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主要政策

时间:2022-05-24 20:23:54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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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主要政策

  引导语:为了鼓励大学生创业创新,江苏提出一系列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创业政策,我们一起来看看2016年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主要政策吧!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主要政策

  江苏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主要政策措施一览表

  1.中小企业吸纳就业

  主要优惠政策

  1.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按照每人每年52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2.当年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科技型小型微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额度发放小额担保贷款,并由同级财政给予50%的贴息。

  3.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

  对各类企业(单位)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企业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4.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外包企业,每新录用1名大专以上学历员工从事服务外包工作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中央财政给予企业不超过每人4500元的培训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培训机构培训的从事服务外包业务人才,通过服务外包业务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考核,并与服务外包企业签订1年期以上劳动合同的,给予培训机构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培训支持。

  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在6个月之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统一按省规定的对企业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补贴标准和办法给予补贴。

  5.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劳动合同签订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基层就业

  基层项目

  我省目前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有:“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苏北计划”、“选派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计划”等。

  主要优惠政策

  1.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公益性岗位就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同时按规定参加有关社会保险。

  2.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苏北县以下(不含县政府驻地)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3年以上(含3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分别享受国家和省出台的学费代偿政策。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

  3.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机关工作的,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后级别工资高定1至2档;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薪级工资高定1至2级。

  4.自2012年起,省级以上机关录用公务员,除部分特殊职位外,均应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中录用。

  5.对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高校毕业生,报考硕士研究生时初试总分加10分,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户口档案办理

  对到西部县以下基层单位和艰苦边远地区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户口可留在原籍或根据本人意愿迁往就业地区;人事档案原则上统一转至就业单位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党团组织关系转至就业单位,在工作期间积极要求入党的,由乡镇一级党组织按规定程序办理。

  3.应征入伍

  享受优惠政策

  1.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应届毕业生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按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执行。

  2.具有高等学历的士兵退役后,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且专列一定比例招收退役毕业生报考者;退役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具有本科学历并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

  4.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享受优惠政策

  1.税收优惠。持《就业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执行期限至2016年12月31日)

  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按规定落实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支持。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额度上限为1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对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贴息。

  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政策。

  3.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4.享受培训补贴和一次性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初次自主创业,经营6个月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5.免费创业服务。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的创业指导服务,包括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允许包括专科生在内的高校毕业生在创业地办理落户手续。

  自主创业能力提升

  各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已形成一些成熟的创业培训模式,如“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SYB”(创办你的企业)、“IYB”(改善你的企业);高校毕业生可选择参加创业培训和实训,并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以提高创业能力。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小额担保贷款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贷款担保机构审核并承诺担保、商业银行核贷的程序,办理贷款手续。

  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都可以开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在指定的具体经办银行可以办理小额担保贷款。

  5.就业见习

  参加对象

  就业见习主要对象: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毕业时间不足三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江苏籍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参加见习人员要符合以下条件:身体健康,品行优良,无违纪违法记录。

  经各级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高校毕业生、人社部门认定的城市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或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优先安排见习。

  申请途径

  (1)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到江苏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www.jsrsrc.gov.cn)和各市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网站查阅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信息,通过网上报名、到单位报名等方式,报名参加见习。

  (2)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参加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的毕业生就业见习供需洽谈活动,现场报名参加见习。

  (3)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以到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毕业生登记窗口登记,由各地推荐参加见习。

  享受政策

  (1)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发放基本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2)由所在见习单位为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由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见习人员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免费提供人事档案托管服务。

  (5)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期限一般为3-6个月,就业见习活动结束后,见习单位对高校毕业生进行考核鉴定,出具见习证明,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和选用见习高校毕业生的依据之一。见习期间或期满后被见习单位正式录用的,在该单位的见习时间可作为工龄计算。

  6.职业培训

  参加途径

  高校毕业生可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咨询了解职业培训开展情况,选择适宜的培训项目参加。

  职业培训工作主要由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技工院校或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

  享受政策

  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毕业学年内参加创业培训,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和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企业新招收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最高不超过500元,给予企业定额培训补贴。

  毕业后,按规定进行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也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

  7.就业援助

  获得途径

  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为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

  享受政策

  1.对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符合申领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向所就读的高校提出申请。

  2.毕业年度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按规定办理就业失业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低于其实际缴纳的1/2、不超过2/3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各级机关考录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免收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的报名费和体检费。

  4.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可免费获得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人事档案托管等服务政策。有意愿参加就业见习的。可按规定提供基本生活补助并办理一次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和鉴定补贴。有创业意愿的,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创业服务等扶持政策。

  8.公平就业

  实习权益

  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实习,享有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劳动环境,学校不得通过中介机构或者劳务派遣单位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企业不得安排总时间超过十二个月的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日超过八小时、每周超过四十小时;企业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直接向顶岗实习学生支付实习报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学校不得克扣或者拖欠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

  公平就业权利

  高校毕业生应当依法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高校毕业生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应当享受同工同酬权利。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除涉密等特殊岗位外,要实行公开招聘,招聘信息要在政府主办的就业网站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以及对拟聘人员公示期不少于7天。

  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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