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时间:2022-05-04 04:51:58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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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吸纳北梁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北梁创业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出台啦,以下是小编搜集整理的管理办法详细资料,欢迎阅读查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北梁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扶持北梁城乡未就业各类人员创业,促进吸纳北梁失业人员就业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23号)、《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全民创业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内政发〔2008〕120号)、《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北梁棚改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包党办发[2015]36号)精神,结合《包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及北梁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东河区财政局、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东河区北梁棚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合作开办北梁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定期召开北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协调会议,督促落实部门责任,解决工作中的问题,推进北梁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开展。

  第三条 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受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头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监督指导,负责北梁创业担保贷款的具体实施工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则与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员签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

  第四条 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账户。所需担保基金由市财政拨付,实行专户管理,存放于经办金融机构,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北梁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产生的利息一并纳入担保基金账户。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与发放规模不低于1:5的比例执行。

  第五条 建立联合会审制度,由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东河区财政局、东河区北梁棚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申请人所在社区共同对北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贴息等事项联合进行审核、认定,进一步规范北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工作。

  第六条 北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后,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须将借款人贷款资料一份报送至包头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审核备案。报送资料包括:1、《北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2、《北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核认定表》;3、《北梁创业担保贷款借据》;4、《北梁创业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意见书》;5、《 北梁创业担保贷款放款进度表》(月报)。

  第二章 北梁创业担保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 已在本市内创业的持有《北梁房屋征收安置协议》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在北梁新区创办企业或带动北梁失业人员就业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可申请北梁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第八条 本市内有固定经营场所和一定自有资金,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企业法人或股东为北梁失业人员或招用北梁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申请北梁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第三章 贷款期限和额度

  第九条 北梁创业担保贷款的期限2年。贷款到期还款后,企业继续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申请续贷一次,期限不超过2年。其中,提供企业法人反担保(人保财险、鑫诺担保公司)的借款人,在贷款使用1年时须还清本金,本人提出续贷申请,经过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东河区财政局、东河区北梁棚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办金融机构和所属社区共同考察审核通过后,办理续贷申请发放。

  第十条 北梁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限额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人数1:5以上的项目,贷款最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第十二条 北梁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由东河区人社局、东河区财政局、经办金融机构和企业所在社区根据企业经营和信用情况及吸纳北梁失业人员就业情况联合会审,共同确定贷款额度,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人民币300万元以内(含300万元) ,贷款期限1年,贷款到期还款后,企业继续经营且经营状况良好的,可申请续贷一次,期限不超过1年。

  第四章 北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程序

  第十三条 借款人为自然人的,由个人自愿向所属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七份)。

  (一)借款人身份证件,包括《居民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证》等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二)《北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北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核认定表》;

  (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证明实现自主创业的其他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四)北梁房屋征收安置协议或所属北梁社区出具的在北梁新区创业或带动北梁失业人员就业的证明;

  (五)《创业培训结业证书》;

  (六)《吸纳北梁失业人员就业花名册》;

  (七)就业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借款人所属社区收到个人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有效后,在《北梁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北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核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将材料送交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收到借款人所属社区送来的相关资料后,对借款人资料进行复审,对复审合格的贷款项目,会同东河区财政局、东河区北梁棚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办金融机构和所属社区进行实地考察、联合会审,通过后,按规定办理担保手续,向经办金融机构申报贷款。经办金融机构按有关贷款管理程序发放贷款。

  第十五条 借款人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向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式六份):

  (一)《北梁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贷款申请表》《北梁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核认定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资格证明及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企业税务登记证(国、地税)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五)《贷款项目计划书》及可行性报告;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七)抵押物预评估报告;

  (八)所属北梁社区出具的吸纳北梁失业人员就业证明材料;

  (九)董事会同意抵押意见书(董事会成员签字);

  (十)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职工《就业失业登记证》;

  (十一)企业与当年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

  (十二)上年度和本年度企业工资支付凭证;

  (十三)就业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借款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完整、真实、有效后,会同东河区财政局和经办金融机构联合对申请贷款的企业进行实地考查。考察结束后,由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东河区财政局、东河区北梁棚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办金融机构联合会审,对联合会审通过的企业,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抵(质)押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公证,由经办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章 贷款利率 贴息政策 贴息程序

  第十七条 贷款利率 北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最高可上浮3个百分点;北梁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就业部门与经办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的利率执行,但不高于上述北梁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北梁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十八条 贴息政策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2]135号)文件精神,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创业主体开放,创业项目全部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并按微利项目由市财政据实予以全额贴息,对不属于贴息贷款的项目不予办理。

  (二)对北梁劳动密集型企业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按照《中共包头市委办公厅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北梁棚改区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包党办发[2015]36号)文件要求,由市财政予以全额贴息,超出《包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中规定贴息范围的贴息资金从包头市北梁棚改区就业创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三)符合贴息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期限为4年,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享受贴息政策期限为2年,逾期不贴息。

  第十九条 贴息程序

  (一)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东河区财政局、东河区北梁棚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所属社区对北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申请进行联合会审。对符合贴息条件的,在《北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核认定表》或《北梁劳动密集型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审核认定表》上签字、盖章,并在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上加盖“北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专用章”,将贴息项目汇总情况报包头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备案,由包头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向市财政局申请北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

  (二)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各经办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申请报告(附:贴息资金申请表、明细表及微利项目和小企业贷款计收利息清单等)报送包头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包头市财政局。

  贴息资金申请表包括贷款发生额、季初余额、季末余额、贷款发生笔数、申请贴息资金额等内容。明细表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联系电话等内容。

