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方案全文

时间:2020-10-28 18:53:08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酒泉市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方案(全文)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激发科技创新活力,根据《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甘办发〔2016〕50号),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酒泉市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实施方案(全文)

  一、目标任务

  鼓励支持科技创新,努力构建现代产业技术体系,建设高效区域创新体系,打造区域创新优势,到“十三五”末,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大幅跃升,创新环境更加优化,各类创新主体的核心竞争能力显著增强,协同创新机制更加完善,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创新效益大幅提高,科技支撑引领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增强,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达到58%,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达到2.5%,万人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3件,技术市场合同成交额达到25亿元,创新型企业达到50家,高新技术企业达到40家,各级各类创新平台达到150家,科技特派员队伍稳定在500人以上。

  二、政策措施

  (一)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

  1.鼓励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市内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经市科技局验收,报请省科技厅核实后,享受省级财政50万元资金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工信委、教育局

  2. 完善军民协同创新机制,促进军民协同创新,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健全完善军民信息共享、供需对接、市场准入、知识产权、资源共享、成果转移转化等配套措施,鼓励建设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争创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经市工信委初验,推荐省工信委核实后,军民结合产学研协同创新平台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20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

  3.加快建设各类创新创业平台。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开发区、农业科技园区、国际科技合作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享受省级财政300万元、5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分别享受省级财政100万元、5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级和省级技术转移中心分别享受省级财政50万元、30万元补助;新成立的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享受省级财政3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经绩效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新成立的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牵头单位20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科技局、教育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二)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4.积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围绕全市特色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企业承担和参与国家、省级重大科技项目实施,提高研发和自主创新能力,着力培育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20万元补助,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5万元补助,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享受省级财政一次性5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5.深化商事制度改革。 对申请登记注册从事无安全生产隐患、无环境污染、无社会危害行业的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住所登记,依据《酒泉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可实行“一址多照”。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纠纷的企业,试点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便利企业市场退出。优化企业变更登记流程,引导支持企业兼并重组,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

  牵头单位:市工商局

  6. 开通建设用地审批绿色通道,优先保障创新型企业、创新项目用地。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供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依法有偿供应。鼓励盘活利用现有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对现有制造业企业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进行提升改造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优先保障“双创”项目用地,使科技创新建设项目在用地指标上做到应保尽保。利用工业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可以实行产权分割出售,商业配套及高层次人才公寓建设用地规模可按不超过30%的比例控制。

  牵头单位:市国土局

  配合单位:市建设局、教育局、科技局、规划局

  (三)完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

  7. 简化市级科研项目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限。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8. 提高市级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重,加大绩效激励力度。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市级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按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20%确定。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9. 明确市级科研项目劳务费开支范围,不设比例限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咨询与评估专家等,均可开支劳务费。调整劳务费开支范围,将项目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10. 改进市级科研项目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间,要合理安排支出,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科研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好的,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在3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3年后仍未使用完,按规定收回;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照预算管理程序重新安排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11. 自主规范管理横向经费。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横向经费纳入项目承担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时,可以设置横向经费备查簿专项登记,以避免横向经费使用时重复纳税。横向经费在项目承担单位收取管理费、资产占用费等相关费用后,剩余经费由项目研发团队根据合同约定自主分配。项目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得的科研劳务收入,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节指标。横向项目经委托方验收后的结余经费由项目负责人自主决定。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12. 对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自有土地建设的用于科技创新活动的项目,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按原渠道备案,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简化招标采购环节的核准备案手续。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建设局

  配合单位:市审计局

  (四)扶持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13. 经省科技厅评审认定,引进人才持有经济社会效益潜力较大、具备转化条件的科技创新成果,享受省级财政500万元以上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引进人才正在开展具有较大经济社会效益前景的科研项目,享受省级财政10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资金扶持。对以上两类达不到享受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但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巨大助推作用、实现较大经济效益的,由市科技局经评审认定,分别给予市级财政30万元以上项目转化资金扶持和10万元以上项目研发资金扶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14. 按照《酒泉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经评审认定的各类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与市内相关用人单位至少签订3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可享受我市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项目扶持、财税金融扶持、住房保障、配偶就业安置、子女入学、人才“服务绿卡”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教育局、建设局、房管局

