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大学生创业政策

时间:2021-03-16 19:34:41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2016沈阳大学生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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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沈阳大学生创业政策

  一、税费减免政策扶持

  1、税费减免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

  4)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的营业税起征点,自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责任部门:市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

  2、行政事业性减免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复转军人、毕业3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市、区县、街三级收费部门,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相关行政事业收费。

  责任部门: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创业资金扶持

  1、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军人、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均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个人贷款额度5万——8万元

  2)高校毕业生从事高新科技领域,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

  3)合伙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元的小额担保贷款。

  4)女性创业者给予重点扶持,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申请贷款所需条件

  1)填写《沈阳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2)申请贷款所从事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及还款计划(包括贷款用途、经营成本、收入及利润情况、还款计划、可安置从来人员数等);

  3)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协议(包括合伙总人数、责权划分、贷款风险责任如何承担、可安置从来人员数等);

  4)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营业执照,须提供项目所在社区腋毛街道证明);

  5)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提供单身证明);

  6)申请人《就失业登记证》、军队退役证明及军属证明(军转办提供)、《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就业困难群体相关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7)第三方保证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第三方保证人的《身份及收入证明原件》(未婚提供单身证明)。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及要件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

  3)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企业工资手册;

  5)对税务局申报的上年末财务报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贴息认定及要件

  担保条件:

  1)企业的注册及生产经营均在我市;

  2)企业身份证明齐备,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

  3)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企业实际经营能力、生产经营状况良好;

  4)企业实际经营一年以上、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自有不动产或签署长期租赁协议);

  5)企业及法人或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信用记录;

  6)企业经营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7)企业的销售收入是贷款金额的三倍以上;

  8)企业能够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措施(房产、土地及厂房、能够敖固定资产的设备、股权、第三方保证人等)。

  担保要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章程(工商局查档)、贷款卡及企业信用报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户口本等;

  2)近3年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如果是当年注册的新办企业须报送企业注册时的验资报告和本年度的企业会计报表等;

  3)与贷款担保项目相关的合同或订单、购销协议、合作协议等;

  4)抵押物或质押特所有权凭证;保证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工作单位证明、收入证明、个人财产证明;

  5)担保公司认为还需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贴息条件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申请请贴息要件

  企业职工名册、企业工资手册、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缴费手续、当年备案手续。

  贷款受理机构

  1)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可在我市13个区、县(市)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办理;

  2)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性质的认定,市、各区县(市)中小企业局均可受理;

  3)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贴息条件的认定,市、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均可受理;

  4)对符合贴息条件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担保条件的认定,由市恒信担保公司受理。

  办理流程及时限

  个人贷款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人团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经办银行核贷;

  个人贷款办理时限:

  1)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申请资料移交担保机构;

  2)担保机构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实反担保措施并签署反担保协议,并将申请资料移送经办银行;

  3)经办银行自收到资料之日起,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办理贷款手续。

  2、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在我市创业、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当年新增岗位吸纳我市户籍就业困难群体和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并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企业,每新招收一名符合条件的人员,由政府给予用人企业实际缴纳一个年度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项费用;社会统筹部分资金总额50%的社会的保险补贴。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市委、妇联、残联。

  3、一次性创业补贴政策

  沈阳市常住户口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在我市辖区内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或提供免税证明,经营满1年以上(以工商注册时间为准),在6个月内申报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1)零就业家庭成员、城乡低保户补贴4000元;

  2)城乡低保边缘户补贴2400元;

  3)在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员补贴2000元。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民政局。

  4、创业税费补贴政策

  对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岗位招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符合规定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在3年内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扣减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5、创业培训补贴政策

  学员参加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对培训机构给予相应补贴;

  1)学员6个月内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2)学员6个月内未创业成功的,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3)学员所创办企业在其参加培训结束后3个月后仍正常经营且有所发展的,按职业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团市委。

  6、大学生创业贷款

  对符合条件纳入沈阳市青年创业促进会的创业项目,通过评估给予3—5万元的无息无抵押创业资金,3年内分期偿还;

  依托沈阳市青年创业导师俱乐部,吸纳工商界知名人士参加到导师队伍中来,为创业青年提供3年“一对一”陪伴式辅导,申请相应经费,定期举办沙龙增加导师间、导师与创业青年的交流机会。

  三、创业场地扶持

  对能够为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基本生产经营场地、创业指导服务及政策扶持的创业孵化基地,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认定,按照基地达到的面积标准给予不同标准的专项资金补贴,用于创业孵化对象减免场地租金、水电、煤气、采暖等基地运行费用。

