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政策

时间:2020-10-29 08:54:26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庆阳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政策

  庆阳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政策有哪些呢?具体内容是什么?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庆阳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政策,欢迎大家阅读!

  第九条创办个体经济实体、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入驻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的,由所在县区给予创业扶持资金1500元;未入驻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创业扶持资金1200元。

  西峰辖区内创办的个体经济实体,入驻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的,市上每户补贴1000元,区上每户补贴500元;未入驻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的,市上每户补贴800元,区上每户补贴400元。

  第十条创办个体经济实体、入驻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的,由兴办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市或者县区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每户每年2000元,连续补贴2年。入驻时间不满2年的,只能享受1年补贴。

  第十一条当年注册、正常运行6个月以上、同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企业,给予下列补贴:(一)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2000元;(二)按照企业当年纳税额,给予20%的税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三)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的,按照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其中从业的城镇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复员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补贴,每户企业的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上列补贴由企业所在县区给予补贴。西峰辖区内的企业,市级注册的由市级补贴,区级注册的由区级补贴。

  第十二条投资新建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入驻创业实体户数达到规定标准,设有创业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区的,由确认创业园区或者创业孵化基地的市或者县区按照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改建的按照投资总额10%,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三条职工人数在3人以上、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开发项目,由市级创业扶持资金给予2000元补贴。

  第十四条城镇“4050”失业人员、城镇未安置复员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按照注册资金数额、经营规模提供2至5万元的创业扶持周转资金,周转资金使用时间为1年。

  原市属企业下岗失业的“4050”人员、父母在市直单位的城镇复员军人,在西峰区辖区内从事个体经营需要借用创业扶持周转资金的,由市级提供。

  第十五条对自主创业的`成功人士和企业,可以授予创业带头人、创业典型称号;对吸纳就业人数较多的创业典型,可以授予创业示范点标牌。

  对自主创业的成功人士,可以给予3000至5000元现金奖励。

  第十六条创业指导委员会聘请的专家、顾问,可以根据实际工作状况,按月或者按年度支付一定的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培训创业人数达到一定规模、被评定为优秀培训基地的,按照培训人数,每人可以给予100元培训补助。

  第十八条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的服务场所建设和配置必要的办公设施,可以申请专项补助。

  第十九条创业项目的采集、整理、筛选、评估活动和创业网站建设、维护费用,可以从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市级创业扶持资金可以对县区兴办的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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