  15.在市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作满两年以上,且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取得人社部门颁发的初级以上资格证书的人员,允许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当地登记常住户口;对到市县级以上工业园区工作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实行自愿落户等扶持创新创业人才优惠政策;引进的各类人才(中专文凭或初级职称以上),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凭劳动合同、聘任协议、任命文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住房和居住时限的限制;没有购、租住房的,在用人单位集体户口或单位所在地街道、派出所集体户落户。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配合单位:市人社局、教育局

  16.按照高等教育办学规律,扩大高等学校用人自主权,实行岗位总量控制及岗位设置备案制度,根据学科(系列)发展需要,在上级文件规定的岗位结构比例范围内,自主设置或调整层级内岗位结构,报组织、人社部门备案。在选人用人方面,根据教学需求,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规定和程序,可自行组织人员聘用,招聘方案报人社部门备案。科研院所可按事业公开招聘的相关规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招聘方案报人社部门备案,招聘时间及岗位标准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

  17. 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对引进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职数限制直接聘任。在职称评审工作中,全市县属及以下企事业单位、少数民族县、艰苦条件下工作的科研人员及科技特派员,以及50岁以上晋升高级职称人员,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不再要求。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

  18.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或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社会经济效益显著的,经第三方机构认定,产生1亿元及以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主要完成人在评聘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采取单位结构比例外单列岗位的方式,为主要完成人下达岗位数额限制。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教育局、科技局

  19.经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对引进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到岗后试用期(见习期)内执行相应学历定级工资标准。工作满1年后,经考核合格的,正、副高级专家可分别享受副地级、正县级干部工资待遇,博士研究生享受副县(处)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硕士研究生享受正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本科毕业生享受副科级非领导职务工资待遇;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经相关部门对其业绩及突出贡献认定后,可实行年薪制,年薪制工资标准参照省委、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省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发〔2015〕10号)精神,按单位同职务层次人员年平均工资的1.5或2倍确定。高层次人才和业绩贡献特别突出的优秀人才,单位科研奖励及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支出的部分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财政局

  (五)优化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20.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和科技创新企业对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份)期权等方式进行激励。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而获得被投资企业股权,可按不低于所获股权份额6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的,从转让该项职务科技成果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60%的比例或每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营业利润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对有关人员给予奖励;采取科技成果折股方式的,可将科技成果评估作价或转化创造的新增税后利润折价为本企业股权,折股总额最高可达近3年该项科技成果创造的税后利润的35%;采取股权奖励和股权出售方式的,激励总额最高可达企业和单位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采取股票(份)期权方式的,可结合本企业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根据业绩考核结果对有关人员实施分档股权激励。激励方案由市工信委按程序报送批准备案实施。落实股权激励有关所得税政策,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

  牵头单位:市工信委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工商局、市政府金融办、国税局、地税局

  21.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对担任领导职务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

  22. 经选派的科技特派员从事创新创业和科技成果转化,可以取得技术服务报酬或者从企业获得股权、期权和分红。对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以科技特派员身份开展科技公益服务的,3年内原单位编制、人事关系和职务级别予以保留,工龄连续计算,原岗位任职或聘用时间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正常晋升,与原单位人员同等参加职称评定。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政策与渠道不变。期满后,及时回所在单位报到工作,因特殊原因经同意后可延长时限,最长可达6个月。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市编办