  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给予80万元/年的补贴;3000平方米以上,给予40万元/年的补贴;1500平方米以上,给予30万元/年的补贴。创业孵化基地对该补贴资金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专项审计。

  对入孵企业出园后,成功运营半年以上且存活率达到出园企业总数50%以上(含50%),按照带动就业人数不同,由市级财政部门给予基地奖励经费。每户直接带动3人、4—7人、和7人以上的就业且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市财政分别按照1万元/户、1.5万元/户、2万元/户的标准给予该基地一次性奖励补贴。

  对没有进入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符合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大学生自主创业,实际租凭场地经营的,在其创业期内,给予租用场地补贴6000元/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创业满一年的大学生携带数得上件到经营地所在区县(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每季送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拨付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资金。

  责任部门:区县(市)人民政府、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四、创业能力提升扶持

  1、培训对象普惠化

  普惠制就业培训的对象和范围

  凡我市法定劳动年龄的范围内、有就业能力和培训需求、能够保证正常学习时间的城乡劳动者,均可纳入培训对象范围。将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被征地农民等,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的重点。

  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所需要件

  1)登记失业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

  2)离岗待岗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离岗待岗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3)毕业年度高校在校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院校证明、学生证和本人身份证;

  4)被征地农民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残疾证和本人身份证;

  5)参加家庭服务类培训人员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本人身份证。

  2、做好创业培训,提高创业成功率

  明确创业培训对象

  凡我市有创业愿望和创业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可参加政府免费的创业能力培训,成功创业者还可自愿参加改善和扩大企业经营能力的辅导培训,逐步建立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创业培训体系。

  规范创业培训管理

  全市创业培训采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编制的创业培训教材,按统一培训标准、统一教学大纲、统一教学计划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工作,创业培训由经认定具备创业培训条件的培训机构实。创业培训分为创业引导培训、创业指导培训、创业辅导培训三个层次。

  3、就业培训财政补贴政策

  1)加大培训补贴资金支持力度

  普惠制培训所需经费实行按季拨付的办法,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2)严格按专业目录开展培训

  统一编制全市普惠制就业培训专业目录,每年发布一次。

  培训资金承担比例

  培训补贴按培训机构管理层级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市财政按区、县(市)财政部门实际拨付补贴金额的60%给予补助,基中各区、县(市)开展的进城务工农民培训所需补贴资金市财政不给予补助。严格执行每人每年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3)培训补贴拨付办法

  建立培训补贴与就业挂钩机制,对在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6个月内实现稳定就业,财政部门应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6个月内没有实现稳定就业的,取得初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财政部门应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80%给予补贴;

  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财政部门应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参加创业引导、创业指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创业成功的、财政部门应按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

  参加创业辅导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财政部门应按职业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4)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后,首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财政部门应按照实际鉴定收费的70%给予鉴定补贴。对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培训后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财政部门应按照实际鉴定收费给予全额补贴。鉴定补贴按培训机构管理层级由同级财政部门承担,市财政按区、县(市)财政部门实际拨付补贴金额的50%给予补助。

  5)补贴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各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机构管理层级,按照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鉴定考核情况,分别向市或区、县(市)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补贴申请材料主要包括:《培训开班报告单》、《培训学员注册名单》、培训学员出勤表》,培训学员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创业培训合格证,以及《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其它相关证件的复印件,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普惠制就业培训经费补贴申请表》等。市和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拨培训补助经费。区、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凭本级财政部门提供的培训、技能鉴定补贴资金拨付凭证及经审核的上述材料向市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提出培训补助申请,经审核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核拨市级培训补助经费。

  4做好重点项目培训工作

  6)高校毕业生培训工作

  毕业学年(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或创业培训,给予每人每天10元标准的交通、午餐等生活补贴。非本市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可以凭在本市办理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

  7)做好家庭服务类培训工作

  参加家庭服务类部分专业培训人员不受户籍限制,将家庭服务类部分专业农村女性培训人员年龄限制放宽至55周岁。

  8)做好产业园区培训工作

  开导培训机构和产业园区合作的订单式产业特色培训,园区用工企业需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用工协议,参加产业园区培训的对象为园区企业签订就业协议的本省内城乡劳动者,产业园区培训开展和补贴按普惠制就业培训专业课时和补贴标准目录实行。

  9)做好企业新如录员工培训工作

  各类企业依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企业自办培训机构或社会培训机构,对新招用的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按普惠制就业培训专业目录开展岗前培训。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并续签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市财政部门按相关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30%给予定额补贴,补贴采取直补企业方式。岗前培训的申请、培训过程管理、补贴资金申领方式参照普惠制就业培训,申领补贴主体为企业,申领材料要增加劳动合同、培训费发票(收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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