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时间:2021-03-17 10:21:10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2016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大全」

  无论你是刚走出校园的大学生,还是军人、农民,或者失业人员,在这份资料中,你缺的恐怕只是创业方向和行动。以下是由小编J.L为您整理推荐的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大全】,更多热门创业项目欢迎继续访问(www.oh100.com/chuangye)。

2016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大全」

  就业是民生之本,创业是发展之源。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就业创业工作,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的决策部署,坚持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大力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不断优化创业环境,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创业带动就业倍增效应进一步释放,在就业压力持续加大的情况下,就业创业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目前,积极的就业政策日益深入人心,极大地调动了单位用人和劳动者就业创业的积极性。随着党和政府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力度不断加大,随着社会和群众需求的不断增加,我省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体系将会进一步充实和完善。

  为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了解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主要内容、适用条件、申请材料和申领流程,及时获得政策的援助和支持,同时提高各地从事就业创业服务的工作人员的政策执行能力,我们编印了这本小册子,将我省现行就业创业资金补贴类的扶持政策,按照“引导自主创业、鼓励企业吸纳、就业服务援助、强化职业培训、工作奖补资金”等分类汇总,为大家逐一进行介绍,以便帮助大家更好地学习、领会和掌握。

  一、引导自主创业

  (1)

  政策名称: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适用对象: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的农村劳动力、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

  补贴标准: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补贴期限:自其取得营业执照起3年内。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资金渠道:——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财综[2008]47号、冀财综[2008]59号、冀政[2010]79号、冀政[2011]111号 。

  (2)

  政策名称:自主创业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上述人员创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

  补贴标准: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年度应缴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额为限。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

  资金渠道:——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财税[2014]39号、冀财税[2014]46号、人社发[2014]21号、财税[2015]18号、冀财税[2015]15号。(3)

  政策名称:个人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退役军人、进城创业农村劳动者、完全失去土地和就地转移创业的农民,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且为微利项目)、网络创业或创办小微企业的。

  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也不予贴息。

  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的其他贷款历史记录。

  补贴标准:贷款最高额度10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

  对通过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实现成功创业、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项目规模进一步扩大且带动就业3人以上的个体经营项目,可给予二次贷款。

  补贴期限: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按当地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资金渠道:符合规定范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75%,地方财政贴息25%。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11]111号、冀人社发[2012]27号、财金[2013]84号、冀财社[2013]127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4)

  政策名称:初次创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因化解过剩产能和治理大气污染涉及企业失业人员,初次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小微企业的。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初次创业),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实施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相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个人银行账户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在银行开立的账户,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5)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申报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的2/3。

  补贴期限:2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材料: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个人银行账户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人社发[2014]21号。(6)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创业补助

  适用对象: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

  补贴标准:每人5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材料:高校毕业生创业补贴审核认定表、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等材料。申请材料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11]111号、冀财社[2011]154号、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7)

  政策名称:场地租金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初次创办的小微企业(入驻创业园区和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创办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

  补贴标准:10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不超过3000元,1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不超过5000元。实际租金低于上述标准的,据实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个人。

  申请材料:租金补贴审核认定表、企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场地或店铺租赁合同复印件、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8)

  政策名称:创业孵化基地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

  适用对象: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创业项目,以及入驻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创业园的科技型小微企业。

  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创业项目。

  申请材料:创业孵化基地和入驻创业项目、科技型小微企业均要经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批准,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可由所在创业孵化基地,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项目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审核认定表、创业项目或科技型小微企业名册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协议、创业项目或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创业项目或科技型小微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9)

  政策名称:众创空间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补贴

  适用对象:各地可根据众创空间为创客提供的创业服务内容、工作成效及费用减免等情况,给予相应补贴。

  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不定。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

  申请材料:众创空间及入驻创业项目均要经过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批准,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补贴可由所在众创空间,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申请材料包括:申请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补贴审核认定表、创业项目名册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入驻众创空间协议、众创空间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众创空间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资金渠道:房租补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宽带网络和公共软件补贴从创业扶持资金中支出。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二、鼓励企业吸纳

  (10)

  政策名称:企业吸纳税收优惠

  适用对象: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补贴标准: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持相关凭证,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吸纳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吸纳人员的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企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

  资金渠道:——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财税[2014]39号、冀财税[2014]46号、财税[2015]77号。(11)

  政策名称: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适用对象: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小企业标准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达到上述规定比例的。

  补贴标准:最高额度200万元。

  补贴期限:2年(展期和逾期不贴息)。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科技型小微企业。

  申请材料:招用高校毕业生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或科技型小微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按当地经办担保机构和经办金融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资金渠道: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贷款,其中地方财政25%贴息部分,由省、设区市、县按1:1:1比例分担,省与直管县按2:1比例分担。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贴息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11]111号、冀人社发[2012]27号、财金[2013]84号、冀财社[2013]127号、冀人社发[2014]21号。(12)

