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创业扶持政策

时间:2021-04-18 10:38:31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桂林市创业扶持政策

  桂林市有哪些创业扶持政策呢?桂林市创业有啥优惠政策呢?

  小额担保贷款

  1. 小额担保贷款对象

  (1)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诚实守信,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业徒弟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农村创业妇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毕业2年以内并志愿到广西创业的)、大学生“村官”(在聘期内)。

  (2)组织起来就业的企业(由第1点中人员以组织起来就业的形式兴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法定代表人)。

  (3)合伙经营的企业(2名以上由第1点中人员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持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4)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指当年新招用第1点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据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标准认定的小企业)。

  (5)毕业两年内在网络平台开展创业活动的高校毕业生,需符合以下条件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在网络平台从事实物或虚拟商品交易活动,持续正常经营半年以上,无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且累计交易额不低于1万元;‚网络平台为经国家商务部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公布的电子商务示范企业所设立的电子商务平台。

  2.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及其期限

  符合贷款条件的个人从事微利项目的,一般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毕业生贷款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最高贷款额不超过5万元,单个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0万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200万元。高校毕业生网络创业的最高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

  小额担保贷款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展期一次,但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3.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3个百分点。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按贷款合同签订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4. 小额担保贷款的可申办银行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经办银行。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5.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程序及材料

  (Ι)申请

  (1)个人向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申请贷款,并提交下列材料: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需提供《就业创业证》原件和复印件,就业困难人员需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47号分类提供有效证明,毕业2年内的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大学生“村官”需提供毕业生证书、组织部门聘任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

  ƒ贷款项目企划书或用途说明;

  ④ 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

  ⑤ 经办银行和担保机构要求提供额其他材料。

  (2)组织起来就业和合伙经营创办的企业向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申请贷款,除应提交个人申请贷款需提交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或其他证明;从事种植、养殖、加工组织还应提供村委会(社区)出具的证明。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持有关材料直接向市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创业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及劳动用工备案、企业与新招用的下岗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未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等。

  (4)符合条件的、从事网络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向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提出贷款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毕业证书、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户口薄、贷款申请书、贷款抵押担保意向和还款计划、合法有效的“网店”经营状况证明等。

  (Ⅱ)组织推荐

  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等组织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初审后出具推荐安意见,统一提交当地人社部门。

  (Ⅲ)资格审查

  人社部门对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签署审核意见后送所在地担保机构。

  (Ⅳ)承诺担保

  担保机构收到人社部门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履约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承诺担保后,将申请人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当地经办银行审定。对尚未简历担保机构的地区,经办理银行在收人社部门送来的相关材料后,应对项目效益计划、信用评估、还款方式、履约责任能力等进行实地考察,审核确定是否同意贷款。

  (Ⅴ)贷款发放

  经办银行依据贷款申请的有关材料审定贷款,符合有关规定的,发放贴息贷款,并在与担保机构签订的担保合同中注明。

  6.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办理时间规定

  社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推荐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推荐意见;人社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个人的申请,3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申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担保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是否同意担保的意见,;经办银行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同意贷款的审查意见,在签订贷款合同的5个工作日内,将贷款金额全额划入借款人的账户。

  服务部门:桂林市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指导部 咨询电话:0773—2810611

  贷款贴息

  1. 贷款贴息比例

  (1)对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申请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

  (2)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们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同级财政各负担一半。

  (3)小额担保贷款展期或逾期财政均不贴息。

  (4)担保基金由指定担保机构运作的,经担保机构担保、在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年末担保贷款余额控制总额以内发放并符合条件的贷款,由财政贴息;超过控制总额的,财政不予以贴息,相应的贴息资金由担保机构承担。

  (5)担保基金由指定经办银行运作的,经办银行、在同级财政部门下达的年末担保贷款余额控制总额以内发放并符合条件的贷款,由财政贴息;超过控制总额的,财政不予以贴息,相应的贴息资金由经办银行承担。

  (6)各市、县年末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在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5倍以内并符合条件的贷款,由财政贴息;超过5倍的贷款,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不予以贴息,相应的贴息资金由各市、县自行承担。

  2. 贷款贴息支持对象:

  持有效就业创业证的城镇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大龄、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专业退役军人、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3. 财政贴息资金的申请

  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同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各市、县财政部门收到经办银行报送的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预拨上一季度财政贴息资金。

  4. 申请财政贴息资金材料

  《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报审核表》、《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季度申请明细表》、微利项目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等材料。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项目,财政不予以贴息

  (1)贷款品种不符合财政贴息规定的;

  (2)用于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经营项目的贷款;

  (3)贷款额度超过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贷款;

  (4)贷款期限超过2年的贷款;

  (5)贷款利率超过对顶的最高限额的贷款;

  (6)展期或逾期的贷款;

  (7)其他不符合财政贴息的贷款。

  6. 财政贴息的微利项目

  (1)商业类——烟酒零售、服装鞋帽零售、日用品零售、小五金零售、糕点食品零售、音像制品零售、书报刊零售、鲜花零售、玩具文具零售、文化用品零售、水果蔬菜零售、其他商品零售等;

  (2)服务类——餐饮服务、旅店服务、维修服务、家政服务、卫生保健服务、社区便民服务、租赁服务、中介服务、搬运运输服务、复印打字、理发、机动车美容养护、音像图书借阅、废品回收等;

  (3)加工制作类——小五金加工制作、饰品加工制作、木铁器加工制作、食品加工制作、服装鞋帽加工制作、家庭作坊加工制作等;

  (4)种植养殖类——林果栽培、花草蔬菜种植、家禽家畜水产养殖等。

  服务部门:桂林市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指导部 咨询电话:0773—2810611

  税费优惠

  1.个体经营税收政策

  (1)内容: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内高校毕业生(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财税〔2014〕39号)

  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

  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2)申请:

  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按规定凭学生证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创业证》。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

  (3)享受税收优惠方法:由就业和创业地人社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财税〔2014〕39号)

  (4)执行期限: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税〔2014〕39号)

  2.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吸纳税收政策

  (1)内容: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1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备案。按此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财税〔2014〕39号)

  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你是谁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再结转以后年度扣减。

  减免税总额=Σ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定额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年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申请:

  向县以上人社部门提交材料: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创业证》;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持<就业创业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人社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县以上人社部门接到材料后,按照财税〔2014〕39号文件的规定,重点核实以下内容: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是否已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新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规定。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就业创业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3.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国办发〔2014〕22号)

  4.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和毕业年度内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办发〔2014〕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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