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 发展的若干政策

时间:2017-09-03 我要投稿

  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嘉峪关市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 发展的若干政策,更多创业政策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一、土地政策

  (一)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应优先纳入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计划指标。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涉及占用耕地,因耕地后备资源有限,在项目所在区域范围内无法完成耕地占补平衡的,可按有关规定,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三镇境内易地补充。

  (二)对我市经济发展具有较大带动作用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对原土地使用者利用已取得的非经营性用地兴办文化产业的,经市政府批准,可以协议出让、作价出资、租赁等方式供地;对经省政府批准立项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供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该项目土地取得费、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确定;对国有企业将划拨土地用于文化产业项目的,可以作价出资或者授权经营方式处置其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取得的文化产业项目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三)对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在3 年内实际投资额达到10 亿元(人民币,下同)以上或投产后3 年内每亩土地年均销售收入达到300 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批准,可在同一区域以公开出让方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市规划,安排适当面积的配套经营性项目用地,支持其可持续发展。

  (四)文化企业改制涉及的原划拨土地,改制后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实行有偿使用。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国有文化企业改制为授权经营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经批准可采用国家出资(入股)方式配置。文化企业改制为一般竞争性企业的,原生产经营性划拨用地可采用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进行土地资产处置。

  (五)利用划拨方式取得的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文化产业的,其用地手续办理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划拨方式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办理。

  (六)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纳入新建城区、居民住宅小区、各类园区的规划建设中。(政策来源:《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甘政办发〔2012〕38 号)

  二、财政政策

  (七)充分发挥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设立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发展基金。专项资金采取贴息、补助、奖励等方式,专项用于引导扶持符合我市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的文化产业重点项目建设、培育骨干文化企业、扶持重点转制文化企业发展,文化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前期费补贴,文化项目建设贷款贴息等。由市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制定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和文化产业发展基金管理使用办法,经市政府批转后执行。(政策来源:《中共嘉峪关市委关于贯彻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快建设特色文化强市的意见》嘉发〔2012〕5 号)

  (八)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用地,经市政府同意,所缴纳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安排用于支付企业和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对嘉峪关文化旅游集团公司、水文化集团公司、农发集团公司、城投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公司5 户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经市政府批准,由市土地收购储备经营中心进行收购储备,经竞拍成交后,将竞拍收益按收购价格予以支持企业,用于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政策来源:市政府会议纪要[2014 年5 号])

  (九)经认定的国有省级文化产业重点项目,投资规模在10 亿元以上,对其建设资金国内贷款利息,由市财政协调上报省财政厅申请贴息补助,市级财政按照经济发展扶持资金相关政策予以贴息配套补助。

  (十)积极引导文化企业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对认定的省级文化产业园区、示范基地和重点项目,在申报、认定驰(著)名商标时,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专项补助。

  (十一)对文化企业引进的,在我市举办的经营性国际或国家级、省级大型会展、体育赛事和经典演出,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二)鼓励相关政府资金向文化产业倾斜。财政安排的服务业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企业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知识产权、宣传文化发展、信息产业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中小企业成长性奖励等专项资金,应按照资金管理办法,向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集聚区倾斜,形成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合力。

  (十三)各种营业性歌厅、舞厅、卡拉OK 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电子游艺厅等娱乐场所,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按经营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对中央在甘单位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对地方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入省级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省与市、县6:4的比例分成,全额用于文化事业建设。严格按照《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财税字〔1997〕95 号)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做到依法足额、应收尽收。(出处:《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甘政办发〔2012〕38 号)

  (十四)从城市住房开发投资中提取1%用于社区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出处:《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甘政办发〔2012〕38 号)

  (十五)按照“一团一场”的原则,将演出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以新建、改造、租赁、委托经营等多种形式为文艺院团提供相对固定的演出场所。(出处:《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甘政办发〔2012〕38 号)

  三、税收政策

  (十六)根据文化产业发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核发税务登记证时,免收工本费。对文化产业纳税人领取税务发票免收工本费。

  (十七)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文化产业做大做强。对根据需要进行转制、经济性质变更的纳税人,提供涉税事项办理绿色通道,降低纳税人税负。

  1. 对设在我市的鼓励类文化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出版、发行、企业库存呆滞出版物,纸质图书超过五年(包括出版当年,下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投影片(含缩微制品)超过两年、纸质期刊和挂历年画等超过一年的,根据不同介质不同年限、可以作为财产损失在税前据实扣除。已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呆滞出版物,以后年度处置的,其处置收入应纳入处置当年的应税收入。

  3. 经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4. 对从事文化产业月营业额20000 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及月销售额不超过2 万元的小微企业暂免征营业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 万元)的小型微利文化企业,其所得减按50%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来源:《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 号)

  (十八)在文化产业支撑技术等领域内,依据相关规定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十九)财税部门应认真落实适用于转制企业的现行财税优惠政策。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对其自用房产免收房产税。

  (二十)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十一)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十二)对从事数字广播影视、网络传输、数字出版、动漫游戏、文化创意等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按规定给予行政性收费减免;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3年内,以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数额为测算依据,核定并安排奖励资金,专项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文化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文化企业或高新技术项目的认定办法,由市华夏文明传承创新区建设协调推进领导小组组织制定。

  (二十三)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内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的单位和个人,其直接用于采摘、观光的种植、养殖、饲养的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的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四)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按规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维护费,经省政府同意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征营业税,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政策来源:《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甘政办发〔2012〕38 号)

  (二十五)对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等按规定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政策来源:《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甘政办发〔2012〕38 号)

  (二十六)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策来源:《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甘政办发〔2012〕38 号)

  (二十七)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政策来源:《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甘政办发〔2012〕38 号)

  (二十八)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来源:《甘肃省加快文化大省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甘政办发〔2012〕38 号)

嘉峪关市关于支持文化产业加快 发展的若干政策相关推荐
最新推荐
热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