  政策名称:吸纳就业补贴

  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或我省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每招用1人给予1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每半年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一次吸纳就业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吸纳就业补贴审核认定表、新招用高校毕业生或我省化解过剩产能“6643”工程失业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缴费凭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审批期限截止2017年底。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13)

  政策名称: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补贴标准:按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及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审批期限截止2017年底。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三、就业服务与援助

  (14)

  政策名称: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适用对象:加强公共就业创业和人才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基层公共就业创业信息网络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补贴标准:待定。

  补贴期限:待定。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机构组织。

  申请材料:待定。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15)

  政策名称: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

  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公益岗位管理单位。

  申请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发[2015]33号、冀财社[2011]154号。 (16)

  政策名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的。

  补贴标准: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用人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上季度企业(单位)为这部分人员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账(单)、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道资金渠: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08]90号、冀劳社[2008]74号、冀财社[2011]154号。

  (17)

  政策名称: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申报灵活就业的。

  补贴标准: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就业困难人员。

  申请材料: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申请材料包括:社会保险补贴审核认定表,由本人签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盖章确认的、注明具体从事灵活就业的单位、岗位、地址等内容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单据等凭证,个人银行账户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08]90号、冀劳社[2008]74号、冀财社[2011]154号。

  (18)

  政策名称:公益性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安置在公益性岗位的。

  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根据岗位性质确定,但最高不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延长至退休外,其余期限不超过3年。

  申请主体:公益岗位管理单位。

  申请材料: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及其所列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发[2015]33号、冀财社[2011]154号。

  (19)

  政策名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

  适用对象: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吸纳,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

  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补贴期限:3年。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申请材料: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按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岗位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岗位补贴人员名册及其所列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发放工资的明细账(单)、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08]90号、冀劳社[2008]74号、冀财社[2011]154号。

  (20)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

  适用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高校,所在家庭正在享受城乡低保、本人正在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以及本人系残疾或烈士子女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2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高校毕业生(由所在高校向当地设区市人社部门申请,离校前支付到个人账户)。

  申请材料:求职补贴的申请工作由各高校具体组织,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离校前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人员名册、毕业生身份证复印件、高校出具的毕业年度证明、毕业生家庭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毕业生所在家庭在毕业年度内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或残疾证、烈士证、银行贷款合同)、个人银行账户等,如实填写《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审核认定表》。各高校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公示后,报所在地设区市(含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审核,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高校毕业生在银行开立的个人账户,同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3]220号。

  (21)

  政策名称: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

  适用对象: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补贴标准:原则上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由政府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分担比例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见习单位为其缴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留用见习人员达到当期见习总量50%以上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适当提高政府分担部分补贴标准,提高幅度最高不超过10%。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申请主体:见习单位。

  申请材料:对企业(单位)一次性吸纳10人以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补助的,企业(单位)可每半年向所在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采取先垫付后补贴的办法。申请材料包括: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审核认定表、就业见习人员名册及就业见习协议书、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复印件、有见习人员签字的企业(单位)按月发放基本生活补助明细账(单)、见习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留用率超过50%的的还要增加留用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及缴纳社会保险相关凭单。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2011]111号、冀财社[2011]154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四、强化职业培训

  (22)

  政策名称:技能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实际培训课时,每人每课时5-8元,每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主体:参加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或创业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对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有困难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并按签订免费协议书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进行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财社[2011]154号、冀政办[2013]18号、冀人社字[2013]249号。(23)

  政策名称:岗前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企业新招用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到培训机构培训的。

  补贴标准:按实际培训课时,每人每课时5-8元,补贴额最高不超过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50%;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的,可按实际培训课时给予全额培训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主体:符合条件的企业。

  申请材料:企业岗前培训采取先备案后补贴的方式。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同时抄报同级财政部门。新录用人员劳动合同履行期满6个月后,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培训监管情况表》、培训人员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经本人签字的第6个月的工资单、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财社[2011]154号、冀人社字[2012]384号。(24)

  政策名称:创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小微企业主。

  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1200元。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主体: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创业培训应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创业证明材料(创业培训以营业执照为就业证明)、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培训小微企业主的,还要附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

  对个人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有困难的,可由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职业培训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入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并按签订免费协议书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材料,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财社[2011]154号、冀人社字[2011]212号。

  (25)

  政策名称:创业实训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已创业的小微企业主参加创业培训后到创业实训基地安排实训。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补贴期限:3个月。