  (三)北梁创业担保贷款其他相关贴息程序参照《包头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反担保方式

  第二十条 借款人为个人的,可提供以下形式的反担保,

  一、本市公务员、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可自愿为贷款人提供反担保,贷款10万元以内需提供1人反担保;

  二、经营稳定、效益较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符合本地规定的法人代表和股东自然人可自愿为贷款人提供反担保,贷款5万元以内的需提供1人反担保,贷款5万元以上的需提供2人反担保;

  三、借款人高于贷款额度的有价证券、定期存单做质押,质押率90%。

  四、符合本地规定的可变现房产、土地抵押,抵押率60%;

  五、鉴于部分北梁失业人员无法按照上述要求提供反担保的情况,在企业法人和股东自然人的反担保形式中,增加下列两种反担保方式做为补充试行:

  1.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行(简称邮储银行)委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简称中保财险)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2.由包头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农商银行)委托包头市鑫诺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简称鑫诺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反担保。

  中保财险与鑫诺担保公司须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合作协议,并在此类型贷款发放前,向经办金融机构存入不低于贷款本金1:5比例的担保金,(经办金融机构不得使用创业担保贷款担保金)。借款人贷款逾期15日内,由经办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追索借款人所欠本金及利息,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不承担此类型贷款代位清偿及追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为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以有价证券和企业的固定资产作反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有价证券和企业固定资产评估价值的60%。

  第七章 风险控制 贷款追偿

  第二十二条 北梁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后,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东河区北梁棚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所属社区要共同进行贷后监督。贷后监督按以下步骤进行,并及时填报有关贷后监督表格。

  1.企业经营状况调查。在贷款期的1/2时进行,由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东河区北梁棚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办金融机构和所属社区考察贷款是否按计划和用途使用;企业经营状况、收益情况、现金使用状况,项目经营存在问题和解决方法。

  2.还款资金准备情况。要求在贷款到期前30天进行。主要由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东河区北梁棚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办金融机构和所属社区采取现场考察或电话调查的方式了解企业经营状况、收益状况和现金状况。据此判定客户能否到期归还贷款,并建议客户在不影响经营的情况下,开始准备还款资金。

  第二十三条 北梁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贷款不良率达到3%时,应暂停发放新的贷款。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东河区北梁棚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东河区财政局、金融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担保业务。经金融机构追缴欠款或担保基金代位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

  第二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已到期未及时归还的贷款,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发出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履行追索责任,并将贷款人违约记录录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二十五条 5个工作日追索期结束后,经追索的借款人仍未归还贷款本息的,经办金融机构持《催收通知书》和《贷偿通知书》,按照担保金扣划程序,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由中保财险或鑫诺担保公司做为反担保的贷款不在此范围)并将扣划担保金凭证交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登记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代位清偿后,在法律关系上由担保人变为债权人,应依法对借款人行使追偿权。追偿措施包括:

  (一)督促借款人制订还款计划,尽快收回贷款;

  (二)依法向借款人和第三方反担保人追偿;

  (三)依法提起诉讼。

  (四)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处置贷款抵押物;

  第二十七条 对确因借款人死亡、判刑等原因发生代偿的,按照财政部门贷款风险代偿的有关规定具体执行。

  第八章 相关部门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东河区财政局负责协调市财政局及时足额拨付有关北梁创业工作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北梁创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与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东河区北梁棚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北梁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和借款人所属社区共同做好北梁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的联合审查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和东河区北梁棚改创业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承担北梁创业贷款的具体工作。设立北梁创业担保贷款台账,加强担保基金监督管理。建立北梁创业贷款管理数据库和北梁创业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数据库,贷款审核时,加强数据比对,防止出现超期和重复贷款现象发生。与东河区财政局、经办金融机构和所属社区共同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和实地抽查,核定其贷款额度、期限、是否贴息项目;跟踪项目经营情况,从严控制贷款担保风险。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信用的原则与经办金融机构和贷款人员签订担保合同和反担保合同,积极接受政府、财政和人社部门的监督与检查。代位清偿后,及时对借款人和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上报代偿损失和核销手续。

  第三十条 借款人所属社区负责北梁创业贷款申请的资格审查及实地考察,严格审查北梁棚改区创业贷款申请人的资格、证件资料等情况,指导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贷款;协助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经办金融机构向未按期还款的借款人催收贷款;宣传北梁棚改区创业贷款政策,引导创业者正确理解政策;建立健全借款人的信息资料档案,定期分析创业贷款运作情况,及时做好与相关部门及经办金融机构信息沟通。

  第三十一条 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北梁创业贷款的发放、回收工作,履行贷款贴息职责。实地调查贷款申请人情况,核定贷款额度、期限和是否贴息项目;合理简化贷款手续,对已发放的创业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借款人未能按期还款的,要及时通报给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追索贷款,对在规定期限内通过采取措施还无法追回贷款的,向担保机构提出代位清偿,同时必须积极协助担保机构行使追索及法律手段;建立信用信息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当贷款不良率达到担保放大比例转换的百分比时时,应及时告知东河区财政局、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积极探索和收集北梁创业贷款中的相关信息和资料,对运行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委托审计机构或中介机构定期对北梁棚改区创业贷款工作情况、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三条 向社会公开监督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北梁创业贷款事项的举报。对监督举报的问题,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及时处理,及时反馈,并形成书面材料。对举报查出的问题,一经核实坚决给予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一定范围内给予通报。

  第三十四条 对在北梁创业贷款工作中审核不严,违规操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东河区财政局、东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河区创业贷款担保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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