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就业创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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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就业创业政策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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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锦州市就业创业政策

  目 录

  第一部分 高校毕业生政策

  1、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2、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3、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补贴

  4、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部分 创业政策

  1、自主创业补贴申请程序

  2、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3、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部分 就业政策

  1、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2、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高校毕业生政策部分

  一、 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补贴条件以及补助标准和期限

  我市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已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按其所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三分之二给予补贴(医疗保险补贴不含大病统筹部分),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补贴期限为2年。

  (二)申请补贴需提供的资料

  申请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3年以内)、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需填写《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

  2、《就业失业登记证》;

  3、《养老保险手册》;

  4、《社会保险登记证》;

  5、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缴费收据;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7、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另需提供:

  (1)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证明和低保金领取存折;

  (2)残疾人家庭: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

  (三)文件依据

  1、锦人社发【2013】133号文件;

  2、锦政办发【2014】77号文件。

  二、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锦州市各类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或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吸纳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享受补贴的条件

  1、用人单位招录对象为应届或登记失业并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高校毕业生,且同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劳动关系和谐,用工制度规范,无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行为。

  (二)申报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的材料

  1、单位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政府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机关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2)单位人员花名册;

  (3)单位月工资发放表(加盖单位公章);

  (4)社会保险缴费申报表;

  (5)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用人单位盖公章和社保经办机构盖业务专用章);

  (6)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用人单位和社保经办机构盖章);

  (7)社会保险缴费收据;

  (8)《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补贴申请表》;

  (9)《用人单位招用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明细表》;

  2、个人材料

  (1)《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补贴标准

  按用人单位实际吸纳人数给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实际缴费数的50%,补贴期限为一个年度。

  (四)补贴程序

  用人单位吸纳已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到期时,由用人单位填写《用人单位招录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保补贴申请表》,向社会保险缴费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每年5月和10月进行申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立台账和数据库,经审查合格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直接将补贴款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

  (五)文件依据

  锦人社发【2013】133号文件

  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补贴

  对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首次自主创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补贴。

  (一)补贴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的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包括低保家庭、低保边缘户家庭和残疾人家庭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含)以上。

  (二)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2000元。

  (三)申请部门及需提供的资料

  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交申请,填写《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毕业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3、为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证明和低保金领取存折;为残疾人家庭的,还应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政策依据

  1、锦人社发【2013】133号文件

  2、锦劳社发【2009】42号文件

  四、就业见习补贴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13】28号文件)精神,对在我省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要为见习生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的见习补贴,具体标准由见习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省财政部门承担补贴的

  2/3(补贴计算基数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上限),其余由见习单位承担。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享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省财政承担。对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费用,实行所得税税前列支,不计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具体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请条件

  1、见习岗位(单位)。在实际申报中,对符合下述条件的企事业单位,要优先选择:①社会责任感强、声誉较好的单位;②本年度有招用高校毕业生计划的岗位;③见习岗位相对技术含量较高的见习岗位;④工作环境和安全条件较好的岗位;⑤实际工作地点在城镇的岗位,要优先选择。

  2、见习补贴。企事业单位申报的各个见习岗位的见习补贴标准水平不能低于企事业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0%。否则不能纳入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之中,不能享受省财政补助政策。

  3、见习人数。对企事业单位申报的见习岗位接纳见习毕业生的数量要保证与本年度招用计划相匹配。

  4、见习岗位设置及其见习期限,参照《辽宁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见习岗位分类指导目录》确定。目录上没有规定的,可按相关相近原则确定。

  5、下列单位或岗位原则上不能纳入见习计划:①劳务派遣或人力资源公司;②非固定工作地点游动销售类岗位;③酒店服务、接待相关岗位;④工作地点在省外,无法进行考核评估的相关岗位;⑤危险程度高的岗位;⑥其他不符合文件规定的相关岗位。

  (二)申报流程

  1、准备相关审核要件

  拟申报参加见习活动的企事业单位须准备如下材料:①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③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加盖开户银行开户账号印章,一份);④单位简介(包括单位性质、经营项目、成立时间、法人、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提供的见习设备情况、食宿条件等信息说明等)(一份)。

  2、填写申报表

  拟参加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企事业单位,可持相关审批要件到锦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科领取相关的电子申报表格(表格包括《资金申请报告》、《见习毕业生花名册》、《见习补贴月度支付表》、《见习登记申请表》、《见习生总结鉴定表》、《资金申请汇总表》、《见习工作协议》、《见习生协议》),拟定招录岗位,公

  开招收见习人员,并及时填报《岗位、人员信息表》报送到市劳动就业管理局就业科。

  3、到组织实施机构接受真实性审核

  拟申报参加见习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可到锦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接受真实性审核。受理其真实性审核的组织实施机构,负责见习单位及见习岗位审核,并承担此后的见习启动、见习考评、财政补助资金申领等各项工作。

  4、人员招用

  见习人员的招用主要由用人单位自主招录符合资格的毕业生。

  (三)见习对象

  我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实施对象分为两类。一是应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对象为在我省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领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当年已办理离校手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二是前两届符合条件未参加过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也可以参加本年度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应届高校毕业生在未办理离校手续前,不能参加省级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的见习活动。已参加过省级见习活动的高校毕业生,不能纳入省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

  (四)需提供的证明要件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3、毕业生须携带《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五)见习补贴申请条件

  见习补贴财政补助的对象为参加见习活动并达到相关要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六)申请要件

  见习单位接纳符合相关条件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开始前先行垫付缴纳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并且组织开展见习结束后,由见习单位持下列材料向实施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准备如下要件:

  1、《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

  2、《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申请财政补助资金见习毕业生花名册》;

  3、《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见习补助月度支付明细表》;

  4、《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见习申请登记表》;

