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全文

时间:2020-10-29 08:53:5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庆阳市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全文)

  为深入推进我市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行动,建立稳定的创业促就业长效工作机制,根据《甘肃省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庆阳市推动全民创业促进就业若干政策规定(全文)

  一、培育全民创业主体

  (一)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高校毕业生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毕业证》、《择业证》,免缴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费。

  2.在全市范围内,对高校毕业生初始自主创业成功、连续经营6个月以上且继续经营、带动就业成效显著、纳税情况良好的前500名,每人分别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万元。

  3.积极实施“双导就业”工程。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大中小型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就业,引导大中小型企业、非公经济组织积极接收高校毕业生。市内各级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机构每年向大中小型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推介1500名高校毕业生就业,凡自愿到大中小型企业和非公经济组织就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经人力资源市场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的高校毕业生,每人每月由同级财政按大中型企业1000元、微小型企业15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补贴时限为3年,3年后财政不再补贴,所聘人员执行企业工资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其中用人单位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

  (二)扶持各类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

  对城镇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返乡农民工、被征地农民、残疾人等就业困难群体初始创业并连续经营时间在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良好、且继续经营的,全市评选前500户,每户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1500元;入驻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每户除享受1500元创业补贴外,同时给予每户场地租金补贴2000元,连续补贴两年。

  (三)鼓励复转军人走向社会创办实业

  城镇退役士兵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免缴工商部门注册登记费;复转军人除特殊行业外从事个体经营的,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设立庆阳市“扶创”基金,为复退军人和民兵预备役骨干人员创业致富提供资金保证。依托市内金融机构向扶持对象发放全额贴息贷款,单户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对具有一定规模的种养殖基地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50万元。单户贷款由国家贴息,经济实体贷款除国家贴息25%之外,剩余部分贴息由市上的“扶创”基金支付,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2年。

  (四)鼓励农民和返乡农民工创业

  对进城创业农民,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与转让权、村级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等相关权益,允许继续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在工商、税收、购房等方面享受与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在农村土地承包期限内和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鼓励以多种形式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凡申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无需验资,免收各种登记费用,免予年检。

  对于农民季节性或临时性从事经纪人活动的,由属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备案即可。

  (五)鼓励事业单位人员创业

  事业单位人员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允许一段时间内保留原职务级别、人事关系和其他待遇,具体内容可由其本人与原单位以合同形式约定,但离岗时间最长不超过2年。离岗期满或者离岗期间,本人不愿回原单位的,按国家和省上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辞职及相关手续。辞职前工作年限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所需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补助资金部分按原经费来源渠道解决。

  二、降低全民创业准入门槛

  (一)放开投资领域

  对民营资本实行“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都向创业主体开放;允许外资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也允许有能力的创业者进入;鼓励个体私营资本投资绿色农产品、文化旅游、石油、煤炭、天然气资源开发技术服务项目;支持个体私营经济从事科技、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以及信息业、技术服务业。

  (二)放宽自主创业人员工商注册条件

  1.除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过前置许可的行业外,其他行业创业者可直接办理注册登记等有关手续。

  2.放宽名称及经营范围限制。对未纳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领域的企业,允许其直接使用新兴行业表述作为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行业用语,如“融资租赁”、“商务会展” 、“策划中心”等。

  3.放宽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审查要求。个体私营企业申请登记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产权证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持房产管理部门、市场主办单位、开发小区、社区、村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办理注册登记。

  4.下放登记权限。除股份有限公司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市

  级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以外,其它企业登记一律下放至各县(区)工商局办理。

  (三)降低创办企业注册资金“门槛”

  投资人设立公司制企业以外的私营企业,不受注册资金数额限制直接登记。注册资本分期到位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在法定出资期限届满前无法按期出资的,允许其出资期限延长一年。

  三、支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

  (一)支持个体私营企业申冠大名称

  取消个体私营企业冠“庆阳”、“庆阳市”名称的条件限制,积极支持企业申冠“甘肃(省)”名称。允许企业使用独创但规范的字号,允许个体私营企业家以自己的名字作为企业字号使用。

  (二)放宽私营企业组建企业集团限制

  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有竞争优势的私营企业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经营的大型企业集团。凡母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具有2个以上控股子公司的私营企业,即可申办企业集团。

  (三)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

  1.对新设立的个体工商户,雇用工人在8人以上的,鼓励其以企业形式申请注册登记;凡第二产业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第三产业年营业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个体户,鼓励其按照变更登记程序升级为私营企业。

  2.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申请保留原名称的予以保留,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许可证期限未到期的允许沿用,注册资金不能一次性缴付的,允许其实收资本在3年内分期出资。个体工商户升级为私营企业的免收登记费。

