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清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时间:2020-09-06 20:36:04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广东清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号)文件精神,改善创业环境,增强创业能力,提升创业意愿,清远市配套出台了《清远市创业带动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为创业者创业就业提供政策支持。那么,清远具体有哪些创业就业政策呢?

广东清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提供政策支持

  1.鼓励创业平台创新创业

  1.创业学院奖补。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创业孵化基地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创业学院,对在创新技术、创新项目、创新团队、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取得成效的,省对每个院(校)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奖补。

  2.优秀创业项目资助。获省人社厅评定为省级优秀项目的,每个项目给予5万元至20万元资助。

  3.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补贴。省按每人1万元标准,每年资助不超过500名有发展潜力和带头示范作用突出的初创企业经营者。

  4.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奖补。达到省级、国家级示范性创业孵化基地评选标准的,省分别按每个5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达到市级示范性基地建设标准的,市按每个30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

  2.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区域性创业孵化基地(公共创业服务平台),由省给予每个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创业培训补贴

  (一)创办企业培训补贴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1000元的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程序:按照《关于明确广东省省级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补贴项目申请和核发有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14〕213号)创业培训补贴有关规定执行。

  (二)创业(培训)实训补贴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具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非毕业学年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在校生除外),参加有关创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开发,并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评审纳入补贴范围的创业培训(实训)项目,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最高2500元的补贴。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程序: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一次性创业资助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成功创业(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本人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5000元的创业资助。符合条件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资助。

  所需资料:申请人向企业登记注册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按要求填写好的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属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应提供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其他身份认定证明复印件,属在校生或毕业生的应提供学生证或毕业证书复印件,属军转干部、复退军人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下同);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申请人的银行账户;

  5.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5.租金补贴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和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领取毕业证5年内)、军转干部、复退军人以及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租用经营场地(含社会资本投资的孵化基地)创办初创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可申请租金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年4000元(每年实际支付租金不足4000元的按实际支付租金额度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租金补贴直接补助到所创办企业。

  所需资料:申请人在领取营业执照(或办理其他法定登记注册手续)起3年内,可按年度申请租金补贴,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2.申请人的身份证及相关身份证明;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5.场地租用合同(租用地址应与注册登记地一致);

  6.缴纳租金的凭证复印件(发票、收据或银行流水);

  7.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

  6.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初创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2000元给予补贴;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所需材料: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可按年度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2.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其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

  4.招用人员花名册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5.初创企业的银行账户;

  6.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7.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最近3个月用人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

  首次申领此项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用工人数核发补贴。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7.创业孵化补贴

  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承担政府补贴孵化服务的,应与所在地县级或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孵化基地软硬件标准、提供服务内容、责任义务等内容)。签订协议的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为创业者提供1年以上期限创业孵化服务的(不含场租减免),按实际孵化成功(在本市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户数每户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孵化补贴。

  所需资料:创业孵化基地申请创业孵化补贴,应提交以下材料:

  2.入驻创业单位花名册、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入驻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期限书面服务协议及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

  4.创业孵化基地的银行账户。

  8.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劳动者创办初创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其中个人贷款额度最高20万元,合伙经营或创办小企业的可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贷款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实行“捆绑性”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在规定的贷款额度内,个人贷款和捆绑性贷款可按照贷款基准利率最高上浮3个百分点据实给予贴息;劳动密集型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按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其他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自主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清人社〔2013〕288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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