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时间:2020-10-27 16:54:3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甘肃省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甘肃省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呢?是否知道?以下是小编分享的甘肃省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欢迎大家阅读!

甘肃省毕业生就业和自主创业优惠政策

  一、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优惠政策

  奖励政策:

  每年由省财政拨付专项经费,对自愿到贫困县以下基层及从外省引进的本科以上毕业生给予奖励和安家补贴。奖励和安家补贴标准为:非本地生源本科毕业生到老少边穷的庆阳、平凉、定西、陇南、临夏、甘南等市(州)的县级以下单位和省列贫困县就业,均一次性奖励人民币2000元,研究生到市(州)以下基层就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元;对非甘肃籍生源自愿来(留)甘到兰外各地区(包括省属驻地单位)工作的短线专业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安家补贴,标准为:研究生5000元,本科生3000元。从2002年开始,已有900多名高校毕业生享受了这项政策的惠泽,资金达到238万元。

  开展“三支一扶”:

  从2003年开始,我省每年从高校毕业生中择优选拔部分特困家庭毕业生和优秀毕业生,到乡镇基层事业单位从事支教、支医、支农和扶贫,即“三支一扶”。服务期2年。服务期间,每人每月由省财政发给生活补贴600元,并发给交通费、办理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等。几年来,共选拔了3300名高校毕业生从事“三支一扶”工作。

  服务期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原则上就地就近安置到乡镇事业就业,服务期限计算为工作年限。鼓励在基层服务毕业生自主创业、领办创办各类经济实体,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组织。

  选拔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工作:

  从2006年起,我省每年选拔2000名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村、(社区)担任村(社区)主任助理工作。选拔进村(社区)工作的毕业生,纳入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干部管理范围,人事档案由县(区)人事部门管理,执行乡镇(街道)干部现行工资待遇标准。此对象将来作为补充乡镇、街道干部的重要来源。在村(社区)工作满2年以上的毕业生,当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出现空缺岗位时,可直接予以补充。

  到少数民族州(县)就业的本科以上毕业生,报考公务员且符合条件并参加统一考试的,笔试成绩按工作年限每年加2分。

  对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和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实行灵活的户籍管理办法。全省各市(州)、县(市、区)接纳非本地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取消落户限制。凡到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户籍管理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留在原籍或迁往就业地区。

  实施面向基层就业的工资倾斜政策。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分配到我省的中专以上毕业生,试用期(见习期)即按国家规定的定级工资标准执行。试用期(见习期)满合格的,其级别工资档次(薪级工资)可高定一到两档(级)。其中,在兰州市城关、七里河、安宁、西固四区的高定一档(级),其他县、市、区的高定两档(级)。

  对到基层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三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申请开办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下的非公有制企业,其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允许在两年内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资本可放宽到规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10%,最低注册资本金可降低为3万元。

  从2006年起,省、市(州)两级党政机关招考公务员,对具有乡镇、村、社区、非公有制单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录用的比例不得低于1/3,以后逐年提高;全省财政拨款的各级事业单位(不包括各级各类学校)招考工作人员,对具有农村、社区、非公有单位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包括报考特种专业岗位),录用比例不低于40%。

  选拔到乡镇服务的毕业生、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志愿者和“三支一扶”及进村(社区)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或财政拨款的各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报名时,实际服务时间满两年,且考核合格的,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报考研究生的,适当给予优惠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已被录取为研究生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基层服务的,保留学籍两年。今后晋升中、高级职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定。

  保障面向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对各类用人单位招聘高校毕业生不签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随意延长劳动时间、拖欠和克扣工资、拒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行为,劳动保障、人事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建立政府代偿助学贷款制度。省财政加大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各地财政设立高校本科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资金,对自愿到老、少、边、穷地区和贫困县的乡镇工作的,正式录用后服务期限满5年以上的高校本科毕业生,代偿其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本息。

  二、其他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实行收费优惠的有关政策:

  除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行业(下同)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生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收费。其中,对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劳务服务费、劳动合同鉴证和劳动争议仲裁费、各类再就业培训收费。

  贸易经济合作部门收取的酒类商品批发许可证登记费。

  公安部门收取的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甘肃省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收费监督卡工本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企业注册登记代理费。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收费、发票帐册工本费、《发票准购证》工本费、税务代理费、税务咨询费。

  技术监督部门收取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费。

  卫生部门收取的健康合格证工本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及体检费、审查费、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门诊挂号费。

  交通部门收取的公路客货运附加费、道路从业人员岗位职责培训收费。

  文化部门收取的文化市场管理费。

  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工本费、出版物市场管理费。

  人事、教育部门收取的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收费。

  对下列行政事业收费减收:

  劳动部门收取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减半收取;

  广播电视部门收取的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减半收取;

  非盈利性医疗机构的诊疗费按60%收取。(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甘价费[2006]226号文件)

  劳动保障部门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方面的优惠政策:

  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失业登记和免费就业服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托街道和社区,对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的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对登记后的人员提供各项免费就业服务。对其中就业困难的人员给予专门指导,并向用人单位推荐。

  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依托有条件的高等院校或动员社会培训机构,为到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培训、开业指导、咨询服务、后续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配合有关部门执行免征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政策。对其中有贷款需求的,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小额贷款担保或贴息补贴。

  对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社会保险服务:

  高校毕业生到基层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当地有关参保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险申报登记、缴费等方面提供方便,及时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帐户,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高校毕业生在企业工作、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并参加了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今后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其缴费年限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高校毕业生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原在机关事业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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