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创业政策法规(2)

时间:2020-09-05 16:02:05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广州创业政策法规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到企业注册登记所在区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咨询办理招用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及广州市《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办法》。

  适用对象:A. 商贸企业;B. 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C. 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

  受理单位: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gd-n-tax.gov.cn)、广州市地税局(http://www.gzds.gov.cn)。

  政策依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1〕12号)。

  (3)创业减免收费政策

  ①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

  项目简介:凡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等有关行政性收费。

  上述行政性收费包括:

  A. 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鉴证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B. 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自2011年2月起市国税部门按上级机关规定将新开业免征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范围扩大至所有新开业户);

  C. 卫生部门收取的行政执法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卫生许可证工本费;

  D. 民政部门收取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费(含证书费);

  E.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原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职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F. 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其他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G.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的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广东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安部门收取的治安联防费、文化部门收取的音像制品销售管理费按规定的`免收期予以免收)。

  适用对象:A. 登记失业人员;B. 残疾人;C. 退役士兵;D. 毕业2年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咨询渠道:

  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http://www.gd-n-tax.gov.cn)

  广州市卫生局(http://www.gzmed.gov.cn)

  广州市民政局(http://www.gzmz.gov.cn)

  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http://www.gzlss.gov.cn)

  政策依据:《转发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穗财综〔2008〕106号)

  ②创业工商优惠政策

  项目简介:

  A. 申请个体工商户、创办合伙经营或独资企业登记,一律不受出资数额限制;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只需3万元即可登记;如注册资本实行分期缴付的,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可为注册资本的20%,但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B. 允许企业、个体工商户按有关规定,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注册,凭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以及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办理。

  咨询渠道:广州红盾信息网(http://www.gzaic.gov.cn)

  政策依据:《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穗府办〔2009〕50号)

  (4)高校毕业生创业扶持政策

  2012年,市人社局联合市财政局联合发文《关于印发<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标准>和<广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领程序>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60号)中明确了广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各类扶持补贴范围和标准,进一步鼓励我市青年大学生积极创业,科学创业。

  ①自主创业补贴

  A. 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5000元。

  B. 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自主创业在本市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展经营的高校毕业生。

  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给予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C. 创业企业招用工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创业企业。

  补贴标准:按本市现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和缴费比例,依实际招用人数和所签劳动合同期限,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养老、失业、工伤、医疗和生育社会保险补贴(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承担)。

  D. 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且吸纳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本市城镇失业人员和农村劳动力,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创业企业。

  补贴标准:给予1000-3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补贴。

  a. 吸纳3-5人,补贴标准为1000元/户;

  b. 吸纳6-10人,补贴标准为2000元/户;

  c. 吸纳11人以上(含11人),补贴标准为3000元/户。

  E. 场地租用补贴

  补贴对象:2010年1月1日后在本市创业且毕业2年内或毕业当年度进入经本市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给予每年1000-5000元场地租用补贴,根据租赁合同的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a. 实际租赁面积为100 m2及以下的给予每户1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b. 实际租赁面积为101—500m2的给予每户3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c. 实际租赁面积为501m2及以上的给予每户5000元/年的场租补贴。

  F. 创业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毕业年度内或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到本市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并取得相关《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结业证书的,给予创业培训或创业模拟实训及职业能力鉴定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按《关于印发<广州市职业技能培训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函〔2010〕2223号)等相关政策执行。

  G. 岗位补贴

  补贴对象:被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在本市自主创办的企业吸纳,招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招用人数给予每人每月80元的岗位补贴,根据劳动合同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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