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22-03-15 15:20:15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总

  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有哪些呢?以下是小编分享的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总,欢迎大家阅读!

  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1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享受国家赋予的前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2、对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实行低门槛的工业性用地政策。投资重大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其项目建设用地,经批准,投资者可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分期缴付土地出让金。

  3、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合作,凡投资总额超过300万美元,年实现税金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从当年起3至5年内,同级财政从其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中返还30%至100%。

  4、境外、市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重大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市政府批准,在土地使用、地方奖励和有关费用的减免等方面,给予特别扶持。

  (1)投资企业安排本市就业人数1000人以上。

  (2)投资企业投产次年纳税总额(不含海关税和海关环节代征税)1000万元以上。

  (3)投资企业年出口结汇1000万美元以上。

  (4)对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起牵动作用的重大项目。

  5、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对市规定的行政性收费实行零费率,经营性收费减半收取。

  6、境外、市外投资者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可成片征用,逐步开发。

  合肥市引荐外来资金奖励政策

  国内外个人或组织为我市引荐外来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下列标准予以奖励:

  1、投入工业、高新技术产业化、农业产业化等生产性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计奖。

  2、投入教育、卫生、文化、旅游、体育事业、经营性公用事业等,按实际到位资金的3‰计奖。

  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2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开放型经济发展,实施大开放带动战略,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兴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产业政策

  (一)依托本市资源、产业和区位优势,全方位、大力度、宽领域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坚持以煤化工产业、加工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为主,鼓励引进现代服务业及科教文卫体项目。

  二 、土地政策

  (二)凡来本市投资工业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农业科技示范项目 , 注册资金在 500 万元以上且使用已征未治理的采煤塌陷地的,除按法律规定变更为建设用地、依法补偿农民及集体经济组织外,经市、县人民政府在批准供地时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可部分或全部返还用于塌陷地治理。

  (三)支持鼓励建立农业科技示范项目,在不改变农用土地性质、用途(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构筑物)并与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签订复耕保证书的前提下,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集体土地,只要与承包户达成补偿协议,可暂不办理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对使用国有土地一次性支付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工业项目,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者可首期支付土地出让金总额的 40% ,余下的 60% 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之日起 1 年内分期支付完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先行发临时证,但须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设定发放、收缴条件。

  (五)在国家、省、市统一规划的前提下,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鼓励具备资质的外来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取得矿产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进行商业勘查开发。

  三、财政政策

  (六)新办生产性工业、农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 10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0 万元)或 100 万美元(含 100 万美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日起,第一年由地方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 给予扶持资金;第二年和第三年分别按企业实际上缴增殖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60% 、 40% 给予扶持。

  (七)新办生产性企业,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自赢利之日起,前 5 年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扶持。

  (八)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经营期 10 年以上的工业项目、高新技术、农副产品深加工等项目,本着优于前款的原则一事一议,另行商定优惠待遇。

  (九)收购、兼并、投资改造现有国有企业的,扣除原企业前 3 年税收平均数以后,新增税收部分按第六条规定执行。

  (十)注册资金在 100 万元人民币(含 100 万元)以上的市外、境外投资企业工业、农业项目或注册资金在 2000 万元人民币(含 2000 万元)以上的商贸、旅游企业(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期 10 年以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可享受我市下发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

  (十一 ) 境外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和省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以外,享受本政策。

  (十二)本政策由市外资办负责解释。

  (十三)本政策自 2006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原《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淮政〔 2003 〕 11 号)和《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淮北市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淮政〔 2004 〕 11 号)同时废止。

  亳州市促进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

  为加快招商引资工作步伐,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兴业,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我市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较大或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项目,除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外,按“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一定比例的财政奖励。奖励在项目建成投入运营后兑现,需经招商引资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机构和部门核算、认定,经财政部门审核,报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条 在我市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实行公开出让方式供地,出让底价以国家规定出让工业用地最低限价为起点。对于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在100万元/亩及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企业,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给予财政投资补助。

  第三条 对于工业类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其他对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招商引资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减免。

  第四条 新办外来投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按企业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市级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不超过10万元。在2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的外来工业投资项目,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重奖。

  第五条 支持具备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上市融资,企业因上市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全额返还。

  第六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类、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农业和服务业类招商引资项目,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无偿进行员工基础性岗前和在岗培训。

  第七条 招商引资工业类企业所需环境容量指标,由同级政府从辖区环境总量控制指标中优先调剂解决。

  第八条 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制定《亳州市涉企收费明白卡》。凡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取消的各种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到位;按规定必须征收的,一律按底线收取。

  第九条 除国家禁止、限制和特许审批行业外,登记机关按企业自主选择的经营范围予以核定。凡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行业和从事《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产品生产的外来投资中小企业,允许注册资本金在两年内分期缴纳。

  第十条 设立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用于落实各种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各种优惠政策由受益财政从招商引资政策扶持专项资金中兑现。

  第十一条 在“为企业全程代理服务制度”的基础上,为招商引资企业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扩大服务范围,实行代办单位代理服务终身制。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一系列规定要求,严格执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招商引资企业进行检查的,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须到市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登记备案,并由该企业代办单位陪同检查。

  第十二条 在我市投资设立的招商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本规定以及企业所在地其它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亳州籍人士返乡创业项目、招商引资企业实现利润再投资新上项目、本市企业新上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市城市规划区、经济开发区、南部新区范围内建设的企业和项目。各县、区参照本规定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3

