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

时间:2020-10-30 13:06:53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张掖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若干政策

  为鼓励引导全市个体工商户向现代企业转型(以下简称“个转企”),促进全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支持政策。

  一、扶持对象

  自2016年1月1日起,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而成立的企业。

  二、扶持政策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自2015年10月1日起,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0万元(含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符合规定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转企”后,经相关部门认定符合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个转企”后符合小型微型企业划型标准的,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其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个转企”后,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600元。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5.“个转企”后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自2016年2月1日起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6.“个转企”后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7.“个转企”后,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经地税部门确定为困难企业的,根据国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相关规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享受减免优惠政策。转企后如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8.“个转企”后,视同为初创型小微企业,按照《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若干扶持办法》享受“五免一补”优惠政策。

  9.“个转企”后,小微企业给予不低于5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社会保险保持原有缴费方式不变。5年后,由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奖励,补助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承担。

  10.“个转企”后,对符合发改、工信、商务、农业、科技等部门所规定项目资金补助要求的小微企业,在项目申报、资金申请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

  11.“个转企”后,相关主管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对向企业提供会计、税收等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给予补助。

  12.“个转企”后,由工信、税务、科技、商务、工商等部门推荐有融资需求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优先获得市级天使投资基金投入,或通过市级政策性担保、助保贷、信用担保体系获得贷款,并根据企业性质减免担保保证金、手续费和担保费。银行优先支持小微企业享受信用共同体联保联贷、互助贷款风险补偿担保基金的贷款政策。

  13.“个转企”后,对信用程度高、财务管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有保障的小微企业,银行在信用评级和风险评价的基础上,积极给予信用贷款支持,逐步提升信用贷款比重。

  14.工商部门允许拟转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等可以通过变更予以沿用,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核准登记。在核发转型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出具《个体工商户转企证明》,为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

  15.“个转企”后,在经营场所(住所)不变并在有效期内,原登记前置许可的有效证件、经营场所证明可以继续使用;因“个转企”而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名称变更,产权主体未发生实质性变更的,不视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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