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时间:2022-11-20 12:36:48 创业政策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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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效应分析

  本文通过对固原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找出目前存在的问题,以期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一 、固原市小微企业发展现状及困难

  据统计 , 截 止 2 0 14年8月底 , 固原市管辖的企业户数共计3940户,其中小微企业3666 户。 占企业总户数的 93 %,小微企业数量及比重较大,小微企业的发展对于固原市经济、就业等方面的意义重大。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看,被认定为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有2065 户,占小微企业总户数的56.34%;被认定为核定征收的小微企业有901户 , 占小微企业总户数的24.58%。零申报企业为1107户,亏损企业719户,零申报和亏损面占到总户数的88.42%,固原市小微企业亏损面广,发展困难。主要的困局存在于以下几点:

  (一) 资金短缺融资难。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小微型企业的融资渠道单一。大部分企业的再投资的资金都是来自利润,一小部分来自银行贷款。其二是“三角债”问题严重。目前固原市小微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依然是注册自有资金,通过银行借贷和民间借贷的仅占10%左右。小微企业普遍得不到金融、担保机构贷款支持。小微企业融资一般是在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 20%至30%,有的高达50%。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要取得贷款,还需另付约 3%的担保成本,还不包括名目繁多的评估费、中介费等。这样一来,企业抵押贷款年利率高达 9%至12%,担保贷款的年利率甚至高达 12%至 15%。据调研,实际能够真正获得银行融资的小微企业只占总户数的10%左右,绝大多数的小微企业无法获得银行融资贷款。目前小微企业融资的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金融机构可以多提准备金,但由于风险高,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放贷的积极性不高.

  (二)经营成本不断增加。其中工业企业以原材料价格上涨影响尤为明显,今年 1 月至 8月,固原市工业企业主要原材料支出平均同比增长 23.19%,运输费用支出同比上浮15.41%,人工成本同比上升 6.18%。其中,企业原材料支出较去年增加超过 20%的占比达 24.56%,43%的企业运输费用支出较去年同期上升超过 10%,劳动密集型企业的人工成本平均上升了 12.49%。另外,从税收角度来说,小微企业很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无法取得合法的凭证,从从而导致利润虚高,应纳税所得额超标,无法享受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财务制度不够完善,会计信息失真。目前小微企业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财务制度不健全,部分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财务处理、账证设置仍不够规范,流动资产与非流动资产管理不严, 往往出现资金闲置与资金呆坏两个极端 , 企业缺少严格的赊销政策和催收措施导致应收账款长期挂账。账证不健全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

  (四) 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许多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税收、财务管理意识淡薄。尤其是对如何规范财务管理及通过理合法的渠道减轻税收负担缺乏足够的认识。管理者和员工自我提高的动力和压力不足。

  二、现行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一)流转税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文规定,为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自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9号进一步明确:

  (1)财税〔2013〕52号文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是指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在2万元以下(含2万元,下同)。月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2万元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

  (2)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下同)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财税〔2013〕52号文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自2014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就落实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无论是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自2013年8月1日起,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截止目前,全市共有 15540户次由国税部门负责征管的小微企业享受增值税免税,月均占小微企业总户数的30.32%;免征增值税80.79 万元,占小微企业应纳税额的9.78%,即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小微企业享受了免税政策。同时,针对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至2015年底年应纳所得额低于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适用2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3年度全市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24.07万元,同比增长 36.55%,但金额偏低,比例偏小,税收优惠对小微企业发展的助推作用还不明显。

  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存在的问题

  (一)小微企业划型标准不统一,优惠政策难执行。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发改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宽,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窄,认定标准的不统一,不仅影响了税法的规范性,而且使小微企业仅成为宣传上的热点,在实际执行政策中很难贯彻落实,效果甚微。

  (二)税收优惠覆盖面较窄,幅度力度尚显不足。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主要集中在生活服务业,如洗车、干洗、打字复印、小型商业零售企业等居民服务性行业,而对金融、建筑、制造等行业的小微企业来说,“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的减税标准过低,这些行业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不到税收优惠政策,导致税收不公平现象的出现,影响税收政策的正常运行。“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按照增值税3%的征收率计算,带来的税收优惠不足600元;“年应纳税所得额10万元以下”,按照小微企业优惠税率10%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在1.5万元以内。对一个企业来说,此项税收扶持效果并不明显,对企业发展的实质性影响效果不大,导致部分企业自动放弃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只对法人企业有效,而同样符合小微企业标准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等仅因注册类型不同就无法享受同等优惠待遇,其结果会导致税负不公。

  (三)小微企业涉及税收优惠的税种少,税收优惠政策没有适应不同性质、不同阶段、不同规模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一是目前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局限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其他税种没有涉及。如小微企业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而小微企业恰恰感到对缴纳这两种税收的负担率较高;二是目前对小微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限于小型微利企业低税率优惠这一项,而对小微企业生存发展最艰难和最关键的方面,如创业初期、技术改造、再投资等没有针对性的优惠政策,没能从根本上解决小微企业税收负担,使小微企业在税收优惠方面并没有明显优势。

