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

时间:2020-10-22 14:50:3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铜陵市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根据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法〔2014〕7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认定的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铜陵市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一、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

  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或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可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自主创业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四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全国统一样式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个体工商户登记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零就业家庭人员还需提供《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享受低保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分。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其中在校期间创业的,需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离校后创业的,还需提交毕业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经审核批准后,在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上,标注“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加盖“铜陵市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审核专用章”。申请人以此作为到市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优惠额度为3年内按每人每年96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申请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

  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市创业服务指导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认定申请一份;

  2、《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申请认定表》(见附件2)一式四份;

  3、《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3)一式四份;

  4、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就业失业登记证》照片页复印件一份;

  5、新招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其中超过30人以上企业可提供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的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复印件一份。

  6、申报当月企业为所有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凭证,及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征缴部门盖章的企业参保人员名单(注明新招用人员);

  7、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还需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还需提交街道社区兴办的相关证明一份,及上年度末账务报表复印件一份。

  8、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审核批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费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章。同时,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加盖“铜陵市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政策审核专用章”。企业以此作为到市税务部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凭证。优惠额度为3年内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三、相关申请表格可登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站下载。咨询电话:2119323、2126813。

  四、申请人应当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五、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铜陵市申请“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和“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审核办法》(铜人社〔2011〕361号)所认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2014年1月1日以后的税收优惠额度按新标准执行。

  六、铜陵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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