  第一条 为鼓励外来客商在本市投资兴业,扩大和提高招商引资规模和水平,促进本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10年按50%给予扶持。

  外商投资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第三条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三个档次给予扶持,年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在5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不满30万元的,分别按70%、60%、50%给予扶持。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10年按50%给予扶持。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两年按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第四条 外商投资服务业,自获利年度起,5年内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五条 外商投资开发商业街、批发市场和现代物流中心,年经营交易额5亿元以上,或有利于地方资源开发和特色产品经营的大型专业市场,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从获利年度起的5年内,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扶持。

  第六条 外商投资公共设施业,从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第七条 外商投资科研、技术、设计、信息、计算机应用、咨询、通信项目,自经营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流转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5年按50%给予扶持。

  第八条 外商投资教育、卫生、体育、旅游项目,自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第3年至第8年按50%给予扶持。

  第九条 外商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可优先安排项目扶持资金。

  第十条 外商新增投资或追加注册资本,其增资部分享受同类项目同等优惠待遇。

  外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且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40%给予扶持;直接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型企业或先进技术型企业,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超过1000万(含1000万)美元或1亿(含1亿)元人民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外),可享受“一事一议”和“特事特办”的政策。

  第十二条 外商兴办服务业、房地产经营性用地,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兴办工业企业使用国有土地,可采取协议方式供应土地,也可以通过租赁、作价入股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城市基础设施或公益事业项目用地,可实行划拨方式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投资强度不小于60万元/亩,厂址选择在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政府可给予相当于100亩(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地价款的财政补贴,支持项目建设。

  第十五条 工业用地的地价,按照省政府批准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租金按标定地价的低限核定。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长期限:工业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种植养殖业用地3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期满后,使用者可优先续期。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继承或作为合资、合作经营的折股投资。

  第十七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实行“二证一卡”制度。凡到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的单位及个人,必须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并在《企业交费登记卡》上登记,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付。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工业、农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前5年行政性收费属市级及市直部门收取的,一律免交;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外商投资一、二、三产业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下的,前3年行政性收费属市级及市直部门收取的,一律免交;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且拆迁密度1∶1以上的旧城改造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行政事业收费可享受“一事一议”的政策。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属缴省部分或省垂直部门收取及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市级无权减免的按最低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外商投资项目实行“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受外商委托,项目的注册、登记、行政审批由市招商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全程代理”,有关部门应限时办结。

  第二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项目或市政府调度的重点项目,实行市级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帮助协调解决开工及经营中的问题并跟踪服务。

  第二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向外商发放“客商证”,保护企业和外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市外商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协调处理侵犯外商投资企业权益的事件,保护外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用电、用水、通讯、劳动用工等,与当地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外商及外聘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需要就学入托的,可以自主选择学校,并由教育部门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宿州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5年4月20日起施行。2002年12月11日市政府印发的《宿州市鼓励外商投资规定》(宿政发〔2002〕29号)同时废止。

  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4

  投资新建工业项目

  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1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从投产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一次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从投产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企业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奖励给企业。

  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可采取 “一事一议” 、“一企一策”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支持。

  投资改造、兼并、参股、收购、重组我市原有工业企业项目,投资规模符合规定的,扣除原企业上年税收基数后,按外方投资者所占比例,对新增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享受新建工业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投资物流配送中心、大型专业批发市场、旅游等服务业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2000-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的,从经营年度起,2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从经营年度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从经营年度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给企业。

  设立“促进外来投资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在我市开发区、工业园区投资,且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重点工业项目,从专项基金中给予支持,降低外商在土地征用中的投资成本。

  设立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企业贡献奖

  凡首次年销售收入超过一定规模、年增幅达到30%以上,全年实现达标排放、完成节能降耗目标,且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超过1亿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5亿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10亿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20亿元的奖励50万元,其中奖励企业法人代表30%。

  设立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创新奖

  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的研究中心,给予企业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技术中心或同级别的研究中心,给予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凡境内外知名企业来阜建研发中心的,研发中心建成使用后,给予企业法人代表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省级新产品证书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并获得认可和实施的工业企业,每项分别给予工业企业10万元、15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重奖企业法人代表

  对在我市新建工业项目或参与原国有企业改造、兼并、参股、收购、重组的,两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5万元奖励;两年内完成生产性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且正常经营的工业项目,一次性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奖励。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重奖项目引荐者

  新建工业项目奖金按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9‰计算。

  本着“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对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由项目落户地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受益除外)或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奖励,奖金应按时足额兑现,单个项目奖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市外资金参与我市企业改组改制的投资,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上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奖励15万元;1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企业改组改制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按阜政办[2007]47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再奖励引荐单位或个人。以上奖励均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原则兑现。

  滁州市投资政策

  土地政策: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规定,对投资的生产性工业项目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出让,其土地使用权出让基准价格按国土资源部《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执行。出让土地实现六通一平,即路通、上、下水通、电通、通讯通、天然气通,场地平整。

  鼓励政策:对工业生产性投资企业,自企业生产经营之日起四个会计年度内,市财政按企业对地方财政新增贡献额(扣除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费)的35%给予奖励,每年奖励一次。对高新技术企业,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名牌产品企业,给予专项资金奖励;对家电及IT产业项目、经批准的省级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工业信息化项目等按生产性设备贷款额给予一定时期内的贴息。对于一次性投资规模大、技术含量高、对地方财政贡献大的企业,还可以根据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原则再予优惠。