  (四)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例如 2013年全市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2292户,汇算企业所得税1149.58 万元,其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户数2085户,占管辖企业所得税户数的90.97%,小型微利企业汇算企业所得税税款120.35万元,小微企业对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贡献率仅为10.47%。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税收管理、纳税服务等多方面的因素,使得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1.小微企业税源分散,依法纳税意识薄弱。税源管理部门把税收征管的重点放在了重点项目和重点税源上,认为小微企业的管理对税收收入的贡献率不大,税收成本高,没有对小微企业的经营、申报等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动态管理和深层次、精细化管理。目前,我局小微企业的税收管理只限于税务登记、自行申报、发票管理,而申报数据是否真实准确,缺乏税收检查、纳税评估等有效的税收监管和辅助措施。

  2.纳税服务意识有待提高,纳税服务措施不到位。当前,对小微企业的纳税服务工作措施仍然停留于表面化,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效果。一是纳税服务观念方面。税务机关思想上没有从“管理型”向“服务型”彻底转变,不能正确处理组织收入与落实税收政策的关系,没有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开展有针对性的纳税服务工作。二是税收宣传力度方面。税收宣传手段固化,形式单一,宣传的渗透力不强,相当一部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因不熟悉优惠政策而未办理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的备案。三是服务主动性方面。税务机关主动服务意识不强,主动地为纳税人提供提醒、告之等服务意识不强。

  四、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建议

  (一)完善税收优惠政策,拓宽税收优惠空间。应从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的需求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为其减轻负担。

  1、规范小微企业认定标准。统一小微企业资格认定划型标准,便于对小微企业的税收管理。

  2、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减税力度,扩大放宽优惠范围。继续完善税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提高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建议将小微企业免税范围从当前的“月营业额2万元”提高到“月营业额5万元”,让更多的小微企业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使税收优惠政策优惠面更广,降低纳税人的税负。进一步扩大小微企业税收优惠的税种,如可以按照小微企业生产规模全部或部分减免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3、细分税收政策目标,实行分类管理原则,区别对待小微企业。梳理、整合现有税收政策,制定统一行业标准,使得同等条件下的小微企业,无论登记注册类型是什么,无论涉及何种税种,都可以享受同等程度的税收优惠。

  4、完善相关税收政策,降低小微企业税收负担。对于自然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选择企业所得税申报或按照个人所得税申报,使处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能够最大化地适用所得税税法中自己有利的规定。对于初创期的小微企业或是投资小微企业的企业在创立时期和投资阶段应给与一定的政策支持。如对创立时期的开办费、小微企业的贷款利息等能够实行税前加计扣除,对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教育经费,提高税前扣除比例,对小微企业进行投资的企业,允许将企业投资额的一定比例在税前抵扣。

  (二)强化小微企业税收管理。加强小微企业精细化税收管理,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建立健全中小型企业分行业税收管理措施,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

  1.将规范纳税人的财务管理水平作为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前提。规范小微企业财务核算水平,首先要引导企业建立健康发展的价值导向。小微企业要突破生存发展的瓶颈,在企业管理中要完善内控管理、加强财务核算。其次,要提高企业会计核算能力。一方面,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核算水平。另一方面对小微企业建账能力、会计与核算水平较低的现实,加快推进税务代理服务。

  2.将实施税收精细化管理作为全面提升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保障。一是全面开展小微企业税源摸底调查工作,摸清小微企业税源底数。将企业实际经营规模、用工和资产等涉税信息资料建立电子户籍档案管理,夯实征管基础。二是实行行业分类管理。针对小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适用政策,建立包括日常征管、基础数据、分析预警、评估模型为主要内容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制定符合小微企业实际管理情况的措施和制度规定,加强小微企业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以及其他征管资料核实,审核分析涉税信息,准确掌握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对于长期出现零申报的小微企业,应加强税务检查和纳税评估工作确保申报工作的准确性。结合税源分类管理和专业化管理的监控内容,分解细化不同规模、不同行业小型微利企业纳税人的管理需求,深入了解企业经营特点,加大对其涉税信息的掌控,全面掌握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达到强化税源管理、提高征管质量、优化纳税服务、推行依法治税的目的。三是抓好小微企业的日常监管、动态跟踪等后续管理。以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为契机,全面核实小微企业的资格认定情况,对应享受未享受的企业及时沟通辅导,对放弃享受优惠的情况进行原因分析,总结经验,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应,妥善应对,确保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小微企业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检查工作,加强税收调研,建立小微企业管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后续管理,防止突破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或其他一些指标明显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标准的,停止执行优惠政策,责令补缴已减免税额,提高对小微企业的管理水平。

  3.建立小微企业税收服务体系。一是强化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力度。通过“一对一”上门辅导、12366热线解答等方式宣传小微企业税收政策,帮助小微企业健全帐证,规范核算,为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同时应主动下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申报系统提醒服务等方式使小微企业更加快捷地掌握、了解税收政策,切实落实国家政策。二是强化对小微企业服务意识,开辟小微企业“绿色通道”,进一步精简报送资料,简化办税流程,加强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和政策解读,为小微企业提供纳税咨询、办税辅导、人才培训等多方位服务,解读小微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向企业财会人员讲解政策适用范围、适用时间、减免申报流程、申报注意事项等,有效促进政策的推广应用。加大网上办税推广力度,积极辅导企业采用网上申报方式进行纳税申报,降低小微企业纳税成本。建立起符合小微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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