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10-30 13:07:42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同意,现予印发。以下是小编分享的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全文,欢迎大家阅读!

  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强和规范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甘肃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以外的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规划、统计等有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联系和沟通,为企业投资提供便利。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实行分级管理。

  (一)省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中央驻甘企业和省属企业投资项目;涉及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享受减免关税优惠政策项目;国家行业准入条件明确要求由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

  (二)市(州)级主管部门备案范围:除须由省级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不分投资规模大小,均下放市州和县市区工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权限由市州工信部门商县市区工信部门确定。

  (三)兰州新区内项目,除须由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项目外,一律由兰州新区管委会备案。

  项目备案文件均抄送省工信委。

  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格式文本予以公布,方便企业使用。

  第六条 企业应在投资项目开工建设前向相应的`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提交《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附件1)。

  申报企业应当对备案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填报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当场或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申请表填报符合要求的,项目备案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是否符合相关行业规划;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属于备案范围;

  (六)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范围;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管理机关对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出具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不予备案,出具不予备案通知书(格式见附件3),并说明理由。

  企业对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应当及时抄送同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规划、安全生产、统计等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已备案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化的;

  (二)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的;

  (四)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项目备案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自批准备案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且未向原备案管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文件的,一经发现,备案管理机关应当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备案。

  第十四条 对准予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通过本部门工程建设领域项目信息和信用信息公开共享专栏等媒介向社会公告,方便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查询,引导社会投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甘工信发〔2011〕6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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