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0-10-15 12:15:0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安徽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凡在亳州市内新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返乡创业者、农民专业合作或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均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担保贷款。

  亳州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

  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大创业扶持力度,推进创业孵化工作,优化大众创业环境,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鼓励返亳、在亳人员创业,规范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的`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返亳、在亳的符合法定劳动年龄,有创业愿望、创业能力和创业条件的劳动者。

  第二条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初始创业补贴、大学生创业资助、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创业培训补助、创业项目奖励、“亳州创业之星”评选、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

  第二章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

  第四条 2016年起,市财政出资1500万元设立市扶持创业专项资金,确保创业扶持政策措施落实。

  第三章 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第五条 市创业扶持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一)初始创业补贴。以下初始创办小微企业者,在我市工商注册且连续正常经营一年以上,市政府将根据不同类型人员给予一定扶持。

  1、在校和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初始创业者,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贴5000元。

  2、返乡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复转军人、残疾人初始创业者,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贴3000元。

  3、其他初始创业者,以户为单位,一次性补贴2000元。

  符合多重条件的,按最高金额补贴。

  (二)初始创业投资补贴。对初始创业投资工业、生产性服务业,固定资产投入10万元以上、正常经营连续6个月以上且照章纳税的,按固定资产投入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三)创新创业人才奖励。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科技成果转化的人员,利用自己的科技成果、技术来我市创办、参股企业,且企业转化单项成果的产品年销售收入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者,按照销售收入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创业培训补助。有创业意愿、培训需求的本市城乡劳动者,均可以到我市定点培训机构免费参加培训。

  (五)创业项目奖励。组织全市创业项目征集推介活动,评选一批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的创业项目。对年度评选出的前5个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的奖励(评选办法另行制定)。

  (六)“亳州创业之星”评选奖励。每年全市组织评选出6个“亳州创业之星”人选,一等奖1名,奖励1万元;二等奖2名,各奖励8千元;三等奖3名,各奖励5千元(评选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本文件下发之日起,凡在亳州市内新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返乡创业者、农民专业合作或家庭农场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等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均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担保贷款,财政在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补助。

  (二)劳动密集型、科技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贴息贷款额度,财政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以户为单位,本文下发前已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助的不得重复申请。

  第四章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

  第七条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专项管理、专项使用。

  第八条 创业扶持对象申请专项补贴、补助和奖励资金时,可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或亳州“网上办事大厅”下载填写相关表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季度审核汇总后,提出资金申请,市财政局按申请据实拨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申请材料审核力度,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市财政局要及时拨付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的及时发放。

  第九条 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接受同级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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