  行政规费:对于新建工业项目实行“零规费”政策。市政府出台《滁州市基本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对于招商引资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实行“一表制”收费,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中介机构收费按照国家定价标准的1/3或者1/4比例收取。

  行政审批:对于新建工业项目建设前的行政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市政府印发《关于优化一般工业项目行政审批的通知》,要求各职能部门按照一般工业项目建设审批及时限图的要求进行合并审批、限时办结,在50个工作日内办结开工建设所需全部行政审批手续。配套超时默认制、缺席默认制,打造工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努力将滁州建设成为泛长三角核心区域投资环境最好的城市。

  对于入驻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企业,项目所需办理的登记表、报告表类的环评审批,由开发区管委会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区管委会缴纳。

  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5

  一、财税政策

  1、市外投资者到六安新办工业项目、农业及农产品深加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专业市场项目、社会事业项目、旅游项目,从营业执照办理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外合资合作生产性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两免三减半优惠。

  2、新办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从形成销售收入之日起,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财政支出的方式,按50%奖励给该企业。

  3、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项目,从形成销售收入之日起,投资单位直接经营缴纳的新增税收地方分成部分,3年内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财政支出的方式,按30%奖励该企业。

  4、外来投资农业(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或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从事农林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后,报经批准后,在以后十年内可继续按应征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5、外来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其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二、土地政策

  7、工业项目用地按国家规定的基准地价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同时根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建设工期和预期税收,给予相应奖励。

  8、经营性项目按市场评估价以同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9、投资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可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10、高新技术产业、国际国内500强企业及各行业内重大项目,一事一议。

  三、规费政策

  11、新建工业项目,建设期间,市本级应收行政规费全免。

  12、涉及投资企业必须交纳的各项事业性收费,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13、固定资产投资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专业批发市场、宾馆酒店、金融保险、医院建设项目,建设期间,市级行政规费比照市重点建设项目收费标准一站式收取。

  14、房地产开发、办公室及公用高州建设、专业市场及商业项目“一站式”收费标准分别为70元/平方米、80元/平方米、90元/平方米。

  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6

  ·企业所得税“两免六减半”

  (1)对设在马鞍山市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现行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经批准,允许其按15%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可以“五免五减半”。

  ·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将经营所得利润再用于投资时,经营期超过5年的,可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40%。

  ·在马鞍山市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依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以后的十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十五至百分之三十的企业所得税。

  ·在马鞍山市的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在马鞍山市举办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

  ·在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内资企业,经批准,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有关的税收优惠待遇。

  ·马鞍山市在执行国家优惠政策的同时,制定了《马鞍山市鼓励和吸引外来投资若干规定》,根据不同项目对外来投资者予以奖励。主要包括:

  ⑴ 产业结构调整奖

  外来投资符合国家和省、市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的, 按以下计奖:

  ——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包括本数,以下条款同),不足2000万元的, 奖励人民币5万元;

  ——投资合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投资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不足4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投资合人民币4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35万元;

  ——投资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投资合人民币1亿元以上的, 奖励金额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决定。

  ⑵ 管理示范奖

  外来投资合人民币l000万元以上,又属世界500强企业或行业中国际领先企业、著名品牌产品企业、国内著名企业、 国内上市公司, 且对我市企业管理水平的提高起明显示范带动的,按以下计奖:

  —— 属世界500强企业, 奖励人民币50万元;

  —— 属行业中国际领先企业,奖励人民币40万元;

  —— 属著名品牌产品企业或国内著名企业,奖励人民币30万元;

  —— 属国内上市公司,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符合以上多项计奖标准的,按其最高额计奖项计奖,不多项计奖。

  ⑶ 科技引导奖

  外来企业投资高科技领域,产品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按以下计奖:

  —— 投资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 投资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25万元;

  —— 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4)就业安置奖

  根据劳动合同和实际安置就业三年以上进行核定,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一名给予3000元人民币奖励;安置残疾人一名给予6000元人民币奖励,福利企业除外。

  (5)技术创新奖

  在高新技术或先进技术、新产品、国家火炬计划项目产品等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获国家、省(部)认定的,本着每项成果在本市不重复计奖的原则,按以下标准一次性计奖:

  ——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不足2亿元的,奖励人民币70万元;

  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00万元。

  ——重点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足8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30万元;

  销售收入8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

  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0万元;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的, 奖励人民币20万元。

  ——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

  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奖励人民币15万元;

  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 奖励人民币30万元;

  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 奖励人民币40万元。

  ——省级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l0万元;省级火炬计划项目、重点新产品,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奖励人民币5万元。

  (6)出口创汇奖

  按当年出口收汇实绩每美元奖励4厘人民币计奖;超上年出口收汇实绩的部分,按每增加1美元奖励人民币1分钱计奖。

  (7)重大贡献奖

  依法经营、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解决再就业百人以上或产品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 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关联经济效应,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授予重大贡献奖。除授予荣誉称号外,并根据贡献实绩,给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奖励。

  注:产业结构调整奖、管理示范奖、科技引导奖, 在企业建成投产后兑现。

  就业安置奖、技术创新奖、出口创汇奖,根据实现情况及时兑现。

  重大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每年评定一次。

  (8)根据外来投资的产业、项目、规模、期限,可在以下范围内,议定对外来企业或具体项目的优惠:

