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要点

时间:2020-09-06 15:31:4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全文及要点

  记者从市人社局了解到,为加强市、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我市日前出台了《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强化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

  主要功能据悉,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功能为孵化场地保障、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商事业务代理、行政公共服务、项目展示对接等。

  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等。

  认定条件根据《细则》,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农业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不少于50亩),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农业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15个)。

  认定条件还包括须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等规章制度,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等。

  《细则》还明确了相应的申报程序、认定程序、退出机制等,以促进我市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

  《韶关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决策部署,加强市、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管理,强化创业服务,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的主要功能

  (一)孵化场地保障。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公共会议场所和后勤保障服务。

  (二)创业培训(实训)与指导。组建或引进创业培训(实训)和创业指导师资队伍,为孵化对象提供创业培训(实训)、经营管理指导、创业项目推介、政策指引和信息咨询等专业化服务。

  (三)商事业务代理。为孵化对象提供财务代账、融资担保、专利申请、法律维权等事务代理服务。

  (四)行政公共服务。提供工商、税务、社保、人才等“一站式”政务服务或政务服务代理功能,协助孵化对象申请各类扶持资金、享受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五)项目展示对接。提供展示交流空间,定期举办创业项目展示、创业沙龙、创业讲堂、项目路演等交流活动,促进创业投资、风险投资等社会资本与创业项目对接。

  以创新型、高新技术类企业(团队)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创业孵化基地,应具备创新技术支持功能,配备相应设备或与有关公共技术支持机构合作,提供创新技术试验和产品试制等服务。

  二、认定条件

  (一)孵化基地运营单位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安全、消防、卫生、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无违法违纪行为和未了结的法律、经济纠纷。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等投资设立的非营利性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农业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不少于50亩),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农业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15个)。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600平方米(电子商务类、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农业型创业孵化基地面积不少于30亩),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15个以上(农业型创业孵化基地的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不少于10个)。场地作为孵化基地用途使用(租用)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配套的创业服务和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管理服务流程规范,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支持、跟踪扶持、协助就业创业相关补贴政策落实等服务。

  (四)发展前景良好,有明确具体的孵化周期,并建立相应的进入和退出机制,具有连续滚动孵化服务的功能,孵化项目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需向所在地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资料:

  1.《 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2);

  2.运营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资格证明;

  3.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附件6);

  5.入驻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附件7),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7.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团队,孵化功能及效果、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服务及活动、社会贡献等情况,并附上相关的图片和文字说明等资料);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报市级创业孵化基地,需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资料:

  1.《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附件3);

  2.运营主体的工商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或资格证明;

  3.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4.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

  5.入驻创业实体基本情况表,以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6.孵化基地与入驻创业实体签订的书面协议或合同复印件;

  7.创业孵化基地运行管理绩效情况说明(含基地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团队,孵化功能及效果、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服务及活动、社会贡献等情况,并附上相关的图片和文字说明等资料);

  8.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认定程序

  (一)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审核认定

  1.初审。县(市、区)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审。符合条件的,在《 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评价认定。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组织评审,根据《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附件5),逐项核对、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同意认定的,在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正式发文确认,并由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命名加挂“韶关市XX县(市、区)YY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认定,并告知申报单位理由。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审核认定

  1.初审。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初审。符合条件的,在《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评价认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评审,根据《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逐项核对、评价,提出评价意见。同意认定的,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正式发文确认,并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命名加挂“韶关市XX创业孵化基地”牌匾。在公示过程中如产生异议,经审核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将不予认定,并告知申报单位理由。市直部门(单位)建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

  在本细则出台之前认定为市、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自认定之日起3个自然年内,保留创业孵化基地资格,3个自然年后须按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认定。在本细则实施后认定为市、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每3年进行一次复评,由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同级财政局,对照《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逐项核对、评价,复评合格的,3年内继续保留基地资格,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取消其基地资格。

  五、退出机制

  创业孵化基地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取消基地资格,收回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一)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创业实体入驻率低于规定标准,限期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二)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性质发生改变的;

  (三)不能为孵化对象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1年内被孵化对象有效投诉3次以上,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达标的;

  (四)虚报创业统计数据,或伪造有关证明材料取得创业孵化基地资格的;

  (五)违法违规经营已被相关部门处罚的;

  (六)屡不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相关的统计、服务、活动等工作;

  (七)在申报、使用财政专项资金中出现违规行为的;

  (八)复评不合格或不参加复评的;

  (九)出现其他应当取消创业孵化基地资格情形的。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韶关市市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价和认定程序

  2.《 县(市、区)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3.《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4.《韶关市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申请表》

  5.《创业孵化基地专家评价表》

  6.《孵化基地运营管理团队成员花名册》

  7.《入驻创业实体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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