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促进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全文

时间:2020-10-21 12:40:38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马鞍山市促进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全文

  凡在马鞍山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主体税种在我市缴纳的,且申请项目在本市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文旅企业,且申报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支持范围。

  马鞍山市促进文旅产业发展若干政策

  为促进我市文旅产业发展,助推文化强市建设,加速转型升级、加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及《马鞍山市扶持产业政策的若干规定》,制定本政策。

  一、设立“加快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凡在马鞍山市区域内注册、纳税,主体税种在我市缴纳的,且申请项目在本市组织实施的,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资格、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文旅企业,且申报项目在本市范围内组织实施的,均属于支持范围。

  三、凡符合《马鞍山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扶持范围的文化旅游产业,适用其规定。

  四、事后奖补政策。

  1.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投入)的文旅产业项目,由载体单位提出政策支持意见按程序报批。

  2.在我市经营满3年,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且3年内累计投资额超过1亿元(不含土地投入),完成投资合同约定的各项经济社会指标的文化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鼓励文化企业做大做强。其中,制造类和批发类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到4000万元、6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服务类企业,年主营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30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零售类企业,年主营业务首次达到1000万元、1500万元,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奖励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4.鼓励文化产业集聚发展(限投资运营主体为企业的)。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的,一次性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5.两年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8000万元的文化或旅游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

  6.在本市建设的各类文化产业孵化器、公共服务创新平台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在本市建设的文化产业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等被认定为国家级的奖励50万元。

  7.对获得国际重要文化产业奖项及中宣部、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等国家部委设立的全国性文化产业方面荣誉称号的我市文化企业,经审核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不重复计算奖励。

  8.入选全省民营文化企业100强、入选省“四个一”项目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9.经文化部门备案的原创精品舞台演出剧进行国内商业演出,每台首次年演出场次超过40场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按5万元/场的标准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0.被纳入省级文化惠民消费活动的文化旅游企业,最高按实际优惠让利额度的50%予以补助,全市奖补资金总量不超过150万元。

  11.对经市级宣传文旅部门组织或推荐,有文化产品或项目参加国家部委或省政府主办的全国性文旅产业展会以及国际知名的专业文旅展会的',按每个企业国内0.4万元、境外1万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12.在我市登记注册的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广电总局或安徽省申报立项的电影、电视剧、纪录片,电影(含动漫影片)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黄金时段(20:00—22:00)播出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微电影在中央电视台(不限时段)、省级卫视黄金时段播出(不含数字收费频道),按每集3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单部电视剧、纪录片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广播剧在国家级、省级电台播出的,分别按每集0.2万元、0.1万元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同一产品在多个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补助。

  13.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在本市立项生产、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画产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电视台(不含数字收费频道)9点至22点时段首播的,二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000元、500元,三维产品分别按每分钟1500元、1000元,给予原创企业一次性奖励,每部奖励金额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内播出奖励累计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4.在我市登记注册的网游研发企业,产品完成全部研发并通过国家版权局著作权登记,获得文化部国产网络游戏备案后正式上线运营的原创游戏(不含单机版),每款产品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奖补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当年度新获得安徽省优秀旅游乡镇称号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当年度新获得安徽省五星级农家乐、四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8万元和6万元。对当年新获得安徽省三星级农家乐称号的,安排全市奖补资金总额20万元,由市文旅委在资金总额内竞争分配。

  16.当年度新评为国家AAAAA级旅游景区、AAAA级旅游景区,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17.当年度接待境内外游客来马旅游超过3000人天(过夜)的本地旅行社,给予5元/人天奖励。对组织来马“旅游大巴直通车(过夜)”的外地旅行社,当年接待100台次以上(30座以上),每台车奖励200元。

  18.当年度新评为五星级和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

  19.被评为省级旅游商品生产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奖励5万元。

  五、附则。

  20.本政策由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文旅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21.涉及县区(开发园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区(开发园区)财政按比例承担。

  22.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23.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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