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创业扶持政策

时间:2020-09-23 18:47:02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青岛市创业扶持政策

  引导语:创业大军越来越多,作为创业者也要了解创业政策,在今年,青岛的学生创业有什么补贴吗?有哪些政策出台了?

  第一条 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开设“网店”和“一址多照”等创业实体的下列人员,符合条件均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毕业5年内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驻青高校毕业年度毕业生、休学创业大学生和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

  2、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

  (二)补贴标准。

  1、2011年10月1日-2015年6月22日注册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

  2、2015年6月23日起注册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为1万元。

  (三)补贴条件。

  1、创业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有固定营业场所并办理就业手续,在申领补贴时正常经营。注册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需在创业实体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费有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注册个体工商户的需按照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在我市缴纳社会保险。营业执照、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注册时间须在失业登记、毕业证注明时间之后或在毕业学年时间范围内。

  3、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四)扶持期限。

  一次性创业补贴的扶持期限为2年,从补贴申请受理当月起计算。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人员,2年内纳入就业创业管理(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对非本市户籍创业者(含毕业年度在校大学生及休学创业大学生)实行分期补贴,正常经营满1年后补贴5000元,正常经营满2年后再补贴5000元。

  (五)所需材料。

  申领补贴人员向工商注册地所在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报以下材料:

  1、本人填写《青岛市创业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变更的还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创业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工商银行借记卡或存折正反面复印件;

  6、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创业持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7、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8、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9、企业和民办非企业需提供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10、创办企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二条 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一)补贴范围。

  对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各类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离岗创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原单位参保的除外)的,均可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

  (二)补贴标准。

  1、工商营业执照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注册的,法人及带动就业1人符合条件的补贴标准为1万元;

  2、工商营业执照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注册的,法人符合条件的补贴标准为1.2万元;

  3、工商营业执照在2014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注册的,法人及带动就业1人符合条件的补贴标准为2万元。

  (三)补贴条件。

  1、创业者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

  2、小微企业的创办者应办理就业登记手续,且申领补贴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正常生产经营是指企业按月通过金融机构向招用人员(含创业者本人)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我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具有正常营业收入和一定盈利能力。

  3、申领一次性小微企业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企业法定代表人,且首次创办小微企业。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是指创业者在青岛行政区域内首次工商注册登记,并经注册地所在区(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小微企业。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四)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法人向工商注册地所在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申领补贴人员应提报以下材料:

  1、法人填写《青岛市创业补贴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变更的还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申领补贴月份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吸纳就业人员的还需提供吸纳人员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工资发放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申领一万元的.需申领前6个月的银行代发明细)

  7、企业财务报表。

  8、申请人工商银行借记卡或存折正反面复印件;

  9、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创业持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10、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毕业年度大学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口本首页、索引页和申请人户籍单页原件及复印件;休学创业大学生需提供学校出具的休学证明;

  11、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12、企业开户许可证原件和复印件。

  13、创办企业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章。

  第三条 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一)申领范围和条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含外地户籍人员,符合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的人员),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创造岗位新招用人员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创业者,可申领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1.创业者须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登记注册时间在2013年10月1日以后,且有效期限在1年以上。

  2.创造岗位新招用青岛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青岛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含12个月,不含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3.招用人员不含创业者本人、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

  根据申领补贴时新招用人员的岗位数量,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三)所需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向工商注册地所在街中心提出申请,申领补贴人员应提报以下材料:

  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申请表》和《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

  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营业执照变更的还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本市城乡失业人员的需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派遣期内大学生需派遣证原件及复印件;招用硕士及以上学位的需毕业证、学历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招用人员申领补贴月份前6个月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原件及复印件;

  7、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8、单位公章、法人章。

  第四条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一)补贴范围和条件

  1、青岛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含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以及小微企业新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为招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给予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2、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对支付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包括欠发)的月份,当月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3、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且不超过3个月的,可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二)补贴标准、期限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按照每人每月200元。

  3、补贴期限。对同一就业困难人员或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被一个或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对从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含5年)的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时的年龄为准)。

  小微企业招用本市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为1年,政策执行期限截止至2015年底。

  (三)资金申领拨付程序

  1、申报。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按季度申报,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申报补贴资金。用人单位应向工商注册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⑵《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

  ⑶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月份的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的原件及复印件。

  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⑴小微企业认定证明及复印件。

  ⑵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报到证(或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一次申请补贴的单位,需提交《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

  一、贷款范围和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在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后,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一)本市城乡失业人员,未就业军队退役人员、残疾人、随军家属、失地农民、返乡农民工。

  (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市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在校生和驻青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在校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

  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须为营业执照注册人;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须为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创业时间以法定代表人变更时间为准且未申请过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除外)。

