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漳州市创业大本营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
推进漳州市创业大本营建设,发挥基地创业孵化服务功能,现结合本市发展规划的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漳州、常山、古雷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财政局,漳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局(人劳管理部门)、财政局:
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创业大本营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52号)和《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人社〔2015〕397号)精神,为推进漳州市创业大本营建设,发挥基地创业孵化服务功能,现结合本市发展规划的情况,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创业大本营包括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对各类公益性服务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创业创新的场所,其入驻的创业主体中从事创业的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在校生、毕业五年内大中专院校生(含技工院校以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创业项目应占80%以上。
(二)创业大本营符合《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人社〔2015〕397号)规定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补助。
二、补助标准
符合闽人社文〔2015〕183号文规定其他条件的民营基地和农村创业园,但运营后年均税收低于20万元、5万元的,各地可根据当地创业就业形势发展需要,适当给予补助。其中:民营基地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农村创业园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具体分档补助标准见附件1,一次性补助额度需同时满足经营场所面积、入驻创业主体数、年均税收三个条件,如果没有同时满足的,按就低满足条件补助)
三、申报程序和提交材料
创业大本营的申报程序和提交材料按照《漳州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漳州市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资金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漳人社〔2015〕397号)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漳州市民营创业大本营、农村创业大本营补助标准》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1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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