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招商政策

时间:2020-10-15 14:26:48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安徽省池州市招商政策

  兼并、收购关停亏损企业的,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1、池州市政府对投资工业企业制定了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同时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九华山管委会、市开发区管委会和各园区分别在土地、规费、税费等方面制定了优惠政策。同时,池州市对重大项目,实行以项目带政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

  2、池州市对外来投资方式的要求

  外来投资者投资的具体方式可由双方商定,既可以是独资、合资、合作,也可以是BOT、补偿贸易、股权收购、产权买断等,非国家法律禁止的任何投资方式都行。

  3、池州市优先鼓励投资的产业

  非金属新材料业、旅游业、农副产品及深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深加工业、能源产业、轻纺工业、数控机械装备制造业、化工业、现代物流业。

  4、池州市对鼓励投资工业固定资产项目的扶持政策

  (1)建立池州市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实行工业项目前期费用补助制度。凡符合我市产业政策、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列入《池州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列入《池州市工业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的项目落户开工后,均可申请项目前期费用补助。补助标准按每个项目实际发生的前期费用的60%比例给予补助,但最多不超过20万元。

  项目前期费用是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评估报告和相关论证等费用。

  (2)实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贴息(补助)政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技改项目,在建设期内,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0—100%的贴息;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或民间融资投资的,比照银行贷款的基准利率予以补贴。单个项目贴息(补助)最长期限为3年,最高贴息(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市、县(区)担保公司应在自身发展壮大的同时,尽可能的为有潜力、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3)实行在园区投资工业项目奖励政策。凡在市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新办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土地、厂房和生产设备)总/额1000万元—1亿元的,项目建设期在2年以内,在项目竣工投产后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10万元;投资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30万元。

  (4)实行地方税收奖励扶持政策。境外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所得税除享受国家减免优惠政策外,在减半征税期间,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市外境内投资者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工业项目,3年内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5、池州市对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的扶持政策

  (1)设立企业上台阶奖。对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当年实缴税金达到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年销售收入已达1亿元以上、实缴税金达到12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缴税收增幅在20%以上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20万元;年销售收入达5亿元以上、当年实缴税金在4000万元以上且增幅超过全市平均水平的工业企业,当年一次性奖励企业40万元。纳税负增长的企业不享受奖励。

  (2)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凡进入企业上市辅导期的拟上市工业企业,市财政给予50万元-100万元借款用于企业上市的前期工作,待上市成功后归还。对上市成功的企业,属国有、集体企业的,奖励企业2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20%;属民营企业的,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法定代表人占40%。

  (3)鼓励企业争创名牌。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出口名牌的,奖励企业20万元;新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企业10万元;新获得省级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出口名牌产品的,奖励企业1万元。

  6、池州市对发展科技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1)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同一企业同一性质的技术中心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2)鼓励工业企业购买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和实用专利技术,在本市实行成果转化并获得成效的给予奖励。企业利用科技成果和实用技术新增税收增幅达30%以上的,按实际购买费用的30—50%给予奖励;税收增幅达100%的,给予实际购买费用的100%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该项目投产后一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60%。

  (3)鼓励工业企业生产研发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生产、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3年内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3年内所缴增值税的25%(地方留成部分)按收入归属,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后,由同级财政返还企业,用于企业技术研发投入。

  (4)鼓励工业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5%—1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7、池州市对发展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扶持政策

  (1)鼓励在开发区等工业园区新办轻纺、服装、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在工业园区新办的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200人以上的,优先享受各类政策支持,三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达500人的,五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达1000人的,八年内企业所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期满后,凡当年新增就业人数超过上年平均人数30%以上的企业,当年新增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

  (2)鼓励在开发区等工业园区租赁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租赁政府及园区建设的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按年租金20%给予减免;达到500人的以上,按年租金40%给予减免;正常生产经营10年以后,租赁的厂房无偿给予企业生产经营。租赁其他投资商创造的商业性厂房创办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年稳定就业人数达到200人以上的,前3年按年租金的20%给予补助,3—10年按年租金40%给予补助,10年以后(含10年)按年租金70%给予补助;达到500人以上的,前3年按年租金40%给予补助,3—10年按年租金60%给予补助,10年以后(含10年)按年租金80%给予补助。

  (3)鼓励劳动密集型企业对新增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工种,按培训后上岗人员的实际培训费用,给予每人200—400元一次性补助。

  (4)鼓励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吸纳持有《就业服务卡》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该类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10%补贴;吸纳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就业的给予20%补贴,其中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人员就业的,按30%给予补贴。

  (5)鼓励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可以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参加社会保险,但最迟要在3年之内为全部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可按全省平均工资的60%或高于60%自行选择,其中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可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自行选择。基本养老保险可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保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基本医疗保险,企业可根据自身状况,并结合职工个人意愿,在现行费率(8.5%)基础上下浮3个百分点缴纳统筹住院医疗费用,职工个人不缴费,也不享受门特医疗及个人账户待遇。

  “就业人数”指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职工人数。

  8、池州市对创办中小企业、市外人员来池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工业企业的鼓励政策

  (1)进一步放宽中小企业创办条件。中小企业所有投资领域“非禁即入”。对设立公司制中小企业的,资本金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取消对中小企业各类前置性行政许可。

