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时间:2020-09-08 15:07:12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2016年湛江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2016年湛江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有哪些?2016年创业有哪些补贴政策?

2016年湛江市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一、职业介绍补贴

  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政策的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新成长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除外)提供免费就业服务的,可按经其服务后实际就业的人数申请职业介绍补贴。补贴标准为400元/人。每人每年限补贴一次。

  二、职业培训补贴(含鉴定补贴)

  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乡劳动力(全日制在校生、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以下简称本省户籍劳动力)和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未享受过本省政府补贴培训的,参加本省有关培训教育机构、行业组织或企业组织的职业培训或者自学,获得本省颁发的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自相关资格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可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已享受政府补贴培训的,每年可一次提升一级资格等级(含跨工种)的技能晋升培训补贴。

  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其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学年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含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合格证书的),只给予每人200元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给予补贴,先缴后补,按季或按年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拨付。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自主创业的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

  4. 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户籍地人社部门申请最低社保缴纳基数下限标准的个人缴费额度的2/3社保补贴。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四、岗位补贴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除外),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季或按半年向参保地人社部门申请拨付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岗位就业(含“三支一扶”和大学生村官等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从事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可同等享受招收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政策。补贴标准为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补贴期限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见习补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见习单位安排的见习活动,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其中涨幅按最低工资标准的50%承担。补贴期限为3-6个月。

  六、就业补贴

  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的,可由参保地人社部门给予毕业生本人一次性2000元的就业补贴。

  七、求职补贴

  在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每人1500元的求职补贴。

  八、临时生活补贴

  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满6个月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临时生活补贴。补贴标准按我市的失业保险金确定。

  九、创业培训补贴

  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含毕业学年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生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由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实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可给予创业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不得重复申请。

  十、创业资助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给予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十一、租金补贴

  在校及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租用经营场地创业(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高3000元的租金补贴。

  十二、创业孵化补贴

  经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1年以上的创业孵化服务的,可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省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十三、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本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包括登记注册3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可向创业地申请个人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可申请展期1年。个人创业属微利项目(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均可纳入)给予贷款全额贴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展期不贴息。

  十四、省级优秀创业项目资助

  2013年起至2017年,我省每年将遴选一批可行性和预期成功率较高的毕业学年在校大学生或毕业后三年内毕业生优秀创业项目,每个项目给予5万至10万元资助。对其中科技含量高、潜在经济和社会效益及市场前景好的特别优秀创业项目,最高给予20万元一次性资助。

  概念解释:

  高校毕业生:指我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毕业生,包括省内和省外户籍学生。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指毕业证发放之日(以毕业证书落款日期为准)起12个月内,未实现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持有城乡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职工证、扶贫卡和零就业家庭证明等家庭的高校毕业生或办理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

  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

  毕业年度;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起至12月31日。

  就业困难人员:符合《关于印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湛人社〔2014〕598号)文规定的15类人员条件的被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劳动者。

  市、县(市、区)业务部门及咨询电话:

  湛江市人社局就业促进科:3119217

  开发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3199719

  赤坎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8208182

  霞山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2173880

  麻章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2873632

  坡头区人社局就业促进股:3958980

  徐闻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4854186

  雷州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8804914

  遂溪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7741598

  廉江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6628565

  吴川市人社局就业促进股:5586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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