  申请人须有具体经营项目、固定经营场所,并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一)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1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申请最高4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以下简称经办银行)会同担保机构根据贷款人从事行业、经营状况、还款能力、吸纳就业人数、项目评估和反担保等情况确定。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贷款额度在15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1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贷款额度在30万元以上的,贷款期限内至少吸纳2名本市户籍城乡失业人员或高校毕业生就业;吸纳就业人员以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数为准。

  正常经营、无不良信贷记录、初次贷款期间内按规定带动就业的创业成功者,在还清贷款后3年内可申请二次小额担保贷款。二次贷款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其中,吸纳就业人数为新增就业人数。

  (二)贷款期限。首次及二次小额担保贷款期限分别不超过2年。对贷款期限不足两年的,按期还本付息后,可申请给予剩余期限的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三)利率和经办银行。贷款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各国有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银行青岛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青岛分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均可申请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民银行结合申办银行的贷款利率、服务质量、网点分布等因素采取公开竞争的方式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在通过公开竞争方式确定新的经办银行之前,原经办银行可按本通知规定继续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四)还款方式。小额担保贷款还款采取前12个月按月付息、后12个月按月还本付息的方式。其中,一年期以内贷款可以采取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

  三、贷款办理程序

  (一)资格审查

  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向注册地所属区(市)的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1、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应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

  (3)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反担保证明;

  (6)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申请人应填写《青岛市促进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失业人员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在人力资源信息系统中确认是自谋职业状态);退役军人提供《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证》或由民政部门出具的自谋职业证明(证件);残疾人提供《残疾证》;随军家属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及有关部门出具的随军证明;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或《学生证》、《报到证》;

  (3)工商营业执照(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营业执照注册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5)反担保证明;

  (6)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 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一、税收优惠范围和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列人员,可享受自主创业税收减免。

  1.本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城乡失业人员;

  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

  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教育的普通高校毕业生、成人高等学校的学生)。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城乡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享受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减免。

  1.商贸企业;

  2.服务型企业中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代理业(包括代购代销货物、介绍服务等)、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租赁业(仅指不动产租赁)、其他服务业(包括沐浴、理发、洗染、照相、美术、裱画、誊写、镌刻、化验、录音、录像、测绘等)经营活动的企业;

  3.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

  4.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税收优惠期限和标准

  (一)税收优惠期限3年,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税收优惠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二)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期限内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按每人每年9600元执行。

  (三)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在期限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按每人每年5200元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个体经营免税人员和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45号)规定,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已认定的享受税收优惠人员,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限额标准或定额标准。

  三、自主创业税收减免程序

  (一)申请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个体经营者,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个体经营税收政策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向工商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认定

  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核实申请人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打印“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并加盖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公章。

  (三)备案

  1. 经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人员,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当月,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符合条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经营者,持相关材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3.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个体工商户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中加盖“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 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在年度减免税9600元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9600÷12×实际经营月数。

  2.符合条件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经营者,办理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时,在《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免(减)税额”、“本期减免税(费)额”栏填报营业税及附加减免税(费);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时,在《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减免税额”栏填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额。《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免(减)税额”栏和《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减免税额”栏的累计额,不能超过年度减免税限额。

  四、企业吸纳失业人员税收减免程序

  (一)申请

  符合范围和条件的企业,持以下材料填写《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件2),向工商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认定申请。

  1.《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新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4.《企业实体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5.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及复印件。

  (二)认定

  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接到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认定申请后,核实以下情况:

  1.新招用失业人员属于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以前未享受过税收优惠政策。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经营范围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

  3.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新招用失业人员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起止时间1年以上。

  4.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已为新招用人员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符合税收优惠政策人员范围人员,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打印“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并加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公章。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发《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正副本,打印《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工作时间表》(附件4),加盖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公章。

  (三)备案

  1.经税收优惠政策认定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吸纳失业人员的次月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核发的《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企业吸纳失业人员工作时间表》、《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副本,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纳税年度终了前招用失业人员发生变化的,应当在人员变化次月按照前项规定重新备案。

  3.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人备案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9页“享受就业扶持政策情况”栏中加盖“已享受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税款减免顺序及额度

  1、符合条件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按本单位吸纳人数和签订的劳动合同时间核定本单位减免税总额,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减免税总额=∑每名失业人员本年度在本企业工作月份÷12×5200

  2.按月办理填报《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时,在“免(减)税额”栏扣减,可自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年度终了,如果纳税人实际减免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减免税总额,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以差额部分扣减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填报在“减:减免所得税额”栏(《税收优惠明细表》填报在“过渡期税收优惠”栏)。《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免(减)税额”栏的累计额,不能超过核定年度减免税总额。

  3.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在减免税总额内每月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个人所得税。

  4.第二年及以后年度当年新招用人员、原招用人员及其工作时间按上述程序和办法执行。每名失业人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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