合运用税收优惠和资金资助(奖补)、政府购买服务、融资平台发债等方式,大力扶持科技孵化器、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基地、创业园区。总结推广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新工场等新型孵化模式,加快发展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建立创业导师志愿团队,鼓励高校、科研院所派遣科技特派员进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鼓励企业由传统的管控型组织转为新型创业平台,形成市场主导、风投参与、企业孵化的创业生态系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7.创新创业培训模式。鼓励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积极开设创新创业类课程,并融入专业课程或就业指导课程体系,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示范学校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充分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鼓励有条件的高校、教育培训机构、创业服务机构、群团组织等开发针对不同群体、不同行业、不同阶段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经评审认定的项目纳入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完善创业培训考核标准和考核机制,探索第三方评价等模式。优化创业培训师资队伍,吸纳有实践经验的创业者、职业经理人和其他专业人员加入师资队伍。加强创业培训与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孵化等服务的衔接,提高创业成功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8.大力扶持电子商务创业。加快建立规范、安全、诚信的电子商务发展环境,推进电子商务与其他产业深度融合,配套发展物流、广告、销售等生产性服务业,逐渐形成完整的产业链,挖掘电子商务产业吸纳就业潜力。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健全电子商务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和失信行为惩戒机制。(市商务局、市发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云浮市中心支行等负责)

  9.鼓励科研人员创业。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原单位同意离岗创业的,在5年内保留其基本待遇,在原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在职称评审时视同于在岗人员,在创业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视同于在职期间取得。将成果转化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要求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要求同等对待。在利用财政资金设立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中,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在重要贡献人员、所属单位之间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后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收益比例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鼓励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研机构、普通高校、职业院校,通过合作实施、转让、许可和投资等方式,向高校毕业生创设的小微企业优先转移科技成果。(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10.扶持农村劳动力创业。支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大力培养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电商、家庭农场等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产销一条龙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体系。将农民创业与发展县域经济结合起来,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农村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项目,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依托现有各类园区等存量资源,整合建立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农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培训实训基地)。依托基地公共服务平台,提供创业指导和服务。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实施农村青年“领头雁”培养计划,鼓励大学生村官、高校毕业生引领农村劳动力创业。(市农业局、市发改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委组织部等负责)

  (三)实施创业资金扶持。

  1.扩大创业培训补贴范围。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可凭学员身份证和创业培训合格证,向培训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相应补贴,其中创办企业培训每人最高补助1000元;由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每人最高补助2500元。帮助初创企业经营者提升素质能力,省按每人10000元标准,每年资助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高层次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落实一次性创业资助。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申请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3.提高租金补贴标准。对入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主办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不低于80%、第二年不低于50%、第三年不低于20%的比例减免租金。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可凭创业者身份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申请租金补贴,每年最高4000元,最长3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4.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对自主创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其中个人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局等负责)

  5.落实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凭创业者身份证、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税务登记证和最近3个月的社保缴费凭证,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6.设立优秀创业项目资助。结合本地产业发展规划,每年在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电子信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文化产业、现代服务业、电子商务、互联网、物联网、现代农业、家庭服务业等领域中,遴选一批优秀创业项目并给予重点扶持。推荐参与省级优秀项目评选,入选省级优秀项目的每个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对获得省级以上创业大赛(包括其他省市省级比赛)前三名并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团市委等负责)

  7.加大创业孵化力度。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注册登记并搬离基地)户数每户不超过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大力提升孵化基地运作水平,对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给予每个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达到国家和省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省每个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四)促进创新创业人才集聚。

  1.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育力度。完善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积极推进实施珠江人才计划、扬帆计划和科技创新创业特支计划等重大人才计划,精心组织实施“大西关”引才工程、“大西关”人才飞翔计划,把我市“四新一特”产业等高新技术领域紧缺急需、具有副高专业技术的人才纳入《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第(八)类高层次人才引进范围,享受相关的政策待遇。(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2.推动高端技术创新平台建设。立足我市现代化新兴产业需求,引导支柱产业、特色产业、战略产业企业打造一批高端技术创新平台。鼓励扶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报建立科研(技术开发)中心、博士后工作(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创新实践基地,提高补贴扶持标准。(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等负责)

  3.提高住房补贴和人才津贴水平。引进高层次人才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住房补贴,不受市内同一受聘单位职务变动限制。聘用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津贴由1000元/月提高到1300元/月,聘用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才津贴由300元/月提高到390元/月。进一步完善《云浮市培养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将人才补贴、住房补贴、建站补贴等资金列为“税后”资金。(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五)优化创新创业服务。

