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出台多项优惠政策支持创新创业

时间:2020-10-22 09:55:53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安徽省芜湖出台多项优惠政策支持创新创业

  芜湖市出台多项措施,加大财政金融投入力度,对在芜湖行政区域内的首次创办个体和私营企业者给予相关税费优惠和补贴,支持创新创业。

  加强财政资金引导。市财政每年按不少于3000万元、县区(开发区)财政每年按不少于10元/人(以区域内上年户籍人口为基数)的标准设立创业专项扶持资金,并缴入市财政局创业专项扶持资金专户,以贴息、补贴、奖励、风险补偿等方式,用于购买创业成果、创业项目开发、开展创业培训、组织创业实训、加快创业基地建设等。

  创新金融支持方式。各县区(开发区)成立注册资本金1亿元以上的政府投资或控股担保公司,每年完成不少于3亿元的担保贷款。各类企业高管来芜投资创业,其中自带资金200万元以上的,由政府控股担保公司给予3倍的.融资担保。支持各银行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等无抵押或无担保类贷款。

  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力度。个人创业、合伙创业、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可达8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对已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并按规定还本付息、且创办的经济实体成长性较好的个人、合伙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分别可申请最高额为8万元、50万元和400万元的二次贷款,并按25%给予财政贴息。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激励政策,从2010年起,对每年新增发放小额担保贷款1亿元以上的金融机构或单位,市财政按省奖励资金1:1比例配套奖励。

  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积极引入各类风险投资机构、创业投资机构和私募基金投资初创型中小企业。各县区应成立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00万元的风险投资公司,市、县区两级按1:1配套注资。企业的销售收入和税收在3年内年均增速不低于20%(最低一年不低于10%),政府可按该企业每股净资产增资扩股,或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以1:1比例同进同出,增资额度最高可达1000万元。

  相关费用减免优惠。对城乡新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创办企业,自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确需缴纳的,由县区(开发区)给予返还补助。对进入创业基地的经济实体,自入驻之日起3年内免缴物管费、卫生费等管理性费用,减半缴纳场地费,适当减免水电费。

  相关财税政策优惠。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辞职或符合国家、省提前退休条件的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下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在享受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基础上,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其他首次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3年内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奖励,第一年奖励100%,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奖励50%。

  加大创业补贴。对登记失业人员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领取营业执照且正式营业1年以上的,根据合伙经营或独自创办企业的人数,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就业困难人员按每人4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4000元。对各类初创企业新录用登记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分别按每人1500元、20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岗位补贴,累计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分3年到位,每年不超过7000元。个体工商户升级为法人企业,给予每户10000元的升级补贴,分2年等额到位。对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办个体、私营企业的,可继续按规定领取其应该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创业成功后,创业所得收入1年内暂不计为家庭收入;创业期间遭遇突发事件,家庭生活陷入困境的,给予临时生活救助。对于新创业失败人员,根据其创办企业缴纳税收情况,到2015年,由企业属地政府给予代缴社保费用,代缴额不超过所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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