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时间:2022-05-02 12:22:08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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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的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14〕168号),提出如下实施细则,一起来看看吧。

杭州市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实施细则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14年1月1日后,在校大学生或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杭州市区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含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电子商务(网店)经营,除从事娱乐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洗头、足浴等国家限制行业外]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用人单位。

  (二)补贴条件

  补贴对象带动3名及以上人员(不含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已享受过其他有关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的人员等,下同)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年2000元。补贴期限自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之月起不超过3年。在补贴期限内,补贴对象符合补贴条件的人数不足3人的,不予补贴。

  (四)申请时间、地点

  补贴对象在符合补贴条件月份后的6个月内,可向经营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年补贴额度按12个月折算后,每逾期1个月扣减1个月的补贴。

  (五)申请材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高校毕业生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名册》(附件1);

  3。营业证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营业证照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下同);

  4。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首次申请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明信息变更的需再次提供,个体经营、网络创业以及五证合一的无需提供,下同);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毕业证书或在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补贴审核、拨付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等材料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核对,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贴申请信息,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计算机系统实时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递交市财政部门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二、高校毕业生一次性网络创业补助

  (一)补助对象

  网络创业的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杭州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

  (二)补助条件

  2014年1月1日后,以本人名义在网上交易平台通过实名注册认证从事电子商务(网店)经营,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经市人力社保部门认定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该补贴不能与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重复享受。

  (三)补助标准

  一次性每人5000元。

  (四)申请时间、地点

  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和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后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网店经营者营业执照信息网页截图(领取《网上创业就业认定证明》的,请在《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该认定证明的编号);

  3。本人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

  5。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补贴审核、拨付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在当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区人力社保部门进行复审,对复审通过的在次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申报材料后,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三、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杭高校大学生、毕业2年内在杭高校或杭州市生源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在未就业期间,参加SYB、“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网上创业培训等创业培训,并取得相应培训合格证书,且在杭创业或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其中杭州户籍的学生取得合格证书即可予以补贴。

  (三)补贴标准

  SYB:800元/人;“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1600元/人;网上创业培训:1200元/人。

  SYB 和“8+X”模拟公司创业实训只能选择其中一项享受培训补贴。

  (四)申请时间、地点

  创业培训补贴由杭州市创业培训定点机构代为申请,每月25日前至杭州市清吟街123号杭州市人力社保局行政服务大厅申请。

  (五)申请材料

  1。《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申请表》;

  2。《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人员名册》(附件2 );

  3。《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4。相关证书发证名册原件(须经证书核发部门盖章确认);

  5。申请补贴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或劳动合同复印件、社保证明原件,其中杭州户籍的学生只需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或毕业证复印件;

  6。相关部门的未就业证明。

  (六)补贴审核、拨付

  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初审汇总后,填报《杭州市就业再就业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拨付给有关定点培训机构。

  四、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岗前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企业。

  (二)补贴条件

  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三)补贴标准

  按照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上岗证书的人数,给予企业培训鉴定(考核)费用全额补贴(见《杭州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和补贴标准》);取得人力社保部门认可的其他证书的,按照取证人数,给予企业每人200元的补贴。其中小微企业培训补贴标准可按现行标准上浮20%。

  (四)申请时间、地点

  企业在每季度最后一月,向注册地所在的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申请。

  (五)申请材料

  1。经批准的企业开展岗前技能培训方案;

  2。《企业职工培训补贴申请表》(附件3 );

  3。《培训合格人员名册》(附件4);

  4。培训人员劳动合同、身份证、相关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其中杭州市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确认的基本情况一览表替代,其他证书可用证书核发部门审核确认的发证名册替代);

  5。鉴定(考核)费发票;

  6。其中小微企业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复印件、培训人员的毕业证复印件;

  7。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六)补贴审核、拨付

  区人力社保部门集中受理,初审后报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培训指导中心复核汇总后,填报《杭州市企业职工培训经费使用申报表》(附件5),经市人力社保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同意,在经费到位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

  五、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

  (一)贷款贴息条件

  注册地在市区的小微企业,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0%以上),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

  (二) 贷款贴息标准

  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总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其中,对入驻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实行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贷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三)贷款贴息资格认定

  1。申请。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可自愿向营业证照注册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填写《杭州市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附件6),并提供下列申请资料: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申请认定前12个月全部在岗职工花名册。

  2。认定。区人力社保部门收到认定申请资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资格评估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出具《杭州市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有效期为三个月。

  (四)银行独立核贷

  企业携《杭州市区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贷款贴息资格认定表》和经办银行所需资料到区人力社保部门指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办理贷款相关手续。经办银行按照贷款“三查”等信贷原则和相关规定进行独立调查审批。对资料齐全、同意贷款的,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办理放贷手续;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

  企业按时还本付息后,携下列资料向营业证照注册所在区人力社保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贷款合同及还本付息凭据原件和复印件;

  3。入驻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器的小微企业还需提供科技部门出具的科技孵化器认定证明和孵化器出具的入驻孵化证明;

  4。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补贴审核、拨付

  区人力社保部门受理、审核后,于每月25日前报市人力社保部门复核。市人力社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报市财政部门核拨。

