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时间:2020-10-18 13:44:15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2017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了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优惠力度逐年加大,扶持作用渐趋明显。本文通过专题调研的方式,旨在从微观层面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查找政策落实中遇到的问题,为进一步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尽可能科学、可行的对策建议,以促进小微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一、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效果

  (一)现行政策规定

  货物劳务税方面: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 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方面:2008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0年1月1日起,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1月1日起,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3万元提高至6万元 ;2014年1月1日起,进一步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上限由6万元提高至10万元 ,且所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方式,还是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财产行为税方面:2011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二)政策落实情况

  以安徽国税为例,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加大政策宣传力度,优化税收服务手段,强化日常督促检查,多措并举、积极作为,有效推动了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贯彻、深入落实。从全省的统计数据来看,受惠于小微企业暂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由2013年9月份纳税申报期的5.2万户(含增值税零、负申报,下同)增加至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的11.39万户,该项政策实施以来累计免征增值税超过1亿元。实际受惠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逐年增加,2010年度3.38万户,减免企业所得税0.54亿元;2011年度3.69万户,减免企业所得税0.74亿元;2012年度3.76万户,减免企业所得税1.04亿元;2013年度4.30万户,减免企业所得税1.33亿元。

  (三)政策效应分析

  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对安徽省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助推作用。一是税收优惠惠及的纳税人越来越多。以小微企业暂免征增值税政策为例,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受惠的小微企业11.39万户,同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13.46万户,惠及面达84.62% 。以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为例,惠及企业逐年增加,特别是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提高至10万元,范围扩大至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后,将有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更大的税收优惠。二是小微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逐步增强。小微企业在经济下行压力不减的背景下,税费高、融资难等问题突出,在最需要解决的资金、技术、人才、政策等诸多因素中,资金问题的占比近56%。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实施,一方面,起到了较好的导向作用,使大多数小微企业感到了温暖,看到了希望,增强了自身应对经济下行压力的信心;另一方面,通过多重政策效应的相互叠加,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增强其自身造血功能,促进其不断发展壮大。三是税收政策的正向激励作用不断发挥。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全面、有效落实,进一步激发了全社会的创业热情,从而增加了就业岗位,促进了民生改善,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以小微企业暂免征增值税政策为例,政策实施以来,安徽省累计新开业小微企业1.43万户,提供就业岗位17.6万个 ,较好地促进了民生改善。

  二、影响政策落实效果的主要因素

  (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与小微企业划型标准存差异

  小型微利企业是企业所得税法明确的一个法定概念,具体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下列企业:(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则是一个约定概念,是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的统称。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表述,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同时进一步明确,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据此分别设定了上述 17个行业中的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标准。由此可见,小型微利企业和小微企业在划型标准上存在明显差异。这一差异,使得相当一部分企业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且属于《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划定的小型企业或微型企业,但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率优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显然,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与这一规定存在不相协调之处,相当一部分企业认为是一种政策歧视,从而增加了税务机关在政策落实过程中的解释难度,降低了社会各界对税收政策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认同度。

  (二)增值税暂免征政策与起征点制度竞合导致误解

  从2011年11月1日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作如下调整: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据此,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均将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至幅度上限,即销售货物、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由于决定对调整目的的界定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的要求”,导致一些地方将增值税起征点适用范围扩大至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第九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它个人。由此可见,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并无明显关联。为了弥补税收政策疏漏,纠正政策执行上的混乱,在进一步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背景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但由于增值税暂免征政策与增值税起征点制度均将月销售额的限额确定为2万元,使得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对增值税暂免征政策产生了模糊认识。同时,受增值税“以票控税”征管模式的影响,不少纳税人因经营业务需要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并未完全享受税收优惠。此外,也有一部分纳税人认为月销售额2万元的标准过低,实际免征的税额很小,尚达不到本地区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与经济发展现状明显不适应,只能算是一种政策导向,对小微企业的作用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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