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主要政策

时间:2020-10-26 17:21:21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主要政策

  厦门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于2011年12月1日审议通过了《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的修订稿并于2012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标志着我市留学人员工作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厦门经济特区鼓励留学人员来厦创业工作规定》主要政策

  主要政策简介:

  一、创业扶持

  【无偿资助】留学人员来厦创办高新技术企业,不仅可以申请10万元的专项资金无偿资助,属于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还可以申请享受不低于30万元创业启动资金等扶持。

  【房租减免】租用创业园或其它园区内用于研究开发和生产的厂房,第一年免交租金,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市场价的50%和80%交纳租金。具体面积数由各个园区确定。

  【股权投资】可申请市级创业扶持资金,单项最高可达500万元,并允许在三年内按优惠价(本金加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回购股份。

  【贷款贴息和创新基金】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优先获得厦门市科学技术创新与研发资金的支持,包括贷款贴息和无偿资助。若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或获得火炬高新区财政的配套支持。

  【税收优惠】单位支付留学人员引进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科技成果的中介服务费,按规定凭合法凭证在税前列支。

  留学人员研究开发所需的少量进口物品,由所在单位向海关提出免税申请。

  高层次留学人员创办企业,符合条件的三年内按照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奖励。

  【科研项目资助】留学人员引进到本市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后启动国外带来的科研项目,符合条件的,可申请五万元至十五万元的'科研项目资助。

  留学人员的科研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留学人员专项科研启动经费的,可申请1:1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项目配套资助。

  【交流活动资助】本市企事业单位邀请海外留学人员来厦进行学术交流、技术交流,符合条件的可申请财政补贴交通、住宿、咨询等费用。

  二、生活工作保障

  【生活津贴】引进到我市辖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和市(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员,可申请每月两千元的生活津贴,最长期限为五年。

  【子女入学】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在购房、办理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入园就读等方面享受本市居民生活待遇。

  高层次留学人员的子女转入本市中小学或幼儿园时,允许择校或择园就读,免收择校择园费用,参加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入学考试参照归侨子女享受照顾分待遇。

  【户口入厦】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申请落户本市。

  取得外国籍或永久居留权的留学人员,凭厦门市留学人员工作证可为其未取得外国国籍或外国永久居留权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申请落户。

  【社保与公积金】留学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参照本市城镇居民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本市城镇居民同等待遇。

  【工龄计算】留学人员出国前和回国后的工龄可连续计算。公派留学人员在批准期限内的国外进修时间,自费留学人员在批准停薪留职期限内的国外学习时间,或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在国外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时间,可以计算工龄和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

  【安家费补贴】引进到国家机关、财政拔款的事业单位工作的留学人员,由用人单位提供合理来厦旅费和搬迁费,并按户一次性发给不低于二万元的安家费。

  【住房政策】留学人员按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人才住房、社会保障性住房的,不受国籍、户籍和人事关系的限制。对高层次留学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照顾。

  另外,留学人员在就业、入境签证、职称评聘等等方面享有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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