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
结合资金预算和工作推进等情况,按照“优中选优、示范引领”的原则,我市定期组织评审认定一批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
一、基本条件
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申报对象须达到以下基本条件:
(一)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具备本细则第一部分所列主要功能(即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
(二)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建立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和退出机制,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
(三)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50亩,以电子商务、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四)创业实体入驻率{入驻率=(已入驻创业实体数量/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100%}达到60%以上,在孵创业实体近2年年均不少于20户,提供的就业岗位近2年年均不少于100个,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
(五)孵化基地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
(六)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过程中没有发生违规行为。
二、运营评价
评价要点
类别 | 具体内容 |
基地管理 | 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完善程度与落实情况 |
孵化基地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 |
服务能力 | 孵化场地面积与可容纳创业实体情况 |
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占孵化基地可容纳创业实体总数的比例 | |
孵化基地签约并提供相关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创业导师队伍情况 | |
协助在孵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情况 | |
孵化效果 | 孵化成功率 |
孵化基地滚动孵化水平 | |
在孵创业实体的产值情况 | |
社会贡献 | 在孵创业实体带动就业人数情况 |
孵化成功典型 | |
具有创新性、示范性的.管理服务措施 |
评价方法: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专家按《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进行评价提出意见。
三、认定程序
(一)申报。符合基本条件的孵化基地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受理并提出初审意见后,上报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有关申报材料如下:
1.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推荐函;
2.韶关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
3.运营主题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资格证明;
4.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
6.入驻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7.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8.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团队,孵化功能及效果、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服务及活动、社会贡献等情况,并附上相关的图片和文字说明等资料);
9.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直部门(单位)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无需提供第1项申报材料。
(二)审核评价。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通过组织专家评审、集体研究等形式,对照《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形成孵化基地运营评价结果,并在组织开展实地复核的基础上,初步确定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名单。
(三)认定公布。对拟认定为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的,在市级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行文批复,认定为“韶关市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并授牌,按规定落实相关创业扶持政策。
四、其他
凡被认定满3个自然年的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必须进行复评。在基地被认定后第三个自然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印发复评通知。复评合格的,3年内保留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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