  —— 由市土地发展中心按照国有土地资本运营有关规定,除出让外,可采取租赁、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对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 所需水、 电、气、交通、 通信等公用基础设施,外部建设由市人民政府或相关单位负责; 内部相应配套部分,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相关单位出资建设,优惠出租。

  —— 引资方可以建设标准厂房,以优惠价出租、出售供外来企业使用,也可由外来企业先租后买或由引资方折价参股。

  —— 外来企业领办或创办高新技术产业,建设期内风险投资贷款,由市财政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予两年内的全额贴息。

  —— 外来企业投资绿色产业、净化产业等环保相关产业项目,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起到积极作用,可给予专项资金扶持:

  投资合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5万元扶持;

  投资合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人民币20万元扶持;

  投资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人民币30万元扶持。

  (9)对外来企业的研发、技改、员工培训等活动,依照下列规定补贴:

  ——外来企业科研开发机构的研发项目,实施后对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品更新换代、形成产业基地有重大作用的,对项目研发直接费用,给予30%补助。

  ——外来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 能牵动我市经济增长,其项目贷款,由市财政给予以下贴息:

  贷款合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50%贴息一年;

  贷款合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70%贴息一年半;

  贷款合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贴息两年。

  以上贷款期限或项目建设期限不足规定贴息年限的,按实际期限予以贴息。

  ——外来企业未在规定的时限内获得出口产品应退税款,其占用的流动资金由市财政给予相应的贴息。

  ——外来企业应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转产等特定事由产生污染源,能及时治理并取得实效,投入500万元以上的, 给予实际投资额5%的一次性补助。

  ——外来企业参加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的员工培训、高级管理人员外派考察、经贸洽谈会摊位费开支等,按实际发生直接费用的50%予以补助。

  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7

  一、总 则

  (一)为进一步优化省级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发区建设步伐,根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二)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前来投资的国内、国外各类公司、企业、其他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包括华侨、台胞),以及帮助开发区招商引资的境内外各类组织、单位和个人。

  二、用地优惠政策

  (三)进入开发区(以下简称进区)企业用地价格,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含量、产品出口比例等相关因素给予低于开发区土地基准价的20%至50%的优惠。

  (四)外商投资2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 土地出让金可按出让合同约定采取分期计息的方式偿付。私营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批准,可比照执行。

  (五)进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所兴建的地面建筑物,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作为合资合作的条件。

  (六)对进区从事基础设施建设开发的单位,可实行“实物地租”的形式,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按照开发费与地价等价的原则,履行正常的征地手续,划给一定地块出让给开发单位使用。

  三、税收优惠政策

  (七)外商投资企业从受让土地之日起,土地使用税免征五年,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创汇企业土地使用税可免征十年,免征期满后,经批准,可再按减半征收五年。私人及内资兴办上述项目,经批准也可享受上述优惠条件。

  (八)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到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或投资额2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内资企业从投产之日起,还可连续5年按50%返还实际缴纳的地方分成部分的增值税。

  (九)高新技术产业或上市公司新办的工业企业按第(8)条规定返还50%属于地方财政分成的增值税和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期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优惠政策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应征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十一)对在开发区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从开办年度起,给予免征营业税崐两年;从获利年度起,给予免征所得税两年。

  (十二)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免征契税;拥有的自用房产,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免征房产税五年。

  (十三)凡国家税法规定以外的免税和减税项目,一律先由税务部门依法征收,然后由政府全额予以奖励。

  (十四)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者,用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开发区内再投资兴办企业或扩大再生产,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50%,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退还100%。

  (十五)外商从所办外资企业分得的税后利润,可自由汇出境外,免征汇出额的所得税。

  (十六)各县区到开发区新上项目,其增值税和所得税由开发区统一征收,年终如数返还各县区。其有关主要经济指标按投资比例,分别在投资各方所在地统计。

  四、其它优惠政策

  (十七)进区的国内企业登记注册时,经审计或会计事务所验资后,注册资本允许分期注入,领取营业执照90日内注入不低于15%的注册资本,其余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年内分批注入。

  (十八)区内企业凡从事生产经营发生年度亏损的,可用下一纳税年度的利润弥补,不足弥补的,可逐年连续弥补,但连续弥补期限最长为5年。

  (十九)区内企业经主管税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折旧年限。

  (二十)进区企业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城市道路占用费、建设工程定额编制管理费、劳崐动定额测定费、预防白蚁工程费,以及征地管理费地方所得部分等费用。

  (二十一)进区外商投资企业,减半收取城市供水增容费和供配电贴费,免收控购车辆控购费和个人消费附加费。

  (二十二)凡在开发区投资达到3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可为其免费办理1名市区户口;在开发区内个人购置60平方米(指建筑面积,下同)以上的住房,可在区内免费办理1&127;名市区户口;100平方米以上的可免费办理2名。

  (二十三)进区企业应纳税额达不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只要有固定经营场所,帐证齐全,能准确提供纳税材料,经税务部门审查可以定为一般纳税人,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十四)凡进区的新办企业,从项目立项到登记开业,均由开发区管委会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实行全程一站式服务。开发区对办理项目立项、注册登记、规划审定、水电安装、建筑开工、竣工验收等手续实行办事公开、时限承诺制,在各类文本、必备手续完善的情况下,各相关部门在一周内办结。

  (二十五)对引进外资成功者,按引进外资的实际到位金额的1%,由开发区给予奖励。

  (二十六)区内企业当年上缴地方税(含留给地方增值税部分)50万元以内的,按1.50%的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上缴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按2%的比例奖励企业法人代表,其奖励资金由开发区财政支付。

