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时间:2020-10-29 18:07:17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

  1.对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省内设立的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50万元资金补助。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教育厅

  2.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促进军民协同创新,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对取得武器装备有关资格证书、进入武器装备采购目录的非军工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对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对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建设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由省工信委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省工信委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3.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国家级工程实验室、国家级开发区、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3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实验室、省级开发区、省级农业科技园区、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省级行业技术中心、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大学科技园给予1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大学科技园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技术转移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中心给予30万元补助;对新成立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30万元补助。已有上述各类平台并按规定考核评估优秀的,每次给予与新认定的补助标准相同的资金奖励。由各平台管理部门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4.给予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补助20万元,给予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补助5万元,给予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一次性补助5万元。由省科技厅核实后,所需资金列入次年省级财政预算。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5.对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无安全生产隐患、无环境污染、无社会危害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住所登记可实行“一址多照”;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试点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便利企业市场退出。优化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引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牵头单位:省工商局

  6.开通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创新型企业、创新项目用地。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供应。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商业配套及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用地规模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控制。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

  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

  三、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7.简化省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

  8.提高省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确定,即5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为20%,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项目为15%,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为13%。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

  9.明确省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

  10.改进省级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3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3年后仍未使用完,按规定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

  11.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时,可以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以避免横向经费使用时重复纳税。横向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项目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横向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

  牵头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

  12.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自有土地建设的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按原渠道备案,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招标采购环节的核准备案手续。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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