  5、《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见习毕业生工作总结和鉴定表》

  6、《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管理协议》;

  7、《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见习生协议》;

  8、见习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未就业证明复印件或登记失业证明复印件;

  9、《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资金申请汇总表》;

  10、代缴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的缴费发票。

  (七)文件依据

  辽政发【2013】28号文件

  创业政策部分

  一、自主创业补贴申请程序

  (一)补贴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军队退役人

  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

  2、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正常纳税经营1年(含)以上。

  (二)补贴标准

  每人一次性2000元。

  (三)申请部门及需提供的资料

  符合条件的人员,到其户籍所在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局提交申请,填写《自主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纳税1年(含)以上的证明材料;

  3、为军队退役人员的,还应提供退役证明、民政部门出具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4、为零就业家庭成员的,还应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

  5、为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家庭的,还应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户及低保边缘户证明和低保金领取存折;

  6、为残疾人及残疾人家庭成员的,还应提供残联出具的《残疾人证》;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四)政策依据

  1、锦政办发【2009】35号文件

  2、锦劳社发【2009】42号文件

  二、一次性创业项目推荐补贴

  创业项目推荐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纳并付实施的,财政部门按每吸纳一名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给予项目推荐机构200元的一次性创业推荐补贴。

  (一)申请补贴需提供的材料

  创业推荐机构推荐的创业项目被创业者采用,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并填写《创业项目推荐机构补贴备案表》;其次,创业者创办企业和吸纳失业人员就业的,创业项目推荐机构可向当地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补贴申请。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创业企业进行跟踪考核6个月后,再由项目推荐机构填写《创业项目推荐机构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吸纳人员的身份证

  2、吸纳人员的失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3、劳动合同;

  4、项目推荐机构的《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

  5、创业带头人创办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6、税务登记证副本;

  7、单位其他材料(参照公益性岗位)。

  (二)申请补贴办理程序

  1、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接到创业项目推荐机构的补贴申请后,重点审查创业者创办企业当年吸纳失业人员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是否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建立数据库和台账,并将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并核定补贴标准后,将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创业项目推荐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号。

  (三)文件依据

  锦劳社发【2009】42号文件。

  三、创业带头人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创业带头人认定条件

  凡具有我市户籍,男60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进行自主创业的各类劳动者;且要遵纪守法、按章纳税,没有违法违纪行为,年度内未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在本地区的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做出一定贡献。

  (二)创业企业认定条件

  创业企业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是当年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是当年由个体工商户转制为私营企业或其它类型企业的。未超过3年的原有创业企业若当年吸纳就业人数超过原有职工总数的30%(至少要超过3人)。

  (三)创业带头人及创业企业认定需要提供的材料及程序(创业带头人认定与创业企业认定同步进行)

  1、符合条件的创业带头人向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认定申请,填写《锦州市创业带头人审批表》、《锦州市创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①吸纳人员身份证;

  ②吸纳人员失业证;

  ③劳动合同;

  ④创业带头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⑤营业执照副本;

  ⑥税务登记证副本;

  ⑦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职工花名册;

  ⑧企业工资发放表;

  ⑨社会保险缴费材料;

  ⑩劳动保障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2、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申请人申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建立数据库,将符合条件的有关资料和数据库报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3、县(市)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有关资料报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

  4、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复核,将符合条件的有关资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5、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人进行审核批准,并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6、对群团组织推荐的创业带头人,实行属地化管理,可以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四)创业企业申请社保补贴办理程序

  1、创业带头人持经认定合格的材料,向社会保险缴费地的同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并填写《创业带头人企业吸纳失业人员补贴申请表》,经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查合格,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

  格并核定补贴标准后,将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

  3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创业带头人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五)政策依据

  锦劳社发【2009】42号文件

  锦人社发【2011】21号文件

  就业政策部分

  一、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

  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享受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未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内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享受末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文件)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享受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政策依据

  辽财税【2014】359号文件

  财税【2014】39号文件

  二、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一)办事项目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二)办理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和各类企业

  (三)补贴标准

  补贴分为: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两种。

  1、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

  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2、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1)对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四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

  (2)对其他用人单位补贴三险: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

  以社平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按单位实缴的基本养老保险等险种单位缴费部分计算。

  (四)办理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应该是当年招用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3、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五)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及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十一种人员:

  1、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3、登记失业人员中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4、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

  5、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

  6、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

  7、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

  8、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9、军人配偶;

  10、军烈属;

  11、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六)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所需材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

  3、劳动合同;

  4、养老保险手册;

  5、零就业家庭成员:由户口所在街道、社区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证明或家庭成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养老保险手册》;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4050人员、距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

  7、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和县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需分别提供:《低保证》、《残疾证》、《劳模证书》;

  8、军人配偶需提供:《结婚证》、《军官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9、烈属需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烈属证明;

  10、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需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离婚证书》或配偶死亡证明、经有关部门确认的子女抚养证明(如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11、自谋职业的军队退役人员需提供:退役证明、民政部门发放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

  (七)补贴申领程序

  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每半年办理一次。

  1、由用人单位向市、县(市)区劳动就业部门提供材料,劳动就业部门根据申报单位上报的材料,组成核查小组,对申报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情况进行核实。经检查核实合格后,建立数据库和台帐并将材料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并核定补贴标准后,将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

  3、将材料报送市财政复核,财政再将补贴直接拨付到用人单位账户。

  4、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需填写《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情况汇总表》

  (2)营业执照副本(政府机关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单位月工资发放表;

  (4)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

  (5)从业人员社会保险实际缴费人数基数表;

  (6)社会保险缴费人数基数增减变动表;

  (7)社会保险缴费收据。

  (八)政策依据

  1、辽政发【2008】16号

  2、锦劳社发【2009】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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