  (2)鼓励市外人员来池创业和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在我市创办工业企业的市外人员,可凭营业执照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办工业企业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政策待遇。

  9、池州市为促进招商引资和园区建设减免的收费项目

  国家和省没有明文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有明文规定收费的,一律按下限收取,并实行收费公开制。中介机构对工业企业的服务,打破行业垄断,实行市场化运作,参照行业规定和物价部门核定的最低标准收取费用。任何政府部门和单位不得强制要求企业参加各种收费性培训、会议、考察、评比等活动。严禁向企业乱收费、乱检查和各种摊派。

  (1)在全市取消和免收9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62项。(详见池政办[2006]24号文件,池州市政府网招商引资网页)。

  (2)在全市降低3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其中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5项;降低11项涉企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池政办[2006]24号文件,池州市政府网招商引资网页)

  (3)在全市对经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聚集区的工业投资项目,免收39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详见池政办[2006]24号文件,池州市政府网招商引资网页)。

  10、池州市保留的收费项目

  所有保留的收费项目,一律进入行政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统一代收代缴。各执收部门和单位将保留的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和期限,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向企业公示。凡未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均属乱收费,交费企业有权拒交,并向物价、监察、财政、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举报。

  11、池州市对引荐外来投资项目的奖励政策

  奖励的引荐项目范围仅限于园区加工制造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同分6‰、4‰、2‰三个档次递减累进进行奖励。贵池区、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和九华山风景区、池州经济开发区引荐外来投资项目,参照施行。(详见池政[2006]36文件)

  12、到池州开发区投资的外资企业可享受的税收优惠

  (1)生产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先进技术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按税法规定的税率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产品出口企业,按第1项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企业当年出口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现行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所得税税率低于10%的,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区内投资所得的利润,在区内继续扩大再生产或投资兴办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批准,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予以退税,其中再投资用于先进技术项目或产品出口项目的,可按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的100%予以退税。

  13、到池州开发区投资的内、外资企业可享受的财政扶持政策

  (1)工业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10万元(含10万元)的,自生产经营起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50%的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60%的比例予以扶持。

  (2)私营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达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三年内均由开发区财政按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50%的比例拨款,用于扶持企业的发展;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均按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的60%的比例拨款予以扶持。

  (3)开发区内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从开办年度起,二年内所交营业税的总额由开发区财政予以扶持;从获利年度起,二年内所交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开发区财政予以扶持。

  (4)工业企业依法受让的项目用地,由开发区财政按其所缴的契税额予以扶持,并按其所缴土地使用税额扶持五年;拥有的自用厂房,自购置或建成之次月起按其所交房产税额扶持五年。

  (5)开发区内的内资工业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经批准前二年可享受企业缴纳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扶持,后三年减半扶持。

  14、池州开发区的商贸流通、交通运输企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1)财政扶持政策

  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开业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财政扶持,第三年至第五年按企业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给予财政扶持,扶持期限为5年。

  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企业每年缴纳的增值税形成的地方可用财力年达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的,由开发区财政按地方留成部分的25%比例予以扶持。

  自开业年度起,三年内企业缴纳的营业税,由开发区财政每年按实缴数的12.5%返还支持企业的发展。

  (2)收费优惠政策

  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上缴外,地方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

  协调收费单位对经营性收费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3)金融优惠政策

  入区企业申请金融机构贷款,在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情况下,开发区可商请有关担保公司为此担保。

  (4)其他优惠政策

  简化审批程序,提供限时办结和全程跟踪服务,促使企业投资成功。

  15、来池州开发区投资工业项目用地有何要求

  (1)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容积率按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4]232号“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中规定的标准或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0%;

  (2)除了重工业以外,轻纺、医药、电子等行业应建造二层以上厂房,对建造两层以上厂房的,免收两层以上的城市配套费;

  (3)厂区生活配套及行政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项目用地的7%;

  (4)对签订投资协议,但闲置两年以上未开发建设的土地,即使取得了土地使用权,也要依法收回。

  16、贵池区对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制定的优惠奖励政策

  对投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1)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且年纳税3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按4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一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2)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且年纳税6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两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5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3)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且年纳税120万元以上的,从企业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一切行政事业性费用,已缴纳的增值税地方收入部分按60%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17、贵池区对“嫁接”改造和启动经营现有企业制定的奖励政策

  对“嫁接”改造和启动经营现有企业的(含乡镇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1)兼并、收购关停亏损企业的,从获利年度起,三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由同级财政用于奖励企业发展。

  (2)承包、租赁亏损企业的,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原企业所欠债务,由留守企业承担,不向承包、租赁业主收取。

  18、贵池区对在工业园投资的项目,制定的优惠政策

  在贵池各类工业园(含经区委、区政府批准,由乡镇管理的小区)投资的外来工业企业可享受下列优惠:

  (1)在工业园兴办工业企业的,在享受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各项优惠政策期限可再延长1—2年。

  (2)工业园管理机构可代为办理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根据项目的规模、技术含量、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与域外投资者共商双方满意价格。成片综合开发的土地一次规划,可预约用地,分期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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