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掖市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张”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时间:2020-10-30 13:06:15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张掖市关于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张”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旅游发展大会精神,进一步加大旅游客源市场拓展力度,不断提升“丝路明珠·金张掖”旅游整体形象,努力把张掖打造成丝绸之路黄金旅游线重要旅游目的地。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张掖市关于鼓励旅行社“引客入张”旅游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奖励对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为,通过旅游包机、专列、团队等方式,组织市外游客(包括旅行社通过网络和自驾游协会等形式组织的游客)来张掖旅游,且业绩突出的市外组团旅行社和市内地接旅行社。

  第二条 奖励条件

  申请奖励的旅行社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经国家相关行政机关批准成立的合法旅游企业;

  (二)服从行业管理,并通过旅游管理部门业务年检;

  (四)年度内未受到旅游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五)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和服务质量责任事故及重大旅游投诉纠纷;

  (六)诚实守信,规范经营,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旅游直航包机奖励

  凡市内外旅行社自联国内外游客包机来张掖旅游,游客在我市停留2天1晚及以上,且在本市游览3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一次性组织50人以上的,人均奖励300元人民币。

  凡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从国内外组织旅游者通过包机来张掖进行冬春季旅游的,奖励标准上浮10%。

  (二)旅游专列奖励

  凡市内外旅行社组织国内外游客乘专列来张掖旅游,游客在我市停留2天1晚及以上,且在本市游览3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一次性组织300-400人(含)的,每次奖励1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组织400-500人(含)的,每次奖励2万元人民币;一次性组织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每次奖励3万元人民币。

  凡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从国内外组织旅游者通过专列来张掖进行冬春季旅游的,奖励标准上浮10%。

  (三)年度组团奖励

  市内外旅行社自联国内外游客来张掖旅游,且在我市停留2天1晚、在本市游览3处以上有门票收费的旅游景区,年度累计人数达到2000-3000人次(含)的,奖励2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3000-4000人次(含)的,奖励3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4000-5000人次(含)的,奖励4万元人民币;年度累计人数达到5000人次(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人民币。

  凡在每年11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期间以组团方式从国内外组织旅游者来张掖进行冬春季旅游的,组团游客人数累计达到500人次(含)以上的,除享受年度组团奖励外,按游客人数每人次另行奖励2元人民币。

  旅游直航包机、旅游专列和年度组团不实行叠加补贴。

  (四)年度地接奖励

  对年度“引客入张”旅游人数排名前6名的市内外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年度地接贡献奖励。第一名给予1万元的奖励,第二、三名分别给予8000元的奖励,第四、五、六名分别给予5000元奖励。

  第四条 奖励申报

  (一)旅游包机和专列奖励申报

  符合国内外旅游包机、专列奖励条件的团队,由组团社(或委托1家地接社)于每年

  12月底到次年元月底前向市旅游局提出“引客入张”奖励申请。申报奖励的旅行社应提供以下资料:旅行社“引客入张”奖励申请表,组织旅游包机、专列的地接社委托接待协议、团队计划、地接社的接待确认件、游客人员名单、入住酒店、游览景区(点)等情况,以及民航、铁路部门的批件或游客乘坐包机、专列的交通结算票据的`原件、复印件,在张掖游览期间的住宿结算票据的原件、复印件。多家旅行社合作组织的包机、专列,由合作方协商确定1家旅行社申报(奖励资金自主协商分配)。

  (二) 年度旅游组团奖励申报

  国内外旅游组团奖励的申报,由国内外旅游组团旅行社(或委托1家地接社)于每年12月底到次年元月底前向市旅游局提出“引客入张”奖励申请,提交年度接待数据、每个旅游团队与地接社签订的合同、行程安排、人员名单、景区门票或酒店房费签单、专列及包机结算单等资料。

  第五条 奖励审核和资金拨付

  符合奖励条件的旅行社提交“引客入张”旅游包机奖励、专列奖励、年度组团奖励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审核,核实无误后,在次年第一季度由市财政局直接将奖励资金拨付相关旅行社(公司)。

  第六条 监督与追责

  旅行社应准确提供有关资料,并积极配合市旅游局完成相关资料的查验工作。对与提供记录不相符、超出申报时间或不在规定期限提供相关资料的旅行社不予奖励。市旅游局对享受奖励的旅行社名单在张掖旅游政务网上公布,接受行业监督及举报。对弄虚作假的旅行社,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其3年内申报奖励资格。全年在张掖市内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因旅游服务质量引起重大投诉的旅行社取消奖励资格。

  第七条 附则

  1.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为2年,期满修订后另行发布。

  2.本办法由张掖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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