  23.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完善科技型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将专利权贷款纳入风险补偿范围。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职务发明奖励报酬制度,落实与发明人约定的专利转化、实施的奖励和报酬。推进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有机衔接。新成立的知识产权联盟牵头单位享受省级财政30万元补助;新进入国家专利导航产业发展实验区、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知识产权集群管理名单的各类园区享受省级财政5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专利协同运用试点单位、国家专利运营试点企业享受省级财政30万元补助;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的企业享受省级财政3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享受省级财政3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享受省级财政20万元补助;新认定的全国知识产权服务品牌培育机构享受省级财政20万元补助;新获得首件授权发明专利的科技型企业享受省级财政1万元补助。开展专利保险工作,建立保险机构、担保机构、银行共担的风险机制,参加专利保险的科技型企业享受保费补贴,经市科技局审查,报省科技厅核准后,前3年按80%、60%、40%递减资助,3年后由企业自行承担。对转化应用中国发明专利并将专利权转移到我市的,每件给予1万元补助。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酒泉保险业协会

  (六)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

  24. 改善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金融服务。加速资源整合和资金配置,围绕科创企业生命全周期融资需求的差异性,推动和创新能够满足科创型企业金融服务和融资需求的.产品设计、业务模式。加强银企沟通合作,对创新活力强、发展前景好的科创企业予以重点扶持。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挥科创型企业征信联动机制作用,以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和融资环境。完善风险定价和风险管控机制,根据科创企业风险特征,探索设计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模式,针对不同的市场合作主体和业务,做好风险隔离和风险防范。根据科技企业成长状况,完善科技企业贷款利率定价机制, 提高科技信贷风险容忍度,在不良核销和存贷比考核上给予更大空间。建立多样化的风险分担和风险补偿机制,加快推进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建立健全融资担保平台和知识产权抵押登记系统,为科技企业抵押品提供标准、规范、有效的基础服务。积极引入科技保险服务,推动保险机构科技创新保险产品的开发和各项科技保险业务的推广。探索建立科技金融风险补偿基金,有效缓释科技创新企业风险,增加金融机构信贷意愿。

  牵头单位:人行酒泉中心支行、酒泉银监局、市政府金融办、酒泉市保险行业协会

  25.鼓励市内中小微企业或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创新券,开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专业科技服务和综合科技服务,促进科技创新供需有效对接,激发创新活力。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26. 改进高校、科研院所政府采购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简化政府采购项目预算调剂和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流程。高校、科研院所要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教育局

  27. 优化进口仪器设备采购服务。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实行资格备案管理。以科学研究和教学为目的,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除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20种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配合单位:酒泉海关、市国税局

  28.鼓励企业开展技术转让活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配合单位:市科技局

  29.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实际发生的有关合理支出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企业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外聘研发人员直接从事研究开发活动,实际发生的劳务费用可计入企业研发费用,并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税法规定加计扣除或摊销。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

  (七)建立宽容失败机制

  30.全面把握科技创新的规律,重点区分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尚无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创新工作中的无意过失和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客观审慎地作出处理。

  牵头单位:市审计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工信委、财政局、人社局、教育局、科技局

  三、组织保障

  1、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县两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定期研究科技工作制度,切实研究解决科技创新的重大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的意识和责任,主要领导要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做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推动,把责任落实到人,工作落实到位。

  2、统筹协调推进。各级科技工作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协调职能,完善科技工作协调机制,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建立例会调度、督导检查、专项考核等制度。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能定位和分工,严格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支持措施,明确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形成上下联动、立体推进的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贯彻落实。

  3、加大督促落实。要加强分类指导,建立检测评价机制,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对支持科技创新政策措施落实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定期总结和发布各县(市区)、各部门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推动各项扶持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县(市区)要根据总体要求,积极研究出台并落实有利于支持科技创新的专项政策和具体措施。

  4、强化舆论引导。各级党委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平台,大力宣传好、解读好国家和省市支持科技创新的政策措施,提高政策知晓率。要及时报道创新发展的典型事件、典型人物和鲜活经验,让创新驱动发展成为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和自觉行动。要广泛持久地开展群众性创新活动和科普活动,提高公众的创新意识和科学素养,努力为科技创新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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