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对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及生活的优惠政策

时间:2017-07-23 我要投稿

  国针对残疾人创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完成自己的成功梦。以下是小编J.L分享的政府对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及生活的优惠政策,更多热点欢迎您继续访问(chuangye.yjbys.com)。

  政府对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及生活的优惠政策

  在京举行的第四次全国残疾人自强创业交流座谈会上获悉,为扎实推进残疾人就业优先战略,加大残疾人就业服务,动员优秀残疾人企业安置带动贫困残疾人就业创业和生产增收,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就业服务指导中心和中国肢残人协会共同组织发起“助残就业 同奔小康”千企万人就业创业行动。

  据介绍,此次行动将从2015年1月持续至2016年12月,目标是动员1000家以优秀残疾人企业家为主的爱心企业,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扶持帮助10000名以上城乡困难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以此感召带动更多的企业积极招录残疾人创业就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文明进步。

  中国残联要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就业服务,做好肢协、企业和残疾人的对接服务工作,帮助企业发布招工信息,做好人员筛选和岗前培训工作,确保符合岗位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同时,希望相关政府部门能将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向参与此次行动的企业倾斜,帮助落实这些企业的残疾人培训、岗位和保险补贴。

  国家对残疾人创业有哪些优待呢?国家制定了相关残疾人,放宽权限,给更多的残疾人提供一个创业的机会。

  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政府对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及生活的优惠政策

  残疾人创业就业个人有哪些优惠政策

  目前,我国针对残疾人创业,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他们完成自己的成功梦。残疾人创业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内容:

  对残疾人创业或就业优惠政策:1、残疾人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注意:是减征不是免征,要申请当地地方税务局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

  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财税[2007]92号)

  4、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财税[2007]92号)

  5、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六条)

  6、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九条)

  对残疾人个人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从事商业经营的,如营业额较小,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村残疾人,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对各类残疾人工疗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予以减免税收和管理费。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申请减免报告书直接向当地国税、地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疾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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