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22-06-08 05:10:0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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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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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庆阳市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扶持城乡各类人员创业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和《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庆政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庆阳市范围内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和中小企业等创业主体,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是指开办小额担保贷款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

  第四条 市就业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设在市城乡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第五条 成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城乡就业局等相关部门和经办银行负责人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办公地点设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实行担保中心、经办银行联合考查、初审,贷款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办银行发放贷款的工作机制。

  第六条 市财政要先期注入300万元资金,作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同时要建立健全担保基金补充机制,不断扩大担保基金规模,限期将担保基金存入经办银行,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重点扶持城乡劳动者个人创业项目,特别是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商贸流通等服务型企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八条 具有庆阳本地户口,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年龄在60岁以内(退休人员除外),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城镇就业转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未就业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职业学校毕业生、回乡创业带头人、有创业愿望的城乡妇女,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九条 庆阳市境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有持续经营能力,财务和经营状况良好,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中小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十条 鼓励企业稳定劳动关系,对当年不裁员、不减薪并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业优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对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优先给予小额贷款支持;对上年裁员超过20人或裁员超过职工人数10%的企业,不予提供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章 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十一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发放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信誉度高经营状况好的可控制在8万元以内,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企业贷款额度由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情况及用工人数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从业人员在30人以下的,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50万元以内;从业人员在30—60人的,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100万元以内;从业人员在60—100人的,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150万元以内;从业人员在100人以上的,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200万元以内。

  第十三条 创业成功、按期足额偿还贷款、诚信度高的贷款人和吸纳就业人员多、按期还款、有持续经营能力、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再次申请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四条 个人贷款应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庆阳市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附后),担保中心、经办银行经过实地考查,对贷款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由担保机构推荐,提交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审定,经办银行给予办理贷款。

  第十五条 个人贷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就业情况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毕业证书》、社区和乡(镇)政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本人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和贷款项目的有效材料;

  (三)反担保人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实施反担保措施。反担保人需提供下列一种相关材料:①庆阳市范围内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可自愿用自己的工资收入为贷款人提供反担保;②属于个人并具有相应产权证明的房产证;③提供的有价证券数额需超过贷款数额。

  第十七条 企业贷款应向市担保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庆阳市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附后),经担保中心、经办银行联合考查、初审后,提交小额担保贷款审核委员会审核。经审核符合贷款条件的,经办银行给予办理贷款。县(区)需要向市担保中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可按照县(区)向市财政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帐户注入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的数额,以1:5的比例确定贷款额度。具体申贷程序由县(区)担保机构考察、初审后,推荐市担保中心按企业贷款程序放贷。

  第十八条 中小企业贷款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二)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职工花名册;

  (五)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六)企业为招用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

  第十九条 对申请贷款资料完备、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和企业,市、县(区)担保中心分别在10个工作日和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贷款的初审、考查及审核工作。

  第五章 贷款利率、贴息、损失及费用

  第二十条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促进工作的通知》(甘政发〔2008〕56号)规定,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财政负担。

  第二十一条 对当年新招用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贷款(除国家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规定,给予同期国家基准利率50%的贴息。

  第二十二条 对享受国家贴息政策的中小企业贷款,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规定执行。对不享受贴息政策的企业贷款,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财政部门不再承担损失补偿。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程序发放贷款或贷款条件把关不严、贷款资料审核不实造成担保基金损失的,应追究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反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对贷款人或企业因经营不善、造成企业关闭破产确实无法收回贷款造成的损失,市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可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偿。

  第二十四条 对个人贷款发生的呆坏帐按照实际承受损失的6:4分担(担保中心承担60%,经办银行承担40%)。担保中心必须在经办银行指定的营业机构开立贷款担保基金专户,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的5倍。确保每年发放的贷款坏帐率不超过2%。

  第二十五条 担保中心统一按贷款本金的1%收取担保费,由同级财政全额向担保中心支付。经办银行应向担保中心每年按照实际支付利息的10%缴纳管理费用。

  第六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六条 加强贷款后跟踪服务管理工作。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定期或不定期对贷款使用及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及时了解贷款发放后的资金使用情况,对可能影响到贷款不能按期归还的,要做到早知情、早防范,化解贷款风险。贷款企业每年要向担保中心报告吸纳就业人员情况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提交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小额担保贷款风险基金专户储存,加强管理,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担保中心、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风险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的督查,依据有关规定审查确认享受贴息政策的贷款主体资格,指导担保中心开展业务;担保中心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资格审查,为符合条件的人员和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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