  申请主体:创业实训基地。

  申请材料:创业实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参加实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毕业证复印件、创业培训合格证复印件和创业基地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参加实训协议、创业实训基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创业实训基地在银行开立的账户。

  资金渠道:创业扶持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办发[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26)

  政策名称: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城乡应届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每人最高不超过当地技工学校相同培训时间的学费实际收费标准。其中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员,在其受训期间给予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标准确定。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主体:参加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1至2个学期劳动预备制培训的,由技工院校代为申请,技工院校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培训协议书。技工院校可按签订免费协议书人数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职业培训补贴审核认定表、培训监管机构出具的《职业培训监管情况表》、申请培训补贴人员名册、免费培训协议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进行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证明)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的生活费补贴申请材料包括:《劳动预备制培训学员生活费补贴审核认定表》,上月参加培训人员名册及其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复印件、初高中毕业证复印件、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等。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财社[2011]154号。(27)

  政策名称: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按实际培训课时,每人每课时5-8元,每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主体:参加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财社[2011]154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28)

  政策名称:家庭手工业培训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和职业院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结合各地家庭手工业发展状况,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手工业培训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培训成本等实际情况,在省规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标准范围内,合理确定相应手工业项目培训课时及质量标准,加强培训监管与考核,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按实际培训课时,每人每课时5-8元,每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200元。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取得初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申请主体:参加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培训后可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直接将补贴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申请材料包括: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应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就业证明材料、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财社[2011]154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29)

  政策名称: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适用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学年内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通过初次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补贴标准:由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最高不超过冀价行费[2006]53号文件或省物价局备案的收费标准。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参加创业培训的人员或协议垫付培训费的定点培训机构。

  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个人银行账户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给申请者本人。

  个人申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有困难的,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根据初次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人数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但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必须与申请人签订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代为申请材料除前款要求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审核认定表、申请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名册、免费技能鉴定协议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和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资金渠道: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财社[2011]154号。(30)

  政策名称:技师培训项目

  适用对象: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具体办法执行。

  补贴标准:待定。

  补贴期限:待定。

  申请主体:参加相应培训人员。

  申请材料:待定。

  资金渠道:待定。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五、工作资金奖补

  (31)

  政策名称:创业担保贷款奖补

  适用对象:当年当地财政新安排一定数量的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数额较多的。

  补贴标准: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奖补办法,奖补资金数额与上年度当地财政新增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和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数额情况挂钩。

  补贴期限:每年一次。

  申请主体:市、县、区。

  申请材料:当地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决算表等。

  资金渠道:省级创业扶持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32)

  政策名称:创业孵化基地资金奖补

  适用对象:购买创业孵化基地创业服务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属高校。

  补贴标准:对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和省属高校购买创业孵化基地服务的,省按其实际付费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设区市、省直管县(市)。

  申请材料:当地就业专项资金支出决算表等。

  资金渠道:省级创业扶持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4]16号、冀人社字[2014]212号、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33)

  政策名称:家政服务员培训输出示范基地资金奖补

  适用对象: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下达的任务,培训和输出一定数量的合格家政服务员,社会效益显著,在全省具有较强的示范性。

  补贴标准:对当年省认定的培训输出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补。

  补贴期限:一次性。

  申请主体:省级家政服务员培训示范输出基地。

  申请材料:资金申请审核认定表、培训输出人员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输出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和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公示后,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支付到基地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资金渠道:省级就业专项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办[2014]1号。

  (34)

  政策名称:创业创新大赛等公益性活动资金奖补

  适用对象: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的创业宣传、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及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公益性活动。

  补贴标准:由设区市、省直管县(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补贴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定。

  申请主体:活动组织单位。

  申请材料:活动通知,实施方案,资金预算表,成果效果评价材料等。

  资金渠道:省级创业扶持资金。

  执行期限:长期。

  依据文件:冀政发[2015]33号、冀人社字[2015]121号。

  说 明

  1、《就业创业证》免费发放。城镇登记失业员、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力、退役军人等人员持《就业创业证》享受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原《就业失业登记证》继续有效,发放截止期限为2015年底。申领办法为: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生证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委托所在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代为其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2、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创业扶持政策。

  3、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台港澳地区接受高等教育的回内地人员,凭教育部门学历学位认证,可比照国内(内地)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4、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2016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大全」】相关文章:

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10-03

2017年河北省就业创业扶持政策08-11

扶持青年创业就业政策09-09

创业就业扶持政策指南07-29

创业扶持政策08-28

2017年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08-04

创业扶持政策 人才政策08-24

胶州创业扶持政策08-28

宁夏创业扶持政策08-28

广州创业扶持政策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