  市人力社保部门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小微企业。

  (二)补贴条件

  2014年1月1日后,新招用毕业2年以内的杭州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不含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负责人或占有30%以上股份的合伙人、股东等),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以上的。

  已按《杭州市主城区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施办法》(杭人社发〔2014〕278号)享受过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政策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在同一政策享受期内,就业困难人员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不得与该项政策重复享受。

  (三)补贴标准

  按小微企业为该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给予企业1年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四)补贴期限

  按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参保缴费首月起的12个月计算。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首次参保缴费时间早于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的,补贴期限为高校毕业生毕业当月起的12个月;因小微企业注销、解除劳动关系等原因导致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12个月的,可按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补贴。

  该项政策执行至2015年底。

  (五)申请时间、地点

  申请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企业,在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可向经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六)申请材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名册》(附件7);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所招用高校毕业生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七)补贴审核、拨付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等材料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核对,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贴申请信息,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计算机系统实时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递交市财政部门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七、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

  (一)补助对象

  毕业年度杭州市区户籍高校毕业生。

  (二)补助条件

  2014年1月1日后,补贴对象被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小微企业新招用并由其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且工资收入低于上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

  (三)补助标准与期限

  补助标准为用人单位为高校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2000元。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费补贴不得与该项政策同时享受,且政策享受期限与该项政策享受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小微企业为高校毕业生首次参保缴费时间早于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的,补贴期限自高校毕业生毕业当月起计算。

  (四)申请地点、时间

  申请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的高校毕业生,在符合条件后6个月内可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补贴标准按月折算后,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补助。

  (五)申请材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助申领表》(附件8);

  3。高校毕业生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补贴审核、拨付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等材料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核对,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贴申请信息,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计算机系统实时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递交市财政部门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八、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杭州市区户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2014年1月1日后在杭州市区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实现非全日制就业,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杭州市区缴纳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的,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

  已实现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的高校毕业生,不得享受该项补贴。

  (三)补贴标准与期限

  每人每月300元[其中纳入市、区两级救助圈家庭(以下简称困难家庭)人员每人每月400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在同一政策享受期限内,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各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不得与该项政策重复享受。

  因实现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等原因导致高校毕业生非全日制就业未满12个月的,可按该高校毕业生在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就业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享受补贴。

  中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将有关社会保险费补齐,不愿补齐的,应签订《承诺书》(附件9),按本人在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就业期间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月数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中断期限计入补贴期限内。

  (四)申请时间、地点

  申请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费补贴的人员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2个月后(或实现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在社区公益性服务岗位上岗等原因不再从事灵活就业)的6个月内,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申请材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表》(附件10);

  3。用人单位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或用人单位出具的非全日制就业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4。高校毕业生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困难家庭人员需提供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补贴审核、拨付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等材料中填写的证件、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况进行核对,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贴申请信息,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计算机系统实时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递交市财政部门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个人。

  九、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

  杭州市区生源毕业年度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二)补贴条件

  2014年1月1日后,杭州市区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登记失业的。

  (三)补贴标准

  一次性1000元。

  (四)补贴申请时间和地点

  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次年的6月底以前可向户籍所在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请,逾期申请的,每逾期1个月相应扣减1个月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五)补贴申请材料

  1。《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2。《杭州市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申领表》(附件11);

  3。高校毕业证的户口薄原件及复印件、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困难家庭及就业困难证明材料(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凭经人力社保部门出具的零就业家庭认定相关证明;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高校毕业生凭市、区两级民政部门出具的困难家庭相关证明;孤儿或烈士子女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残疾高校毕业生凭《杭州市残疾证》);

  5。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六)补贴审核、拨付

  街道(乡镇)人力社保站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申请表等材料中填写的证件等情况进行核对,同时录入计算机系统,生成补贴申请信息,报区人力社保部门复审。区人力社保部门在计算机系统实时复审,复审通过的提交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定后递交市财政部门核拨,并在资金到位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到相关单位。

  十、其他

  (一)在校大学生在主城区地域范围内创业的,可向营业证照注册地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提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主城区户籍的在校大学生在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创业的,可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社保室提出申请。

  (二)本细则中的“小微企业”是指300人以下企业;

  “毕业年度”是指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毕业2年/3年/5年内”是指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的首月距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不超过2年/3年/5年;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是指已在人力社保部门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数据库中进行登记的,且实现就业前从未以用人单位形式缴纳过社会保险费的高校毕业生;

  “杭州市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是指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的当月为杭州市区户籍的高校毕业生;

  “上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指小微企业补贴享受起始月的上年度杭州市区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杭州市区生源高校毕业生”是指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现场确认截止日当天(月)户籍在杭州市区的高校毕业生;

  “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是指城镇零就业家庭、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孤儿及烈士子女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

  “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是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三)本细则执行之日前已符合上述相关政策享受条件的,政策享受申请有效期均延至本细则执行之日后6个月。

  (四)在同一政策享受期限内,同一政策享受对象不得重复享受各类就业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政策。

  (五)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细则精神,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涉及经费由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各县(市)在相应资金中列支,如财政体制发生调整,资金承担办法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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