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就业扶持政策、职业技能提升政策

时间:2020-08-30 12:33:45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龙岩市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就业扶持政策、职业技能提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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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公共就业服务政策、就业扶持政策、职业技能提升政策

  一、公共就业服务政策

  (一)免费公共就业服务项目

  1.就业政策法规咨询;

  2.职业供求信息;

  3.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

  4.职业培训信息;

  5.职业指导;

  6.职业介绍;

  7.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

  8.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就业促进法》;《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龙政综〔2009〕11号)。

  (二)失业登记服务

  享受标准:允许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享受与城镇居民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

  (三)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和对象

  指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人员:

  (1)男年满50周岁以上、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大龄城镇居民;

  (2)持《残疾人证》的城镇居民;

  (3)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

  (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

  (6)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新被征地农民,即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政府依法征收农村集体耕地后,被征地农户人均剩余耕地面积低于所在县(市、区)农业人口人均耕地面积的30%,且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耕地承包权的在册农业人口。

  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有转移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农村三类居民(即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年满40周岁以上、女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持《残疾人证》人员;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以及办理就业创业实名制登记后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也可享受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二、就业扶持政策

  (一)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就业困难人员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5〕5号)。

  (二)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模式:(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2)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岩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小型微型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1年期限的.基本养老、医疗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基本保险费。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5〕5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6〕10 号)。

  (三)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对象: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的单位。

  享受条件: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标准:公益性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5〕5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人社局财政局龙岩市公益性岗位认定范围及资金补助申报程序的通知》(龙政办〔2015〕284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6〕10 号)。

  三、职业技能提升政策

  (一)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享受对象: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市来岩务工人员)。

  享受条件:参加经我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技工院校、企业(经工商登记,培训计划经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获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职业培训结业证书或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技能等级确定补贴标准:初级工(五级)每人5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7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000元;技师(二级)每人16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2000元。参加就业公共服务机构、省级重点以上技工院校组织的职业培训或按项目运作培训获得职业培训结业证书的补贴标准为每人350元。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5〕5号)。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享受对象: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

  享受条件:初次通过国家职业技术工种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

  补贴标准:按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的80%确定,且每人不超过150元。

  承办部门:各级人社部门。

  文件依据:《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龙政综〔2015〕292号);《龙岩市财政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专项就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龙财社〔20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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