  1.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依托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镇街公共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推动服务网点向基层和高校延伸,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补贴发放等“一站式”创业服务。充分发挥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和社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府购买社会创业服务项目清单,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社会创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服务,形成多层次、广覆盖、专业化的创业服务体系。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县级以下(不含县级)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纳入参公管理。统一规范各级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建设,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快村居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力争在2015年底前实现全覆盖。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等机构的作用,多渠道为劳动者提供就业创业服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工商联、团市委、市妇联等负责)

  2.创新就业创业服务供给模式。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根据就业创业服务实绩给予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用于基层能力建设和工作补助。充实创业导师志愿团队,组建一批由企业家、专家学者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等组成的创业导师志愿团队,建立创业导师(专家)库,对创业者分类、分阶段进行指导。建立创业导师绩效评估和激励机制,根据实际时间给予交通伙食费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3.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立人社、财政、教育、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加快实现信息实时交互验证。推进就业服务管理和补贴申领发放全程信息化管理。构建以自助式服务网站为核心,融合自助机、客户端、微信等多种服务渠道、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创业网上服务平台。推进就业信息共享开放,支持社会服务机构利用政府数据开展专业化就业创业服务。加快“数字人社”综合服务平台以及云浮人社移动服务平台APP的推广应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公安局、市经信局、市统计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4.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消除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综合执法制度和诚信档案制度,加大打击黑中介力度。落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制度,国有企业招聘信息、招聘过程和招聘结果按要求在网上公开。出台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意见,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探索建立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国资委、市委组织部等负责)

  5.建立健全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加快落实以常住人口为主要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改革,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切实做好就业创业证与社会保障卡的有效衔接,加快实现“证卡合一”,对新办理就业失业登记人员免费发放社会保障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等负责)

  6.进一步简化补贴申领程序。探索实施告知承诺制等“信任在前、惩戒在后”的补贴发放新机制。大力推行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等信息化渠道办理补贴申请、核发等业务的模式,简化证明材料,通过跨部门信息、数据共享等渠道校验申请人信息,严格执行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工作的要求。积极探索申请资料信息化验证手段,缩短审核审批流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六)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

  1.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完善工资待遇向基层倾斜机制。在县以下机关推行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制度。稳步推进政府购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见习单位,政府按不超过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承担见习补贴。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健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拓宽高校毕业生人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范围。技工院校取得高级工和技师(高级技师)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加大就业援助工作力度。将退役士兵、刑释解教人员、戒毒康复人员、精神病康复人员、需赡养患重大疾病直系亲属人员、农村户籍“4050”人员、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完善灵活就业认定等相关政策规定。制订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办法,规范申报管理程序,由政府部门出资开发或购买的机关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市政与治安管理、公共设施管理与环境维护、社区服务等公益性岗位,应按照不低于40%的比例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大力推进充分就业社区(村居)建设,重点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对就业困难人员较集中的地区,上级政府要强化帮扶责任,加大产业、项目、资金、人才等支持力度。(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残联等负责)

  3.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加快劳动力转移就业为重点,引导农村劳动力向珠三角和中心城镇以及产业园区集聚,鼓励产业园区企业吸纳本地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完善与劳务合作输入地对接协调机制,促进农村劳动力输出就业。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在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和安置途径。鼓励各地探索土地使用权入股、土地股份制合作等市场化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规划局、市农业局等负责)

  4.促进复员退役军人就业。落实扶持军转干部、复退军人就业创业政策。符合规定的复员退役军人自主创业项目可优先入驻政府投资的创业孵化基地,优先纳入创业引导基金扶持范围。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主要面向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创业孵化基地。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申请营业执照可享受绿色通道等服务。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同等条件下录用(聘用)和国企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退役士兵政策。建立健全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国资委等负责)

  (七)推动更高质量就业。

  1.提升职业培训质量。顺应本市产业结构升级需求,进一步优化高职院校、技工院校专业设置。大力推行订单式培训、定岗培训、定向培训等培训模式,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强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扩大企业自主评价规模。推进职业资格管理改革,加快开发就业创业需求量大、产业转型升级急需的技能人才评价项目,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与上岗资格证两证合一(一试双证)。推动技能、技术参与分配,提高技能人才待遇。(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等负责)

  2.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保障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完善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形成反映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等负责)

  3.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政策,落实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责任,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引导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补充保险等制度。健全促进就业与失业保险、社会救助的联动机制,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实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3个月的,可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实现创业,凭相关证明,可以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等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和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的统筹协调作用,进一步强化人才引进支撑力度,联合社会各方力量,推动全市创业创新工作。落实就业创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政绩考核并提高权重。按照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评价办法,定期组织开展考核。各相关部门要结合本部门职能分工,抓紧出台配套实施方案或操作指南,建立常态沟通交流机制,加强创业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政府负责人牵头的就业创业工作协调机制,可结合实际出台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政府督查室、市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等负责)

  (二)落实专项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创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就业创业相关资金。加强就业创业资金的规范管理,强化预算执行和监督,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提高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以创新创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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