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时间:2018-02-18 我要投稿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参股天使投资企业进行资金投资并形成持有投资企业一定的合伙份额或股权比例,可约定退出期限。

  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为推进马鞍山市科技金融体制创新,建立健全科技投融资体系,促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加快发展,全面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经批准设立马鞍山市创业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规范引导基金的使用和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概念界定

  (一)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政策性基金,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引导作用,并引入资本背后市场、管理、产业、上市融资等丰富的创业资源,助推初创期成长型企业快速成长。

  (二)本办法所称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是指在马鞍山市注册设立,企业纳税所在地在马鞍山市,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创新型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等早期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成立5年以内的非上市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新设企业不完全受本条指标限制。

  3.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或净资产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成立超一年的企业原则上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占年营业收入的5%以上。

  (三)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是指根据省政府要求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我市,并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的人才团队。

  二、基本原则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集体决策、市场运作、尽职免责”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主要采用阶段参股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组建参股天投企业,参股天投企业主要投资我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同时,引导基金可采取直接投资方式投资落户我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三、支持对象和方式

  (一)引导基金的支持对象为: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天使投资企业(以下统称天使投资机构)和落户我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

  (二)引导基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重点支持国内外投资业绩突出、基金募集能力强、管理成熟规范、网络资源丰富的品牌天使投资机构,且募集资金来源及对象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天使投资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天使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管理企业需合法设立和持续经营,其中天使投资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天使投资管理企业实收资本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须为非独资企业;

  2.有明确的投资领域,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天使投资或相关业务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有至少3个对初创期企业天使投资的成功,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2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20%以上;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财务、会计制度符合国家规范,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6.天使投资机构需注册设立在马鞍山市。

  (三)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来我市独立创办公司或与我市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活动。

  (四)引导基金采取阶段参股和直接投资方式进行投资。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社会资本组建参股天使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创新创业团队(项目)和初创期成长型企业。

  直接投资仅对落户我市的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其投资和退出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执行。

  天使投资项目选择,遵循公开、透明、竞争原则。

  四、基金规模和资金来源

  (一)引导基金规模6000万元,由市政府安排资金组建。首批到位2000万元,余下部分分四年按1000万元/每年的进度逐步到位。

  (二)引导基金的投资分红及投资收益等主要用于引导基金的滚动发展。

  五、引导基金的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由市科技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江东控股集团委派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有关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协调和决策,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筹措、合资合作方选择、运行方式、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工作。

  (二)安徽省高新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投)作为引导基金出资人代表(以下简称出资人代表),引导基金资金以专户资金方式由高创投托管。

  高创投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并由其代表引导基金履行股东或合伙人职责,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同时,履行下列职责:

  1.作为引导基金的出资主体,与合作方签订协议和出具书面文书等;

  2.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股权投资评审规定,配合管理办公室开展项目评审工作,负责项目评审过程中的事务性工作;

  3.监督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或合伙份额,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退出或退伙工作;

  4.监督检查引导基金及参股天投企业所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管理办公室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对监督检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对参股天投企业投资有违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对外投资需及时报管理办公室审批后行使一票否决权。

  (三)高创投按照引导基金专户资金额度提取管理费(管理机构按实际管理引导基金金额已投资部分的1%提取管理费用,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资金不提取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从事天使引导投资所发生的尽职调查、商务谈判、评审、投资管理、股权退出或退伙等支出。

  (四)为保证引导基金安全运行,引导基金应选择1家我市商业银行作为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所产生利息部分作为引导基金的自我增值和补充。托管银行应每季度向管理办公室出具监管报告。

  (五)引导基金严格遵守财政部印发的《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之规定,不得从事第12条禁止的7大类业务;不得向其他出资人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不得承诺最低收益。

  六、股权投资及退出

  (一)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参股天使投资企业进行资金投资并形成持有投资企业一定的合伙份额或股权比例,可约定退出期限。

  (二)管理办公室下设引导基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成员由管理办公室与聘请的行业专家等组成,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单个项目评审时,评委会成员中创投行业专家不少于2名。评委会负责对阶段参股合作项目方案进行评审。

  (三)经评委会评审通过的合作项目,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公示1周。对公示中发现并查实问题的项目,引导基金不予支持。经评委会评审和新闻媒体公示通过的股权投资合作项目,报经市政府批准。

  (四)对于引导基金已经阶段参股合作的天使投资机构,且投资条件符合引导基金要求的,在该天使投资机构设立二期或新的天使投资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优先投资。

  (五)参股天投企业实收或募集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全部以货币形式出资,其中首期实缴或募集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参股天投企业公司注册成立后的3年内实缴或募集到位。

  (六)引导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可采用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也可采用有限合伙等其他国家法律规定允许的组织形式(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或第一大股东)。引导基金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参股天投企业实收资本或募集规模的30%,引导基金按照合作天使投资机构实到资金比例同比例到位。引导基金投资期限(含退出期)一般不超过7年。

  (七)参股天使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投资马鞍山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已到位或募集资金的50%。

  2.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参股天投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3.投资对象应以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为主,重点投资科技型初创期企业。参股天投企业对初创期成长型企业(企业注册地不限于马鞍山市)的投资额占其已到位或募集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70%。

  4.参股天投企业对单个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500万元,最终投资项目数量不低于3个。

  5.参股天投企业投资对象仅限于公司制等法人型企业,不得投资于其他类型企业。

  (八)引导基金不参与参股天投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但拥有监督权,对参股天投企业有违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的对外投资项目有一票否决权。

  (九)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退出参股天投企业:

  1.参股天投企业在成立1年内未向我市初创期成长型企业投资;

  2.参股天投企业投资期结束,依《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应予解散;

  3.天使投资机构或参股天投企业发生破产或清算;

  4.《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里约定的引导基金应退出的其他情形。

  (十)引导基金投资参股天投企业的资金分两部分性质出资,其中50%为让利性出资,50%为同股同权性出资。

  1.参股天投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则引导基金持有的让利性出资部分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

  (1)参股天投企业投资符合管理办法要求;

  (2)在投资期内,参股天投企业其他出资人或其引进的第三方在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自愿受让引导基金持有的参股天投企业全部股权或合伙份额;

  (3)参股天投企业对外投资达到实收资本或募集资金的80%。

  其他情况的,让利性出资部分股权或合伙份额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和根据实际投入时间确定的收益之和测算(年收益率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2.引导基金出资中同股同权部分按出资比例分配收益。

  3.如参股天使投资企业亏损,引导基金出资中让利性出资部分(按照与其他出资人同比例出资份额计算)先于其他出资人承担亏损;同股同权出资部分按出资比例承担亏损。

  4.本条由出资人履行相应审核报批手续后执行。

  (十一)引导基金以清算方式退出的,按上述原则依法进行清算。以非清算方式退出的,由高创投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对参股天投企业进行审计、评估,参照评估值为依据,按照上述让利性出资与同股同权性出资对利润和风险的分配与承担原则确定交易价,经出资人履行相应报批手续后实施转让。

  七、其他。

  (一)建立引导基金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建立引导基金特殊风险容忍机制,主要考核指标是投资风险比例。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一维护。

  (三)本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政府金融办、江东控股集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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