  五、附 则

  (二十七)国家和省出台的优惠政策本规定中未列出的,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国家和省出台的新政策比本规定更优惠的,按新政策执行。

  (二十八)本优惠政策由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8

  外商在安徽省投资兴办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对外商投资企业暂免征3%的地方所得税。

  2、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年~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设在安徽省的国家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满后的三年内,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在合肥、芜湖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在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内设立的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在合肥、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7、对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由省外经贸厅确认和考核),依照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8、对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企业(由省外经贸厅确认和考核),依照税法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9、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对已设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改造,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可按《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1、对属于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征进口税收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

  12、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经企业申请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额的40%可从购买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3、外商投资企业到安徽省投资的项目,凡外资比例达到25%以上的,均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14、各地制定的其他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9

  优惠政策(修订)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对象

  经开发区项目评审委员会审核同意进区并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天湖分区政策另行制定)、对开发区可支配财力形成实际贡献且固定资产投资(指土地、设备、厂房及配套设施)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投资密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亩的新建工业企业。

  二、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在开发区购买生产用地的新建生产性企业,原则上以投资密度为基数给予6.5%的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2、投资密度超过140万元/亩的部分不再予以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奖励根据新建生产性企业的实际投资密度计算拨付,实际投资密度在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到期后通过综合审计予以确定;

  4、企业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可申请按投资协议约定的投资密度预先借支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资金,借支的款项在实际投资密度确定后进行结算。

  (二)财政贡献奖励

  对于新建生产型企业,自投资协议约定的投产之日起五年内,其缴纳的所得税与增值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剔除征收成本)前2年的100%、第3-5年的50%,全部用于奖励投资者扩大再生产或新产品研发。

  (三)行政性收费减免

  对企业建设过程中属于开发区管委会收取并可支配的行政性收费全部实行减、免、返。

  三、服务环境

  凡签约入区项目,均纳入管委会全程跟踪服务范围。管委会确定专人按全程代理的要求代办企业在市内的注册、登记、报建、审批、备案等事项;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相关问题。

  四、投资总额在亿元以上或经济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新建工业等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对本规定发布之日前与管委会签订投资协议的企业,继续按原协议约定的政策予以扶持。

  池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池州市政府对投资工业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同时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九华山管委会、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园区分别在土地、规费、税费等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同时,池州市对重大项目,实行以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池州市对外来投资方式的要求

  外来投资者投资的具体方式可由双方商定,既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也可以是BOT、补偿贸易、股权收购、产权买断等,非国家法律禁止的任何投资方式都行。

  3、池州市优先鼓励投资的产业

  非金属新材料业、旅游业、农副产品及深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深加工业、能源产业、轻纺工业、数控机械装备制造业、化工业、现代物流业。

  4、池州市对鼓励投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的扶持政策

  (1)建立池州市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实行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制度。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列入《池州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列入《池州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落户开工后,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标准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的60%比例给予补助,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和相关论证等费用。

  (2)实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补助)政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技改项目,在建设期内,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100%的贴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民间融资投资的,比照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贴息(补助)最长期限为3年,最高贴息(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市、县(区)担保公司应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尽可能的为有潜力、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3)实行在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奖励政策。凡在市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厂房和生产设备)总/额1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实行地方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5、池州市对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政策

  (1)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当年实缴税金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年销售收入已达1亿元以上、实缴税金达到12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当年实缴税金在4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40万元。纳税负增长的企业不享受奖励。

  (2)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凡进入企业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100万元借款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工作,待上市成功后归还。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奖励企业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20%;属民营企业的,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

  (3)鼓励企业争创名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出口名牌的,奖励企业2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1万元。

  6、池州市对发展科技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1)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技术中心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2)鼓励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实用专利技术,在本市实行成果转化并获得成效的给予奖励。企业利用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新增税收增幅达30%以上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给予奖励;税收增幅达100%的,给予实际购买费用的100%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产后一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60%。

  (3)鼓励工业企业生产研发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生产、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3年内所缴增值税的25%(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4)鼓励工业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5%—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7、池州市对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1)鼓励在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新办轻纺、服装、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工业园区新办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优先享受各类政策支持,三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达500人的,五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达1000人的,八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期满后,凡当年新增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平均人数3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2)鼓励在开发区等工业园区租赁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租赁政府及园区建设的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按年租金20%给予减免;达到500人的以上,按年租金40%给予减免;正常生产经营10年以后,租赁的厂房无偿给予企业生产经营。租赁其他投资商创造的商业性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前3年按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3—10年按年租金40%给予补助,10年以后(含10年)按年租金70%给予补助;达到500人以上的,前3年按年租金40%给予补助,3—10年按年租金60%给予补助,10年以后(含10年)按年租金80%给予补助。

  (3)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新增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工种,按培训后上岗人员的实际培训费用,给予每人200—400元一次性补助。

  (4)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持有《就业服务卡》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该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10%补贴;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给予20%补贴,其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就业的,按30%给予补贴。

  (5)鼓励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但最迟要在3年之内为全部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可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60%自行选择,其中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行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状况,并结合职工个人意愿,在现行费率(8.5%)基础上下浮3个百分点缴纳统筹住院医疗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也不享受门特医疗及个人账户待遇。

  “就业人数”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

  8、池州市对创办中小企业、市外人员来池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工业企业的鼓励政策