  (四)建立小微企业创业促就业机制

  在全市范围内,对新创建小微企业成功的业主,带动就业和纳税情况较好的,经市工信、财政、工商、人社等相关部门核实确认后,每年推选前50名,报请市政府审核批准,各奖励扶持资金5万元。对吸纳就业的小微企业给予补贴,标准为:吸纳就业人数在20人以上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创业补贴2000元;同时按照每人200—3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就业岗位补贴,其中:从业的城镇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城镇复转军人、被征地农民、残疾人按每人300元的标准补贴,每户企业的就业岗位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小微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的各类毕业生并签订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企业应负担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3年;对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实行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对高校毕业生通过小额担保贷款实现成功创业,按时足额还清贷款并带动3人以上就业的,提供二次小额担保贷款。

  四、落实创业优惠政策

  (一)实行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

  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型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

  (二)加大金融信贷对自主创业者的支持

  1.鼓励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贷款担保业务。对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10万元以内的小额贷款担保,给予0.5%—2%的保费补贴。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的担保费率在3%以下的,可按规定申请担保资金补助。

  2.建立小微企业信贷考核奖励制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建立小微企业信贷考核奖励制度,保证小微企业贷款增量高于上年、增速高于当年各项贷款增速水平。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允许其扩大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加快建立小微企业信贷体系、融资担保体系,减少审贷环节,加快审贷速度,提高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各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

  3.加强股权质押和动产抵押登记。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动产抵押、股权质押工作职能。属地工商所要定期开展针对企业的调查走访活动,及时掌握企业经营中出现的资金困难,积极引导和帮助资金短缺的企业通过股权出质、动产抵押贷款融资,对此项工作实行项目化管理、绿色化准入,简化工作程序,畅通动产抵押登记通道,对资料齐全的,当场登记办结。

  4.搭建“银企”、“企企”交流平台。建立“银企”对接互动平台,定期召开“银企”见面会,建立与金融机构的协作机制,实行专人联系制度,架起金融部门与企业之间的融资桥梁,解决企业发展中的困难。政府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及时将相关专项资金投放符合条件的企业使用,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引导民间投资与企业互动,积极支持各类投融资服务机构发展,支持企业直接融资,用活民间闲散资金,吸引更多的民间资金和外来资本为企业融资服务。立足职能,发挥优势,定期召开企业碰头会,搭建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引导企业之间开展互相帮助,解决融资困难。

  5.支持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金融服务机构发展。引导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和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作为出资人,依据《甘肃省小额担保贷款公司试点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发起设立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参与申请设立村镇银行,加强指导帮扶,自投资人申请名称预先核准之日起,在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报批和资质审查等环节工商机关实施跟踪服务,协助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对自主创业群体的支持

  1.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的利息补贴资金。对中央财政补贴基准利率25%以后,市、县(区)财政积极落实剩余25%的贴息资金,确保贷款到期时地方财政利息补贴资金拨付到位。

  2.根据放贷规模,及时跟进注入担保基金。当贷款额超过规定的基金担保比例时,市、县(区)财政应按实际需要补充注入担保基金,保证小额贷款正常开展。

  3.进一步降低反担保门槛。对失业人员单笔申请5万元、创业妇女申请8万元额度以内的贷款,只要求提供一名市、县(区)财政供给和中、省驻庆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作为反担保。

  (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0万元,县(区)财政按创业者人数多少每年安排200—500万元创业扶持资金,实施自主创业者创业补贴和创业创新奖励,对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创业指导服务机构进行扶持奖励。

  五、做好自主创业人员人事社会保障代理服务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市场管理机构免费为其提供人事和社会保险代理服务。代理期间,可参加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代理年限可计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六、加快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建设

  市、县(区)发改部门在编制计划、落实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过程中,要把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以及创业促就业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其中,积极争取国家和省上支持,按计划完成基地、园区建设目标任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要积极发挥创业孵化、公共技术、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社会化公共服务的作用。对认定为市、县(区)级小微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的,申报市、县(区)分别给予不超过20万、5万元的补助,创业基地每孵化培训1家规模以上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七、提升创业服务水平

  (一)加强对初始创业人员培训

  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应届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财政部门确定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创业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由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其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明,可一次性申请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二)做好创业指导服务工作

  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大对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的支持指导,加大市、县(区)、乡(镇)、社区四级创业指导服务机构的建设力度,积极组织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创业活动,收集创业项目信息,定期举办项目展示推介大会,开展送项目到基层“大篷车”活动。要成立创业项目专家服务团,在项目论证、项目筛选、投资经营等方面对创业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和指导,并进行跟踪服务,努力提高创业成功率。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全方位的服务。

  (三)鼓励和支持民间组织、社会团体开展创业指导服务

  对创业指导服务开展好的民间组织、社会团体视同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予以表彰奖励。

  八、强化对全民创业工作的考核检查

  市、县(区)政府要把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将完善和落实创业政策、优化和改善创业环境、强化和提升创业服务以及创业的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纳入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就业工作的考核内容,具体考核评价办法由市督查考核局制定。

  九、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我市制定的促进全民创业相关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内容按照本规定执行。

  十、本规定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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