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促进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若干政策全文

时间:2020-10-21 12:41:2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马鞍山市促进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若干政策(全文)

  对在马鞍山市经营的涉外码头企业,集装箱、件杂货、散货吞吐量年增幅同比达到10%,各奖励30万元;理货企业理箱量较上年同比增长5%,且外贸总箱量不低于8万标箱,其中出口集装箱不低于700标箱,奖励10万元。

  马鞍山市促进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若干政策

  为实现以港兴市发展战略,更好地推进全市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努力将我市打造成安徽江海联运枢纽中心、区域性水水和水陆转运中心、外向型临港制造业基地、国家级物流进出口基地,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港口和口岸及物流发展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奖励对象

  (一)在马鞍山港开辟内外贸航线并负责营运的航运企业;

  (二)本市在马鞍山海关办理进出口报关,且从马鞍山市港口办理出口集装箱的生产和贸易企业;

  (三)为本市和外地生产和贸易企业代理的且从马鞍山市港口办理出口集装箱的货代企业;

  (四)对进出马鞍山港装卸的集装箱重车;

  (五)对在马鞍山市经营的涉外港口、理货企业;

  (六)在本市注册并纳税的物流企业。

  三、奖励政策

  (一)开辟内外贸航线。

  1.对到马鞍山港集装箱码头中转、年航班次数达到30次以上(含30次),每次装载重箱数量不低于8个标箱的内支线驳船公司,给予每航次2万元的补贴。

  2.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外贸内支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10万元。

  3.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内贸直达航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20万元。

  4.新开辟或已开辟运行满1年且每周航班量在1班以上(含1班)的国际近、远洋航线,一次性奖励每周班航线100万元。

  5.对开通马鞍山港始发到上海洋山港的,年航班次数达到30次以上(含30次),且完成本港与外来中转箱量不低于3000标箱的内支线驳船公司,给予每航次4万元的补贴,每条航线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集装箱。

  6.生产和贸易企业。

  出口重箱每箱奖励300元。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7.货代企业。

  (1)代理本市出口重箱。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1000标箱以内的(含1000),每箱奖励150元;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1000—3000标箱以内的(含3000),每箱奖励200元;

  年代理本市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上的,每箱奖励250元。

  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200 万元。

  (2)代理外地出口重箱。

  年代理外地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内的(含3000),每箱奖励150元;

  年代理外地出口重箱3000标箱以上的,每箱奖励200元。

  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8.报关企业。

  对本市代理报关企业办理进出口报关业务的`,每票奖励50元。

  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20万元。

  9.过桥过路费。

  对在马鞍山港出运的集装箱重箱给予马鞍山长江大桥过桥

  费、省内高速公路通行费全额补贴,按季度兑现。

  (三)吞吐量。

  10.对在马鞍山市经营的涉外码头企业,集装箱、件杂货、散货吞吐量年增幅同比达到10%,各奖励30万元;理货企业理箱量较上年同比增长5%,且外贸总箱量不低于8万标箱,其中出口集装箱不低于700标箱,奖励10万元。

  11.上述开辟内外贸航线、集装箱、吞吐量三项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和企业所在县区财政按1:1比例分担,先由市财政统一兑付,县区负担资金每年年底支付市财政。

  (四)物流企业。

  12.鼓励规模以上物流企业运用新技术,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对企业用于物流综合信息平台建设的设备投资,给予10%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3.新晋升为国家3A、4A、5A级物流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14.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不含土地费用)以上的重点第三方物流项目,市财政分年度按照投资总额的1%给予贴息奖励,项目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发展电商物流,对新建或改建1万平方米以上且为3家以上(含)我市电子商务企业进行电子商务配送的标准化仓储设施、快件分拨中心,市财政按项目投资额(不含土地费用)的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备注:满足物流业政策第14、第15条条件的物流企业只能选择其中1条,不重复享受,其余可重复享受。

  四、附则

  16.本政策由市商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港航管理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17.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18.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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