  (1)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创办条件。中小企业所有投资领域“非禁即入”。对设立公司制中小企业的,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对中小企业各类前置性行政许可。

  (2)鼓励市外人员来池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在我市创办工业企业的市外人员,可凭营业执照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工业企业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待遇。

  9、池州市为促进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减免的收费项目

  国家和省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有明文规定收费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并实行收费公开制。中介机构对工业企业的服务,打破行业垄断,实行市场化运作,参照行业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各种收费性培训、会议、考察、评比等活动。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

  (1)在全市取消和免收9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62项。(详见池政办[2006]24号文件,池州市政府网招商引资网页)。

  (2)在全市降低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5项;降低11项涉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池政办[2006]24号文件,池州市政府网招商引资网页)

  (3)在全市对经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免收39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池政办[2006]24号文件,池州市政府网招商引资网页)。

  10、池州市保留的收费项目

  所有保留的收费项目,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代收代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将保留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期限,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向企业公示。凡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均属乱收费,交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物价、监察、财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举报。

  11、池州市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政策

  奖励的引荐项目范围仅限于园区加工制造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同分6‰、4‰、2‰三个档次递减累进进行奖励。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开发区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参照施行。(详见池政[2006]36文件)

  12、到池州开发区投资的外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予以退税,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退税。

  13、到池州开发区投资的内、外资企业可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

  (1)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10万元(含10万元)的,自生产经营起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60%的`比例予以扶持。

  (2)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50%的比例拨款,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

  (3)开发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从开办年度起,二年内所交营业税的总额由开发区财政予以扶持;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内所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予以扶持。

  (4)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由开发区财政按其所缴的契税额予以扶持,并按其所缴土地使用税额扶持五年;拥有的自用厂房,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起按其所交房产税额扶持五年。

  (5)开发区内的内资工业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经批准前二年可享受企业缴纳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14、池州开发区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期限为5年。

  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年达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由开发区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比例予以扶持。

  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由开发区财政每年按实缴数的12.5%返还支持企业的发展。

  (2)收费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上缴外,地方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协调收费单位对经营性收费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3)金融优惠政策

  入区企业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在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情况下,开发区可商请有关担保公司为此担保。

  (4)其他优惠政策

  简化审批程序,提供限时办结和全程跟踪服务,促使企业投资成功。

  15、来池州开发区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有何要求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容积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或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

  (2)除了重工业以外,轻纺、医药、电子等行业应建造二层以上厂房,对建造两层以上厂房的,免收两层以上的城市配套费;

  (3)厂区生活配套及行政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的7%;

  (4)对签订投资协议,但闲置两年以上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即使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也要依法收回。

  16、贵池区对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制定的优惠奖励政策

  对投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且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按4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且年纳税6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5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且年纳税12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按6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17、贵池区对“嫁接”改造和启动经营现有企业制定的奖励政策

  对“嫁接”改造和启动经营现有企业的(含乡镇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1)兼并、收购关停亏损企业的,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2)承包、租赁亏损企业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原企业所欠债务,由留守企业承担,不向承包、租赁业主收取。

  18、贵池区对在工业园投资的项目,制定的优惠政策

  在贵池各类工业园(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乡镇管理的小区)投资的外来工业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1)在工业园兴办工业企业的,在享受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各项优惠政策期限可再延长1—2年。

  (2)工业园管理机构可代为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含量、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与域外投资者共商双方满意价格。成片综合开发的土地一次规划,可预约用地,分期出让。

  (3)凡在工业园落户的高新技术产业,土地可无偿使用。

  19、贵池马江新区目前制定的优惠政策

  根据马江新区总体规划,贵池区提供1000—3000亩土地,作为一个整体开发板块,并以“零地价”向投资方供地,即由贵池区负责完成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土地办证、控制性规划编制工作。投资方拿地以后,须按照规划在交地后的一年内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工程监理工作由贵池区负责)。合作双方共同依托建成后的招商平台对外招商引资,建设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的工业项目。招商落户企业享受贵池区现行的各项优惠政策;贵池区可代理落户企业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即一企一证。为加快合作地块招商引资进度,规定2年以内引进落户项目的土地实际出让收益全部归投资方所得;超过2年以后引进落户项目的土地实际出让收益按合作双方商定的比例分成。

  20、东至县对新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优惠政策

  (1)新办生产性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①从投产之日起,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扶持50%。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扶持,第3至第5年扶持50%。

  ②固定资产投资在50万美元或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前5年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在享受前款政策期满后,第6至第10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扶持50%。

  ③对允许类重点项目的自用生产技术设备进口,按国家政策规定需缴纳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从该企业投产后5年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中,分年度予以扶持。

  ④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允许企业固定资产加速计提折旧。

  (2)对县域内现有生产性工业企业扩大投资并增加注册资本的项目,在保证企业实际缴纳税收比上年有所增加的基础上,再投资部分可以比照新办生产性工业项目的有关政策执行。

  21、东至县对引进外来人才的优惠政策

  (1)引进到该县工作的各类优秀人才,根据本人意愿,可由该县人才交流中心接收代理人事关系,免收代理费;公安机关免费办理迁移、落户手续,其配偶及子女优先推荐就业。

  (2)对急需引进的优秀人才,辞职后来该县工作的,承认其原有一切身份、关系、工龄,续接养老保险等。

  (3)凡外地来该县投资的人员(含子女、配偶),只要在该县办理暂住证,即可在技术培训、职称评定、就业、住房、子女入学、医疗、劳动保障等方面享受与该县居民同等待遇。

  (4)每两年在东至籍的企业业主、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中开展一次“发展东至经济功臣”评选活动,在外籍的企业业主、高层管理人员和科技人员中开展一次“东至荣誉市民”评选活动,由县委、县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政治社会待遇。

