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时间:2020-10-29 08:55:54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庆阳市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实施细则

  为了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自主创业,支持小微企业快速发展,规范自主创业资金管理使用,根据《庆阳市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庆政发[20xx]20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扶持对象

  自主创业专项资金主要扶持在庆阳市辖区内,当年初始自主创业成功、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纳税情况良好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当年新创建小微企业成功的业主、吸纳就业人员达到一定规模的小微企业。申请自主创业扶持资金要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依法依规自觉纳税,具有健全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固定的营业场所,担任所创办企业的法人代表;

  (二)申请(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导向和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和开发价值,市场前景良好;

  (三)无不良诚信和违法记录。

  具有自主知识产权、节能降耗、出口创汇和劳动密集型的创业项目优先扶持。

  第二条 扶持人数和标准

  (一)高校毕业生:在全市范围内,根据带动就业情况,为实现自主创业的前500名高校毕业生,每人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二)就业困难人员:在全市范围内,根据带动就业情况,为实现自主创业的前500名城镇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每户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元;入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的,每户再给予场地租金补贴2000元,连续补贴2年。

  (三)小微企业

  奖励资金。在全市范围内,经市工信、财政、工商、人社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根据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确定前50户新创建小微企业,各奖励扶持资金5万元。

  创业补贴。对吸纳就业人数在20人以上的300户小微企业,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

  就业岗位补贴。吸纳就业人数在20人以上的500户小微企业,按吸纳人数每人200-3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其中:从业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复转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按每人300元的标准予以补贴。每户企业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三条 资金来源

  自主创业所需扶持补贴奖励资金,由市创业专项资金支付。

  第四条 资金申请

  符合扶持条件且自愿申请自主创业奖励、补贴资金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小微企业,每年10月底前到所在县(区)创业指导中心办理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报手续,填写《庆阳市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企业法人身份证;

  4、毕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5、房屋租赁合同和缴纳房租证明或本人房产证明;

  6、职工花名册、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和缴费清单。

  市、县(区)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补贴资金,根据《庆阳市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办法》规定,按项目模式进行管理,必须报送项目计划,形成项目文本。

  第五条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县(区)创业指导中心收到自主创业扶持资金申报资料后,要逐一进行实地核实,并在符合条件的申请资料复印件上加盖印章,《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填写《庆阳市自主创业资金扶持申报花名册》,报县(区)人社局审查后上报市创业指导中心,市创业指导中心进行抽查复审,提出扶持资金的具体补贴意见,于每年11月15日前提请市人社局研究确定补贴对象,对象确定后在庆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申请市财政局拔付资金。当年11月30日前由市人社局分拨县(区),县(区)创业指导中心负责发放到扶持对象。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自主创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讲求效益、科学规范、专款专用”原则,要加强审计、监督和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截留、挪用。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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