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

时间:2020-08-09 09:33:52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舟山市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

  电子商务是指以信息网络技术为手段,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商务活动,其市场影响力逐渐增大,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舟山市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一起来看看吧。

舟山市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商务局、团委、供销社:

  为深入贯彻《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创业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3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舟山电子商务提升发展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5〕42号)和《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的通知》(浙人社发〔2015〕33号)精神,推动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切实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到2020年,我市力争扶持农村电商创业1000人,带动就业3000人;实现“六个一”目标:建设市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1家;各县(区)至少各建设1家县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1个农村电商平台,培育1家农村电商物流企业;每个农村社区建立1个电商服务站;培训农村电商技能人才、农村电商创业从业人员1千人次。全市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服务网络体系初步建立。

  二、政策措施

  (一)构建农村电商创业服务体系

  1、推进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建设。发挥政策资金引导作用,扶持建设一批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办公用房、水电、网络通信、培训、仓储等公共服务。对被认定为市级农村电商创业孵化园的,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万元的建园补贴。

  2、推动村级电商服务站建设。充分利用社区超市、村民活动中心等现有资源建立村级电商服务站,以服务站为切入点,盘活农村电子商务资源。就业困难人员到农村社区综合性电商服务站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参照公益性岗位政策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

  (二)支持劳动者农村电子商务创业

  1、贷款贴息。在本市范围内经工商注册从事农村电商创业的城乡创业者(以下简称实体创业者)或经人力社保部门“网络创业认定”合格的城乡创业者(以下简称网络创业者),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申请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实体创业者合伙经营的贷款额度可提高到不超过60万元。按期还本付息后,重点人群和贷款额度在10万元(含)以下的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内给予全额贴息,其他人员实行50%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社保补贴。实体创业者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享受社保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网络创业者办理灵活就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60%,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3、创业奖励。实体创业者实际经营农村电商企业满6个月后,可在创业地享受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奖励,其中重点人群享受奖励8000元;网络创业者享受奖励5000元。

  4、场租补贴。在创业园区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农村电商实体,在实际经营满1年后,可在创业地享受场地租赁补贴,补贴标准为年租金的20%,年补贴最高额为6000元,其中重点人群年补贴最高额为1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三)鼓励农村电商企业吸纳就业

  1、吸纳就业贷款贴息。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重点人群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10%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按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享受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的贷款。其中,科技孵化器内的科技型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可享受全额贷款贴息,其他企业享受50%贷款贴息,贴息标准按基础利率执行,贴息期限最长为3年。

  2、创业带动就业补贴。新创办的农村电商实体新招用人员,并为其办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的,可享受每带动1人就业给予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

  3、吸纳就业社保补贴。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或就业困难人员,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按不超过企业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4、岗前培训补贴。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在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可申请一次性岗前培训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500元。

  5、首次就业补助。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到本市农村电商中小微企业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可按年度享受个人就业补助。本科及以上学历每年补助5000元;专科学历每年补助3000元;中职(职高、中专、技校)学历且从事本市紧缺工种的每年补助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为2年。

  (四)强化农村电商人才培养

  1、加快农村电商专业技术人才引进。省重点电商企业副总经理以上人员,可不受学历、资历、任职资格等限制,按规定破格申报评审高级经济师,并按规定享受我市人才引进扶持政策。加强与高等院校、知名电商企业、行业协会建立人才项目合作,培养和引进一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职业经理人,为我市农村电商发展提供专业人才支撑。

  2、加强农村电商技能人才培养基础能力建设。以在舟高校、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电商企业负责人为主,大学生电商经营者、其他电商经营者为辅,建立一支专业技术精湛,执教能力深厚的电子商务培训师队伍和考评员队伍。积极推动电商培训教材和鉴定题库开发。鼓励电子商务企业自行开发、自主建设、自我管理公共网络学习交流平台。

  3、强化农村电商培训。充分依托在舟高校、职业院校、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电商创业、技能培训,对于参加农村电商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或参加农村电商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相应培训补贴目录给予培训补贴。着重“三个引导”,引导电商职业经理人进行互联网技术、经营销售、财政知识等培训;引导电商操作人员进行网店注册、商品推广、经营管理等培训;引导农村转移劳动力进行电商创业思想,基本操作等培训。注重中高端电商人才以及紧缺电商人才的培训,加快培养一批我市电商领域领军人才。

  4、推进农村电商技能人才自主评价。鼓励农村电商企业自行或依托行业协会开展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对开展自主评价的农村电商企业(行业),允许其按有关规定自主确定申报条件、鉴定等级和评审方式。对企业(行业)开展自主评价,难以提供技能鉴定所需的场所和设施设备的,人力社保部门、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应给予支持。对企业(行业)开展自主评价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相应培训补贴目录给予培训补贴。

  (五)提升农村电商影响力

  鼓励电商行业协会与相关部门合作,举办农村电商大赛、电商技能比武,电商营销比赛等赛事,发挥技能大赛对人才培育、电商发展的促进作用,对比赛中表现较好的选手或企业,给予相应的荣誉和一定的奖励。利用农村社区服务站,整合我市渔农产品、海岛旅游、特色休闲等资源,链接城市需求方,打造销售网络,引入加工、包装、旅游、营销等行业,培育一批农村电商著名品牌,发挥品牌对区域经济和就业的带动作用。农村电商企业注册的`商标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和省级、市级著名(知名)商标,且带动就业人数10人以上的,其创业项目纳入我市创业项目库,并上报省创业项目库。对在农村电商发展和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功绩卓著、带动就业多、美誉度和信用度高的个人,优先推荐参加有关市级、省级先进评选。拓宽农村电商的思维定式,引导农村整体经济向电商产业转型,开拓农家乐、特色旅游、休闲体验等农村产业电商经营模式,规范包装、物流、仓储等相关行业的规范经营。积极营造农村电商产业全面、高速、特色化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将涉及农村电商的相关项目与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协调各部门加强对农村电商的资金、人员和机构等要素保障,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人力社保部门牵头负责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制定并落实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扶持政策。财政部门负责推进农村电商就业创业所需资金保障。商务部门牵头负责农村电子商务培育、发展和指导,指导和规范农村电商产业园建设,指导和推进农村电商服务站建设。团委负责推进“青年就业创业实习基地”建设,引导扶持农村青年进行电商创业。供销社负责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工作,指导开展农村电商孵化园和服务平台建设。

  (二)建立落实机制。各县(区)要把促进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情况纳入工作考核范围,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奖励先进典型,促进形成工作合力。

  (三)完善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各级公共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将农村电商企业纳入企业用工监测范围,将农村电子商务创业就业工作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发挥行业协会、农村电商平台的大数据优势和人力社保部门的组织优势,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每季度及时报送《农村电商创业就业工作进展表》(附件1)和《农村电商创业就业资金支出统计表》(附件2)。

  (四)广泛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站等传统媒体,以及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加强对农村电商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和电商创业典型的宣传,着力推广促进农村电商发展的先进经验和有效做法,积极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参与农村电子商务创业、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所指的电商企业包括网络零售平台、企业间电商交易平台、其他行业的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应用第三方平台或自建平台开展电商业务,以及为电商发展直接配套服务的物流等相关企业。农村电商企业,是指注册地在县(区)及以下的平台或企业。本《通知》所涉及的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一次性创业奖励、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场租补贴、社保补贴、就业补助、岗前培训补贴、网络创业认定的受理条件及经办程序按舟政发〔2015〕35号、舟人社发〔2015〕191号、舟政办发〔2015〕67号、舟人社发〔2015〕153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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