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2-06-09 00:00:07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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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出台了,具体细则是什么呢?以下是小编分享的《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全文

  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制度,规范城乡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以及《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粤劳社〔2006〕125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适用本办法。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和外国人在本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全市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各村(社区)服务平台具体负责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工作。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健全“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对全市登记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登记信息实行信息化、动态化、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 就业登记

  第五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通过单位招用、自主创业、全日制就业或灵活就业等形式在本市实现就业的劳动者,应当进行就业登记。

  第六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后,应当于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统一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可登录“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也可持劳动者身份证原件和《劳动合同》原件到各村(社区)服务平台或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十五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登录“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办理注销登记,也可持劳动者身份证原件及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到各村(社区)服务平台或各镇(街)人力资源分局为劳动者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条 自主创业、全日制就业和灵活就业人员,应在实现就业后30日内,提交以下有效材料到就业、创业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一)自主创业人员到创业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

  1. 身份证原件;

  2.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申领的营业证照副本原件。

  (二)全日制就业人员到就业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

  1. 身份证原件;

  2. 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

  (三)灵活就业人员持身份证原件到就业所在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

  第九条 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应当自受理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材料进行审核后登记。

  第三章 失业登记

  第十条 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东莞市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连续6个月以上或者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当前处于失业或无业状态且无参加社会保险(本市户籍劳动者以村社区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除外),予以办理失业登记。

  第十一条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持以下有效材料,到全市任意一个村(社区)服务平台和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

  (一)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1. 户口簿原件;

  2. 身份证原件。

  (二)非本市户籍失业人员:

  1. 持有本市签发的有效《广东省居住证》连续6个月以上:

  (1)身份证原件;

  (2)居住证原件。

  2. 在本市参加失业保险的:

  (1)身份证原件;

  (2)社保部门出具的失业保险险种的参保证明。

  第十二条 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应当自受理失业登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

  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给予办理失业登记,将登记失业人员的'个人资料录入“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并发放本市印制使用的《就业创业证》,同时建立个人资料档案。

  第四章 公共就业服务

  第十三条 就业和失业登记人员可凭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在本市按规定享受以下服务:

  (一)免费政策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服务;

  (二)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资助;

  (三)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享受扶持政策;

  (四)符合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可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就业服务机构应积极为登记失业的人员提供以下就业服务:

  (一)在每月10日(遇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的“就业服务日”中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岗位推荐等服务。

  (二)每个月(30天)提供至少1次的就业服务。

  第十五条 就业服务机构应在失业登记管理系统中做好每位登记失业人员的跟踪服务记录,并凭服务记录情况审验办理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延期等相关手续。

  第五章 就业和失业登记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局负责建立 “就业失业登记管理系统”,通过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的方式不断完善就业人员的就业登记管理系统数据,实现对全市劳动者基本信息、就业信息和服务情况的全面掌握。

  第十七条 对失业人员的登记失业实行有效期限管理,每次有效期限为3个月(90天)。

  登记失业人员在有效期限内应当每30天至少1次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服务。如仍未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可以申请延期。

  第十八条 登记失业人员办理申请延期的,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和本市印制使用的《就业创业证》到全市任意一个村(社区)服务平台或镇(街)人力资源分局办理延期手续。

  申请延期的期限为有效期限届满前的15天内。

  第十九条 登记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就业服务机构作退出失业登记处理,失业登记记录失效:

  (一)通过各种形式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

  (二)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已入学、应征服兵役、移居市外或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六)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七)在登记失业有效期限内没有到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服务的;

  (八)经审核确认处于非失业状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登记失业人员在失业登记有效期限内没按本管理办法要求到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就业服务,或逾期未提出申请的,不予延期,如该人员要求继续进行失业登记的,应按本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办理,登记失业时间重新计算。

  第六章《就业创业证》的发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就业创业证》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的凭证,是记载劳动者就业和失业状况、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等情况的基本载体,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和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二条 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印制的《就业创业证》,是市人力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对登记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实现信息化管理的基础上,印制的简易版《就业创业证》,仅用于记载劳动者基本信息、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和税收优惠标识等,仅限于本市范围内使用。

  登记的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若需跨市、跨省享受服务,可到任意一个镇(街)人力资源分局换领国家通用的《就业创业证》。

  第二十三条 登记的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及时到原来办理就业和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由于不及时变更所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国家通用版的《就业创业证》或者本市印制使用的《就业创业证》遗失或损毁的,应及时向发证机构报失和申请补发。

  国家通用版的《就业创业证》或者本市印制使用的《就业创业证》不得转借、转让、涂改,否则视作无效。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东莞市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原《关于印发〈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实名制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东人发〔2015〕6号)、《东莞市劳动局关于户籍劳动力失业登记管理的实施细则》(东劳〔2008〕37号)、《东莞市人力资源局异地务工人员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东人发〔2014〕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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