  22、东至香隅化工产业园区鼓励投资行业

  硝基、胺基系列精细化工产品以及医药、农药、生物化学、高级材料加工等化工产品。

  23、东至香隅化工产业园区在税收方面制定的优惠政策

  (1)新办生产性工业项目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投产之日起,增值税的地方所得部分,前5年由同级财政扶持50%。从获利年度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扶持,第3至第5年扶持50%。

  (2)新认定的省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扶持;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新产品所征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同级财政给予全额扶持。

  24、石台县在收费方面制定的优惠政策

  (1)投资新建项目(房地产业除外),办理证照除收取工本费和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

  (2)新办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水资源费、环保排污费及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工本费,以及代省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准的最低标准收费。

  (3)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规模工业企业项目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旅游、宾馆、饭店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优惠50%。

  25、青阳县对投资鼓励发展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制定的奖励政策

  县外投资企业新办的鼓励发展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不含征用土地投资),按下列办法奖励:

  (1)增值税: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分别按其年度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0%、40%、30%给予奖励。

  (2)企业所得税(含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下同):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县财政全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由县财政奖励50%。

  (3)规费:项目建设期间,属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4)对新办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在此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奖励。

  26、青阳县对投资旅游设施项目,制定的奖励政策

  县外投资企业新办旅游设施,三星级以上酒店和开发旅游景点,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万美元或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办法奖励:

  (1)营业税: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由县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营业税额的50%给予奖励。

  (2)企业所得税:自经营之日起五年内,由县财政分别按其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的70%、60%、50%、40%、30%给予奖励。

  (3)规费:项目建设期间,属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27、青阳县对在工业园投资的项目,制定的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对外资企业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2、规费:项目建设期间,属县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经营服务性收费按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

  3、财政补贴:

  增值税:自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年度缴纳增值税县级财政所得部分的50%、40%、30%给予财政拨款扶持。

  企业所得税:自投产之日起五年内,按其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县级财政所得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财政拨款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50%给予财政拨款扶持。

  凡大学、科研院所、行业协会在工业园区内设立科研分支机构的,所有的项目用地的出让金,由财政给予全额拨款扶持。

  28、九华山风景区对投资新建旅游设施和开发旅游景点制定的优惠政策

  景区外投资者新办旅游设施、三星级以上酒店和开发旅游景点,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美元或人民币8000万元以上的,按下列办法奖励:

  (1)营业税: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由景区财政按其年度缴纳的营业税额的50%给予奖励。

  (2)企业所得税:自经营之日起三年内,由景区财政分别按年度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的50%、40%、30%给予奖励。

  (3)规费:项目建设期间,属景区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征收。

  安徽省各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篇10

  (2000年8月)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客商到安庆市投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有关鼓励投资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原则,热情欢迎广大国内外客商以各种出资方式到安庆市投资置业、开发建设和开展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来投资者包括外商和内商,外商是指来我市投资的外国企业、个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内商是指本市行政区划以外的国内投资者。

  第四条 鼓励外来投资的重点领域:

  (一)优质高新农产品种植、名特优水产品养殖和农产品深加工等开发性农业建设;

  (二)利用我市矿产等各种丰富资源进行开发加工和我市石油化工、轻工纺织、机械电子、建材、医药等优先发展产业进行投资合作;

  (三)依托长江黄金水道,进行港口码头等设施的建设和开发;

  (四)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成片改造和开发现代化小区;

  (五)开发旅游资源,改造现有旅游设施;

  (六)环境保护及高新技术产业;

  (七)国家鼓励和我市需要发展的其它行业。

  第五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市同大中型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合作和投资经营我市已建成收费的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合作;鼓励外来投资者通过整体收购、购置股权和项目经营权、租赁、承包及其他多种方式同我市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制等多种经济所有制企业进行全面合作;鼓励外来投资者在我市兴办产品出口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进口替代型企业;鼓励外来投资者进入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开发。

  第六条 外商在我市投资国家限制类和限定股权比例项目,可享受比东部地区宽松的设立条件和市场开放程度;外商投资企业来我市再投资,外资比例超过25%的项目,视同外商投资企业,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七条 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项目,经海关部门批准,可因某一工艺需要,允许其外发加工经营范围内产品出口。

  第八条 根据国家和安徽省颁布的鼓励外商投资优惠政策规定,对前来安庆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以下优惠:

  (一)外商投资企业一律免交地方所得税;经营期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二年免缴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农业、牧业、林业等外商投资企业,按上述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经报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以后十年内按应纳税额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国家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的三年内,减按15%缴纳企业所得税;从事投资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报国家税务部门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确认的产品出口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经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按国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延长三年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免征营业税;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三年内按一定比例返还。

  (五)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投资者申请、国税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并由同级财政返还地方所得部分的30%;再投资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经核准可全额返还其再投资部分所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六)对从事农、林、渔、牧业、能源、交通、通讯、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自成立之日起,免征城市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三年。

  (七)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八)对符合国家中西部地区利用外资优势产业和优势项目目录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或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九)对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项目,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中的项目,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进口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并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以及生产高新技术产品,其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有关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

