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巢湖电商发展政策支持系列优惠政策

时间:2020-08-26 10:18:37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安徽巢湖电商发展政策支持系列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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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全市电子商务发展,提升电子商务应用水平,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合肥市政策规定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政策。

  一、资金安排和扶持范围

  (一)设立“巢湖市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扶 持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实行总量控制、预算管理。

  (二)在本市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及分支机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独立 的电子商务平台、电子商务协会、电子商务产业园、网上商城、网店、 电子商务主要配套服务企业、由政府组织实施电子商务项目工作所必需 的经费保障以及电子商务宣传推介等。

  二、具体政策条款

  (一)培育壮大电商经营主体

  1、鼓励优秀电子商务企业落户我市。对国内排名100强,省内排名10 强(以商务部和省商务厅最新发布的评选结果为主要参考依据)电 子商务企业在巢湖市注册设立区域总部(独立核算),开设运营前 两年每年给予20万元奖励,用于支持该企业项目建设。

  2、支持大学生等群体投身电子商务创业。对返乡大学生、残疾人和大 学生村官在我市落户进行电子商务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贴息贷 款,具体按市人社部门小额贴息担保贷款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村 妇女、农村青年和返乡农民工进行电子商务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 保贷款,具体按市人社部门创业担保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3、积极培育中小网店创业发展。以个人、个体工商户形式在淘宝网、 天猫、京东商城、苏宁、1号店等国内外主流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 设网店、进行在线销售,正常运营三个月以上,推算年度交易业务 达1600单以上的,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其中经营本地特色产 品占销售额20%以上(含),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入驻巢湖市 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的再奖励4000元),以上奖励标准对于残疾人 上浮50%;网店年度宣传推广费用在2万元以上的,按宣传推广费用 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奖励,其中销售本地产品占50%以上的,奖 励比例按照宣传推广费用50%执行。单个网店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3 万元。

  4、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做大做强。电子商务企业(含网店)网上年交易3 000单以上,且平均每单不少于30元的,按每单2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旅游业每单奖励5元),每家企业(含网店)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6 万元;电子商务企业(含网店)网上年销售额达到50万元、100万 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 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与单笔业务奖励不重复,按 最高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5、鼓励农产品品牌设计创新。通过对本地农产品进行包装并在网上销售 的,按包装设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每个品种最高不超过3 万元,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9万元。同时支持农产品线上线下活动的 策划推介活动,按活动实际支出费用的50%进行补助,每个企业最高 不超过10万元。

  6、对在国内知名第三方平台(含京东、淘宝、1号店、苏宁、邮乐农品 网等)开设巢湖地方特产馆,正常运行2个月以上,且月均交易业务 达150单以上,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不高于5万元,同一主体奖励 总额不超过10万元。

  7、鼓励园区创品牌。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电子示范园区的电 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 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电子商务公共平台发展

  8、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支持巢湖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 心(包括集政务、商务、服务等为一体的市域平台和O2O平台)建 设,为保障服务中心正常运营,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每年不少 于30万元的运营补助。同时支持阿里、京东、地方知名企业电商在我 市设立的县级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在房租及装修、农村电子商务 村级服务站点设施建设上除上级奖补资金外,市财政给予一定的补 助。同时对纳入电子商务进农村项目的站点,对其培训、运营、营销 宣传费用等按实际支出给予50%的补助。

  9、支持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建设。鼓励将闲置工业厂房、仓储 用房、商务楼宇、沿街商铺等改造为电商楼宇,发展电子商务。对于 统一招商运营、统一物业管理,具备电子商务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 务设施,电商企业办公用房等建筑面积在4000平方米以上(含4000 平方米),且入驻率达到50%以上的电子商务(产业、孵化)园区, 运行半年以上的电子商务园区或专业楼宇,并有一定业绩,给予运营 主体按6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补助;入驻率达80%以上的再给予组 织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0万元补助,同一主体每年最高补助累计不超 过100万。

  10、对新建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改造升级的电商平台,正常运营满一 年,且年度销售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按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的40% 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11、鼓励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对在本市建立的综合性地方特色产品网 销平台,实际运营满一年,实行“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集产品销售、 物流配送、代发货等多功能于一体,且年度线上销售额100万元以 上,并为全市其他网商提供信息收集、产品展示、代发货、方案策 划、网商培训等服务,经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后,给予服务 费5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营造良好电商发展环境

