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全文

时间:2020-10-30 13:07:3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甘肃省工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全文

  《甘肃省工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已经委党组同意,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甘肃省工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工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简化程序,根据《甘肃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120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甘政发〔2014〕122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省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5年本)》中,明确由省工信委核准的稀土深加工项目和黄金采选矿投资项目。

  第三条 企业投资建设稀土深加工项目、黄金采选矿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取得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省工信委。

  第四条 省工信委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外部性”方面依法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内部性”条件,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事项,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不作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

  第五条 建立项目核准管理在线运行系统,实现核准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依法将核准过程、核准结果予以公开。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项目单位应当向省工信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附电子版)。项目申请报告由项目单位自主选择具备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第七条 项目申请报告依据国家颁布的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主要行业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文本进行编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申报单位情况;

  (二)拟建项目情况;

  (三)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四)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八条 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相关规定附具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核准程序

  第十条 中央在甘企业和省属企业在甘肃省境内投资建设规定由省工信委核准的项目,由企业直接向省工信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市州及其以下企业投资建设规定由省工信委核准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所在地市(州)工信委提出初审意见并向省工信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一条 申请报告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申请报告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项目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报告材料,都应当出具加盖省工信委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逾期不出具的,视为受理。对于受理的申报材料,书面凭证应注明编号,项目单位可以根据编号在线查询、监督核准过程和结果。

  第十二条 正式受理申请报告材料后,如有必要可在4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接受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编制项目申请报告的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工作。工程咨询机构与项目单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该工程咨询机构不得承担该项目单位的项目评估工作。

  评估费用由省工信委承担,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第十三条 对于可能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省工信委将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第十四条 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由于特殊原因难以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告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委托评估、征求意见或专家评议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对于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项目核准文件并依法将核准决定向社会公开;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

  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不予核准决定书,应当抄送省级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相关部门和项目建设所在地市州工信委。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对核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核准内容及效力

  第十七条 项目审查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宏观调控政策有关规定;

  (二)是否符合国家和省上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是否做到区域产业合理布局;

  (四)是否影响国家和我全省经济、环境安全;

  (五)是否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

  (六)是否对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风险,特别是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风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八条 项目核准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之前向省工信委申请延期,省工信委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在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省工信委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九条 取得核准文件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省工信委提出调整申请。省工信委应当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变更建设方案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安全生产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省工信委会同规划发展、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建设和规划、安全生产、银行监管、重大项目稽察等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监管。

  第二十一条 对于未按规定取得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评审批、节能审查意见的项目,省工信委不得予以核准。

  第二十二条 省工信委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形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超越法定职责予以核准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予以核准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的;

  (四)擅自增减核准审查条件的;

  (五)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核准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工程咨询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参与评议的专家,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评估或者评议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的,省工信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已经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要依法撤销该项目核准文件;已经开工建设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未依法取得项目核准文件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整改,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将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甘肃省工业和信息化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甘工信发〔2011〕6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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