  (十)外商投资本规定第四条确定的我市重点领域项目和国家鼓励类项目,土地出让金优惠40%,对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视情分期付款;在规划新区内从事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其建设用地可通过行政划拨方式获取。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免缴土地使用费五年,第六至第十年减半缴纳;投资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农业开发的,免缴土地使用费二十年;经批准外商投资兴办教育、医疗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可免缴土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缴纳场地使用费;投资建设和经营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可优先有偿获得道路两侧土地开发地块的使用权。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十三)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进行强制性价值鉴定。

  第九条 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规模较大的内商投资企业,经批准,可参照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开发生产省及省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的外来重大投资项目和公益事业投资项目,可应外来投资者的合作要求,采取"以项目带政策"的方式进行具体商定,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外来投资企业的规费,由收费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发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中核准的收费项目、标准收取,并如实填写《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卡》。国家和省规定收取的规费,有幅度的,一律按最低限缴纳;除应缴国家和省里部分,属本市分成部分减半缴纳;本市及有关部门均无权另行制定和收取涉及外来投资的其他规费。

  第十一条 为外来投资企业提供良好的投资服务环境:

  (一)安庆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全市外商投资以及利用外资方面的政策咨询、手续代办、项目中介等提供免费系列服务,对投资规模较大的外商投资项目、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股项目提供全过程跟踪服务,同时对规模较大的内商投资项目提供相关服务;安庆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为外来投资者提供代办服务时,有关部门应随到随办,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以非正当理由拒绝受理和拖延推诿。

  (二)外来投资企业的开户银行应当优先审核发放其生产和流通需要的借贷资金;金融部门应当加大对有市场、有效益的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等重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及时审核发放其必要的生产和流通借贷资金。

  (三)支持有条件的外来投资企业申请发行A股和B股;外商投资企业所有外汇资金均可质押向境内中资外汇指定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对外汇担保下人民币贷款可由境外金融机构或境内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信用保证;外商可用其海外资产向境内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提供抵押,从中资银行的海外分行或国内分行贷款。

  (四)外商投资能源、交通等国家重点鼓励领域项目,可自主选择履约保险、保证保险等完善的保险服务。

  (五)优先供给外来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要的水、电、气、运输条件和通讯设施,对外来投资企业的电话安装与使用、车辆养护、货物运输、国内工程设计和施工、咨询及广告等各种服务费用标准,均与本市国有企业同等对待。

  (六)优先为外来投资企业推荐高素质的工程设计和施工队伍。外来投资企业可自行选择设计、施工、供货、监理单位或按照国际惯例实行招标。

  (七)对外商投资并参与企业管理的外籍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有关部门应当尽量提供一切生活和工作上的便利和安全,公安机关和外事管理部门要优先办理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居留手续和多次往返签证;对在本市工作的外籍员工和外地人员,饮食、旅游、交通、邮政、电信等行业均应按本市居民标准收取有关费用。

  (八)对外来投资企业所需专业人才,其工作调动或申请安庆市户口,可不受户籍指标和人事管理的限制,有关部门应当简化受理程序并免收有关费用。

  (九)全市所有与外来投资相关的涉外职能部门和社会服务机构,都应按职责严格执行国家、省及我市有关外来投资方面的系列优惠政策,依法办事,实行行政公示制和服务承诺制,在办公场所和国际互联网"中国安庆"招商网站上,公开办事内容、程序、标准和时限。

  (十)建立外来投资者投诉受理中心,负责受理、交办、催办和督查外商投资企业等外来投资者的投诉事项。投诉受理中心设在市监察部门,对行政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理。

  (十一)对在安庆投资规模较大、技术合作水平较高、经营业绩良好的外来投资企业投资者和在安庆工作时间较长、工作突出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外籍工作人员和内商投资企业外来高级工作人员,市政府将按有关程序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中国法律及其章程行事,享有充分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依法由企业研究决定,企业可自行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和确定经营方式,自行确定产品销售价格和内、外销的比例,自行设置内部管理机构等。

  (二)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维护中外双方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各方委派和更换董事时,应事先进行衔接并以书面形式正式通知其他合作方;对在合营企业中担任正、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职务的中方人员,市各有关部门要支持他们与外方进行业务合作,在其任职和聘用合同期内,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进行调动的,要事先征得合营企业董事会同意。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筹建期间,可开设外汇临时帐户;在领照注册后可自由选择当地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帐户,保留外汇,外汇存款可以转为定期存款。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财产、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可依法转让和继承,并受法律保障,严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非法征收。

  (五)严禁一切单位和个人干扰外商投资企业的正常合法经营秩序,违者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内商投资企业依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享有完整的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具体参照第十二条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四条 外业投资者到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区内注册和投资经营,可相应从优享受开发区另行制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在开发区内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政府,实行区内统一管理和服务。

  第十五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同胞和海外华侨到安庆市投资,适用本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另有优惠规定的,从其规定。《安庆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具体规定》(宜政发[1995]22号)同时废止。

  拓展:

  安徽简介

  安徽,襟江带淮,沿江通海,经济繁荣,教育发达。与江苏、上海、浙江共同构成的长江三角洲城市群已成为国际6大世界级城市群之一。2014年,获得中国最幸福的省份荣誉,被列入中国首个新型城镇化试点省份。2015年,安徽省正式迈入中等偏上收入的快速发展阶段。安徽是中国重要的农产品生产、能源、原材料和加工制造业基地,汽车、机械、家电、化工、电子、农产品加工等行业在全国占有重要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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