  12、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网店)评选。每年度开展电子商务示范企业 (不超过5个)、示范网店(不超过20个)评选,参选条件为线上年 销售额100万以上的企业和销售10万元以上的网店,并分别给予获评 的企业和网店3万元、0.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开展电子商务先进乡镇街道和个人评选。根据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年 度电子商务销售总额增幅、电商创(从)业人数、有效经营的网店 数、工作推进情况等多项指标,对乡镇街道、市直单位进行电子商务 发展综合考核并给予表彰。每年度开展评选电子商务先进乡镇街道 (不超过6个)和先进工作者评选(不超过30人),分别给予2万元和 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开展电子商务先进村居评选。对统一提供场地、服务工作到位、组织 协调有力、电子商务获得较快发展的前10名的村居(以服务站建设、 电商创业、电商发展、地方特色产品上行为重点考核内容),每个村 居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5、开展优秀电子商务服务站(点)评选。对成绩突出、排名前15名的`乡 镇街道、村居建设的服务站点,每个站点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16、整合提升电子商务专业培训。以巢湖市级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或其 他企业、社会团体等组织为主体,开展电子商务宣传推广活动及免费 电子商务专业培训,事前向市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符合省商务厅 关于培训考核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其场租、资料费、讲课费等费用 按50%补贴,同一单位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电子商务企业 技术管理人员参加经商务主管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专业培训并取得相 应证书的,按每人培训费50%的标准给予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4500 元/人。

  17、给予土地等资源要素扶持。对于年销售额在2000万以上,且以销售巢 湖本地产品为主的电子商务企业,在土地、金融等资源要素保障方面 给予倾斜。对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建设实行“一事一 议”政策,确保项目落地。

  18、鼓励物流园区及乡镇物流中心建设。对入驻物流配送企业(含快递公 司)5家以上,日发货量1000件以上的物流园(基地)项目,按照项 目实际投资额的4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10万元。

  19、鼓励引进电商人才。对电子商务企业录用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 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500 元/人/年的岗位补贴,对引进电子商务行业专业人才或在行业内较有 影响力的电商人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分别按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10000元/人/年,单个企业累计补 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0、支持电子商务协会。支持电子商务协会开展调查研究、外出学习、 经验交流、培训咨询、行业自律等活动,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原则,根 据其工作量与贡献大小,给予电子商务协会开展活动实际支出不超过 50%的相应补助,对录用的电子商务协会专职人员岗位工资按实际支 出给予60%补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1、支持产品溯源体系、一品一码的建设,农产品溯源平台的建设按实 际投入给予补助,鼓励生产企业、零售企业等产品加入巢湖市溯源 体系,按照其实际购买的条码费用给于50%补助;加入溯源体系的 产品线上线下年销售额达到100万、200万、500万以上分别给予以 一次性的奖励3万、5万、10万的补助;总计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

  (四)保障电子商务工作正常运转

  22、加强电子商务工作经费保障,正常运转经费实行总量控制,每年不 超过50万元。

  ①印制电子商务政策宣传册、招商指南、工作简报,制作电子商务招 商宣传片。

  ②制作固定广告宣传牌、电子商务宣传标语及横幅等。

  ③在合肥电视台明珠频道、巢湖晨刊等媒体设立专栏;利用手机终 端、LED显示屏发布电子商务有关信息。

  ④组织开展电子商务重大活动,举办电子商务创业大赛、本地特色电 商推介会等宣传活动。

  ⑤给予电子商务领导组办公室正常工作开展经费保障3万元。

  三、其他

  23、本政策实施期限暂定一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奖励对象需于 2017年2月底前,向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商务局)申 报,由市电子商务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和市财政局集中 进行会审,在市政府网站公示无异议,予以兑现。

  24、企业因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得重复享受同类项目政 策。

  25、当年发生食品安全、侵权、欺诈、商业贿赂、安全生产事故或其他 违法事件的电子商务企业(网店),取消其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对 以虚假资料等手段骗取补助资金的,将依法追偿。

  26、对我市电子商务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不 重复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并报市政府研究决定。

  27、本政策由市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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