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投资、创业优惠政策之税收政策

时间:2020-10-11 10:40:51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防城港市投资、创业优惠政策之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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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2014 年修订,详见桂政发〔2014〕5 号执行时间:2014 年1 月1 日至2020 年12月31日

  ①新办的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②新认定的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新办的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设计和生产企业,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③新办的符合本政策第三条规定的国家鼓励类工业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5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6 年至第7 年减半征收。

  ④新办的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从开办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免征5 年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⑤对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在享受国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⑥对新设立的大型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年减半征收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

  ⑦对新设立的大型仓储类物流企业以及大型分拨、配送、采购、包装类物流企业,其主营业务占总收入50%以上的,自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2 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第3 年至第5 年减半征收。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强区的决定》税收优惠政策摘要①旅游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②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③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全面推动全民创业加快推进城镇化跨越发展的意见》税收优惠政策摘要①创业者以自有专有技术、专利技术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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